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个由历史爱好者组成的“走陵”组织“帝王陵文化研究会”,因私自搬运唐朝崇陵石刻文物陷入争议。他们在陵区内搜寻了多件陵墓石刻残件,并将这些残件收集起来搬到了陵区监控摄像头下。他们表示,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唐崇陵内的文物。此事一经披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质疑,有很多网友认为这样的行为会给文物带来安全隐患,田野间文物应该“只看不碰”。随后,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文物旅游局发布情况说明,表示“帝王陵文化研究会”未在当地备案,“在我县进行的一切活动属违法行为,对此,我局唐崇陵文管所对该组织的行为已向本辖区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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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团体组织遗址类旅游的现象,在陕西、山西等文物大省出现。这些团体多将活动称为“走陵”或“游学”。由非专业的“走陵人”,对有历史价值的古代陵寝进行寻访,考察陵寝的神道、神兽、残存石刻等遗迹。但他们这种有违法违规嫌疑的“走陵”活动,即使初衷是好的,也会对历史文物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有招来不法分子的风险。这次“走陵人”未经景区允许,未经文物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搬运帝陵石刻的行为就已违反了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甚至已经涉嫌触犯了文物保护法。虽有热情,却无章法,只会给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带来难以估量的破坏性后果。
事实上,社会参与是文物保护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据统计,我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登录的不可移动文物76.7万多处,逾80%散落在农村地区或广袤的乡野间,文物资源丰富且分布广泛,保护任务十分艰巨。社会力量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文物保护资金、队伍等方面的不足。
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始终重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就强调文物保护是一个广泛的发动群众的群众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从1982年颁布文物保护法,到1997年3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到2016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都提出要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对群众参与、社会参与要有制度性的保障或者政策性的指导,形成全社会参与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尽管国家不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关心文物保护的人也越来越多,但从整体上来看,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还不普遍,民众参与保护的自觉性不高。目前文物保护领域的社会组织特别是民间组织还在发展初期,大多数自身实力不强,人才短缺,结构较为松散,稳定性差,经验不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相比、与传承中华文明的文物保护事业需要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民间的历史爱好者距离成为合格的文物保护者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对此,相关部门应在阻止其不当行为的同时进一步加以规范引导,让社会力量有效地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得到妥善的利用。
文保单位也不妨拓宽渠道,创新管理,通过多种手段主动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将其合理部分纳入到文物保护的规范渠道中来。社会组织的成员应不断学习文物保护法、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范,了解文物保护的正确理念和原则,提升参与能力和水平。要立规矩、讲章法,参与各类文物保护活动时必须依法依程序,在文物部门指导下进行。如果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那么这些所谓的保护文物的行为也只能变成一场闹剧。
社会力量参与文保既是公民依法保护文物的共同行动,也是凝聚社会力量、凝聚社会共识、宣传文物保护的过程。随着我国民间文物爱好者的与日俱增,大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社会上还形成了很多自发参与文物探访和保护的圈子,这些都是文物保护工作不断发展进步的表现。虽然当前文物保护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受到许多制约,自身建设也还存在很多问题。但在经过不断地探索、实践之后,终究会形成成熟的文物保护观念以及健全的社会组织文物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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