新国学网: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万捷提案_两会-两会提案--过度-商品-盗版

编辑:杨晓萌 来源:雅昌
 
一、关于加强限制过度包装立法立规和监管力度的提案2013年;案由:为有效遏制过度包装现象,贯彻党的

0zZ6aKE9XUuuJu9xnGbHbjTF6UPjZf7ns4RmwTNa.jpg

一、关于加强限制过度包装立法立规和监管力度的提案 2013年;

案由:

为有效遏制过度包装现象,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方针,落实资源节约、垃圾减量等环境保护工作,需加速国务院及商务部关于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立法立规进度,并推动相关部门监管机制的落实和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的实现。

问题:

目前我国包装废弃物体积占固体废弃物一半,每年废弃价值高达4000亿元。我国每年包装产量达3000多万吨,总体回收率却不到产量的30%。此外,城市生活垃圾里面有三分之一是包装物垃圾,其中一半以上都属于过度包装。以北京市为例,每年各种包装物垃圾约有83万吨,其中60万吨为过度包装物。如果减少过度包装可大大减少环境污染,由此可见,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已经成为垃圾源头减量、实现绿色经济和可持续消费的重要一环。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4306人进行的调查显示,97.5%的受访者认为当前我国商品过度包装现象严重,其中76.0%的人认为非常严重。84.0%的人赞成立法限制商品包装“豪华风”,79.6%的人认为商品价格远超其价值,损害消费者权益。

分析:

一、200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条提到了“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并规定“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而该目录至今未有具体文件出台。

二、2012年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最终表决通过。新版法律随后在7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条对遏制过度包装作出明确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三、2008年商务部就提出过将要制定和出台《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但至今仍未正式推出该条例。虽然目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已经出台,但由于该文件只是一项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的缺失使得工商或质监部门在发现违反标准的过度包装时,欠缺法律依据对之进行处罚。四、2012年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并于2013年2月1日正式实施。因为缺少相关的上位法,该规定只能抓住关键问题,坚持有几条写几条的原则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来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促进包装物减量。

五、2012年《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办法》初稿正式提出,规定政府不得采购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并逐步推行绿色采购制度;并且尝试建立“商品与包装物分开销售”的制度,对于商品与包装物不能分开销售的,逐步实行包装成本告知制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商品的适当位置标明包装成本占整个商品价格的比例。

建议:

建议由国务院、商务部出台相关的包装物管理规定和具体、可操作、权责清晰的执行办法,首先在北京、上海、广州等条件成熟的城市进行试点,逐步推广到全国和各个行业,在实现包装基本功能的条件下,尽可能地少消耗自然资源,少使用有毒材料,并在其生命周期中尽可能少地转化为废物或产生污染,最重要的是在全中国范围实现可持续包装。具体办法如下:

一、由国务院牵头尽快研究、制定和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提到的《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等配套措施,并且由商务部等相关部门颁布相应的执行细则和时间表,包括具体的管理、监督、奖励、处罚等办法,落实生产者对包装物的回收和处理责任。

二、商务部加速《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的研究、制定和出台,对包装材料种类和附属物进行严格规定,严格规定包装成本所占售价比例,对豪华包装的商品征收重税,在商品上标示包装成本。

三、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过度包装商家的监管,赋予环保部门在宣传和部分监管职能上以参与权力,对易造成过度包装的商品定期调查和执法,并以简单易懂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四、在各级政府采购规范和程序中增加对于限制采购过度包装产品的具体要求、操作、考评和监督办法。

五、商务部、环保部等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已有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宣传力度,设立相应的公众参与平台,鼓励公众参与对过度包装的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对过度包装监管的共识和行动。

二、关于设立版权保护月的提案 2013年;

案由:

以每年4月26日国际知识产权日为契机,将每年4月设立为“版权保护月”,在保护月期间,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努力,依据《著作权法》,集中宣传版权法律法规,打击盗版侵权,保护相关权利人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的战略部署。

问题:

由于新技术的发展、新兴产业的涌现,传统的版权格局与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与此同时,盗版侵权的方式及技术也在不断翻新。据相关统计显示,在我国,网络侵权给网络文学造成的损失每年40亿—60亿元,数字音乐每年因盗版损失上百亿元,网络影视盗版率更高达近九成;近几年,我国动漫形象授权、艺术授权、品牌授权等新型版权授权形式发展迅猛,而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商品未经许可使用权利人作品、影像、图片等情况极为普遍;各地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已经投入大量资源推动版权保护,而这一工作面临盗版取证困难、维权投入产出比低、版权相关法律待完善,权利人、企业及消费者版权意识差等问题困扰,版权保护工作目前需要每年在一段时期,动员社会各界资源,通过多种形式打击盗版,整治版权使用环境,逐步建立一种长期有效的法律与自律机制。

分析:

一、网络数字技术对版权保护的挑战。互联网的版权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制约版权保护的突出问题,云存储与移动互联网应用、网络社交工具、对等网络P2P技术、博客与播客、搜索引擎链接、临时复制等技术的应用,都给互联网版权保护提出了新课题。一方面是需要提高著作权利人的对互联网版权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如何完善利用现有法律体系和技术手段解决新技术带来的版权保护难题是目前版权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新兴版权产业保护涉及面广。随着我国近年来影视、艺术、动漫等产业蓬勃发展,其相应的衍生授权业务也随之兴起。我国是制造业大国,在传统商品上附加文化价值,不但能使普通商品增值,也是传统制造产业升级转型的良机。但国内一些企业或因版权意识淡漠,或因缺乏购买版权的渠道而在其商品上非法使用版权,从而严重破坏这种创意产业的发展。而目前此类新型授权的维权涉及版权、工商、文化等多个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统一行动。

