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调查结果显示,2011年1月,周海林曾与格朗和乡小学负责人擅自签订了闲置的原南糯山第一小学教学楼及场地的租赁合同,租期为50年,租金5万元,有关部门发现这一问题后,及时通知校方终止租赁合同,并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将校舍收回。11月11日马原入住后,周海林不满,遂指使他人欲将马原赶走。
勐海县公安局认为,周海林虽然没有参与动手殴打马原,但有教唆、指使、组织行为,对马原被伤害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周海林处12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对沙二、唐勇、陈永斌分别处10日拘留,并处300元罚款的处罚。周海林、沙二、唐勇、陈永斌共同承担、负责赔偿马原被伤害所产生的医疗、护理、鉴定等费用。
>>案情回放
现年59岁的马原(身份证实用名为马源,著名的“先锋派”作家)11月11日临时借住南糯山姑娘寨原第一小学。11月15日凌晨2时,周酒后邀约沙二、陈永斌、唐勇3人来到马原住处,指使3人将其赶走。马原不同意,陈永斌等三人便将其按倒在地,进行拳打脚踢。
见到马原倒地,沙二觉得情况严重,就去学校外喊来周海林,周海林让陈、唐二人停了手,对马原吼道“赶紧马上搬走”,随后与沙二、陈永斌、唐勇3人离开。马原面部、双下肢等多处软组织受伤。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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