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季涛:让拍卖不保真如何不再纵容知假贩假_-瑕疵-拍卖人-保真

编辑:杨晓萌 来源:雅昌网
 
《拍卖法》最受社会各界诟病的是第61条第二款,就是瑕疵免责条款,大家都认为《拍卖法》是在保护拍卖行的

《拍卖法》最受社会各界诟病的是第61条第二款,就是瑕疵免责条款,大家都认为《拍卖法》是在保护拍卖行的利益。《拍卖法》是这样说的:“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实际上,一开始拍卖行并没有认为这有什么保护的意义,直到《拍卖法》都颁布了多年之后,艺术品拍卖企业才陆续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几乎所有拍卖会的“拍卖规则”中。如今,无论是什么拍卖标的,无论能否保真,拍卖行都一律采用了不保证艺术品真伪的声明。

“不保真声明”的意思就是,拍卖行和卖家可以将自己无法确知拍品是否存在瑕疵的状况,于拍卖前作出声明,而将判断、决定权留给了买家。一旦买家决定竞买并最后买下该艺术品则即使存在没有告知的瑕疵,拍卖行和卖家也不负担保责任。

《拍卖法》第61条写上这一条款是考虑到了拍卖市场的实际情况。由于文物艺术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往往人们尽到努力也很难辨别绝对真伪和品质。如禁止此类拍品的出售,则拍卖市场就没东西可拍卖了;如允许此类拍卖品出售,则拍卖行和卖家始终会受到担保责任的威胁。

矛盾的焦点在于,拍卖行在拍卖规则中对所有拍品都不担保瑕疵,而在具体拍品的介绍中,却又有很多类似保真般的详细描述。比如,“这是该艺术家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画的作品”,这样的介绍很容易诱惑到买家,当他们买到手后发现标的为赝品欲向拍卖行退货时,拍卖行则会说已根据《拍卖法》做了免责声明不保真。2007年,北京某公司拍卖的吴冠中油画《池塘》退货纠纷,审案的法官们发现了这一矛盾:对拍品为真的描述与“不保真声明”相冲突。最终,该案依照《拍卖法》判定拍卖行胜诉了,但问题已经摆到了桌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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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某法院又接到一个清代翡翠扳指赝品退货纠纷案件,买家退货不成将拍卖行告上法庭。根据国家权威珠宝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这件扳指根本就不是翡翠的,而是石英岩。当时的一审法院根据《拍卖法》和拍卖行的瑕疵免责声明,参照吴冠中《池塘》的判例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当买家上诉到北京三中院时,法官经调查研究后认为,扳指是否翡翠是一个普通的目鉴问题,经营者应该具备这样的辨别能力,属于“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范畴,而不能用“不保真声明”来掩盖,其不应该免责。最后,三中院驳回一审判决,判定买家胜诉了。

由于《拍卖法》第61条瑕疵免责条款规定的过于简单,给一些拍卖行知假贩假提供了掩护,往往会导致不良企业毫无限制地滥用这一条款大量“拍假”,侵害了买家的利益,造成艺术品拍卖市场上的混乱。因此,修改第61条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如何修改《拍卖法》第61条?应该要求拍卖行将瑕疵免责声明具体化,同时,企业对于每件拍品的介绍不能与之相冲突。可以这样修改:

1.拍卖人、委托人明知或应知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时,应当向竞买人说明该瑕疵,并不得以不保证的声明推卸自己说明瑕疵的责任;

2.拍卖人、委托人一旦对是否存在瑕疵作出免责声明, 则不得再对相应标的作出与其相矛盾的陈述或说明;

3.拍卖人、委托人必须以显要方式将瑕疵免责的声明告知竞买人,否则不发生瑕疵免责的效力。

只有将《拍卖法》修改得更为细致、缜密,才能不给不良拍卖企业钻空子的机会,进而保护艺术品消费者的权益,也能保证拍卖市场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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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涛简介:

  理学硕士,留英学者,注册拍卖师。目前任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中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拍卖术语标准化起草小组组长,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曾参与编写《拍卖师论谈集》1、2集、《中国收藏20年》、《中国收藏年鉴》、《中国拍卖二十年》、国家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拍卖通论》、《拍卖经济学基础》、《拍卖基础教程》、《拍卖实务教程》等,主编了《拍卖理论与实践的探索》、《拍卖策划书精选》,著述有《拍卖师主持理论与技巧》、《当代北京拍卖史话》、《拍卖师主持教程》等书。主持过数百场艺术品、土地、房产等的拍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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