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无集体管理组织将产生市场乱象
草案第60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草案第70条: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王自强称,如果著作权人的某些权利不被代理,将产生市场乱象,将会成为“无音乐的社会”。他称,“著作权人明知自己的作品被众多的经营性市场主体在使用,但不知道谁在使用,也不能控制,比如卡拉OK厅的使用,著作权人本人无法一一去发放许可。”
对互联网盗版实行“庇护”?
回应:服务商有主观因素即不成立
草案第69条: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
王自强解释称:“这是在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一个一般规定,也就是‘避风港原则’,即技术中立和过错原则。对此美国和欧盟都有相应规定,而我们的更严格,只适用于‘单纯提供技术’的服务提供商,只要服务商有主观因素,就不适用于69条。”
音乐人声音
宋柯 草案应依国情而定
音乐人宋柯作为唱工委代表现身昨日的互动会,对于王自强援引国外法律及实例,宋柯也表示翻唱国外歌手的歌曲必须遵守的规定比翻唱国内歌曲繁琐得多:“我们翻唱一首Lady Gaga的歌,除了各方面的版权要兼顾,就连我们翻译的中文歌词都得给对方审。”
宋柯认为,“草案的精神是要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但中国的情况是免费资源太多,法律已经无需向传播者和使用者倾斜了,而著作权人的情况相当之惨,法律应该多保护权利人,没必要上来就强调平衡。”
宋柯也强调,《著作权法》草案修改引发的争论,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表现。对于未来的计划,他表示,唱工委将致力于申请成立新的集体管理组织,“最起码是引入竞争机制。”(康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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