三、国有文化企业版权资产保护难点多。由于国有文化企业版权资产的形成渠道多样、来源复杂、性质各异,致使国有文化企业的版权资产运营与管理存在着诸多障碍和困难。具体体现为对自身版权保护意识较弱,无视或低估所持有的无形资产,被侵权而不知;版权权属不清,管理者对版权的权属不了解,出现无法处置或非法处置等情况的发生。

四、版权权利人维权成本较高。整个社会尊重著作权的意识还比较差,而且侵权的成本比较低,维权的成本高,权利人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等费用很高,但是赔偿金额相对较低,客观上造成权利人因成本高而放弃维权,盗版者更加猖獗的恶性循环。

建议:

建议设立“版权保护月”,由国家版权局主导,联合文化部、广电总局、工信部、工商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在版权保护月中,深入宣传、联合执法,推动完善我国的版权保障体系。版权保护月期间,可开展如下工作:

一、开展版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加强宣传,表彰创新行为,谴责侵权恶习,鼓励尊严消费,让“创新光荣,盗版可耻”、尊重和保护他人智慧财产的理念深入人心。由中国版权保护协会牵头举办“版权保护中国行”活动,表彰国内版权保护的优秀单位及个人及版权保护创新成果;举办中国版权保护论坛、在各高校、各国有文化企业、机构举办版权保护宣讲、知识竞猜活动;举办全国市(地)领导干部版权保护专题研修班。版权保护意识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生教科书中增加尊重他人版权、反对侵权盗版的内容,通过多种形式鼓励青少年在文学、艺术、科技领域大胆思考、崇尚创意。动员出版、影视、传媒、互联网等企业、协会根据自身优势,突出宣传版权保护。

二、开展版权保护整治活动。全国各地版权、文化、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突破行业地域限制,形成合力,有步骤有重点地围剿侵权盗版势力,同时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对出版市场、音像市场、商业中心、服装/礼品/小商品制造基地等重点排查,打击盗版商户,查收侵权商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维护权利人利益。

三、加强互联网版权保护。号召政府相关部门、互联网企业通过技术手段保护著作人在网络及数字版权方面权益,并逐步推动建立网络版权监管、举报、取证、支付等体系,使网络版权保护、赔付、交易公开透明快捷。

四、国家各级版权执法监督机构开设多种形式的版权维权绿色通道,提供法律咨询,受理侵权投诉,承诺答复周期,将版权保护深入基层,降低维权成本。动员和支持权利人捍卫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向版权保护机构举报侵权盗版行为。

五、版权法律相关机构开展版权保护学术研讨,听证论证会,向立法机构提交合理化议案,完善法律法规,保障相关权利人。

六、针对版权产业跨行业跨专业的特点,发挥中国版权协会等行业协会优势,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行业协调,维护企业、个人等权利人合法利益,促进国内外版权信息交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不断推动全社会版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关于加强书画艺术品版权保护的提案 2014年;

案由:

书画艺术品是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对象。近年来,随着书画艺术品收藏的不断升温,一些不法分子瞄准这一市场,恶意大量制售假冒他人署名书画欺骗消费者,这种侵权盗版行为不仅损害了书画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文化市场秩序,甚至给国家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加大对书画艺术品的版权保护力度有着现实性、迫切性和必要性。

问题:

近年来,我国销售假书画艺术品的情况相当普遍,已经大体上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半地下产业链。

1.假书画交易的主要分布地区假书画交易主要集中在传统文化街区、古玩市场、书画艺术聚居区、建材市场、旧货市场、宾馆饭店、机场和一些书店。网上书画产品也是鱼龙混杂,包含大量假书画。

2.市场上交易的假书画种类

(1)临摹仿制的名人书画。(2)假冒名家、名人署名的书画。(3)印刷复制品。在一些建材城、旧货市场销售的假书画大多是印刷品和现代工艺复制品。

3.假书画的交易方式

(1)街头直接兜售。(2)门店销售。(3)摊位销售。(4)一些宾馆饭店、机场销售字画,其中有真有假。(5)网上交易的书画产品更是真假难辨。

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八)款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售假冒他人署名书画艺术品行为是恶意的侵权盗版违法活动,损害了书画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文化市场秩序,给国家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建议:

国家版权局牵头,联合文化部、中国文联及各专业协会制定《书画艺术品版权保护指导意见》,加强书画艺术品版权保护的制度建设;打造科学的版权登记系统,帮助艺术家进行书画艺术品的版权登记,通过数字化手段维护艺术品市场秩序,保护艺术家、收藏家的权益,使我国的艺术品传承有序。

上一页 123456 下一页
关键字: 内容标签:万捷,两会,两会提案,,过度,商品,盗版万捷 两会 两会提案 过度 商品 盗版
下一篇: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_万捷提案_万捷-两会提案--文化产业-深圳-新闻出版||上一篇:时尚大牌设计师如何从名画里“偷师”?_梵高-毕加索-蒙德里安--公爵-夫人-设计
分享到

相关文章:
推荐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