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内容来看,这种误把人当野猪的情况是有可能的。但由于以下两个问题的存在,导致发生悲剧是肯定的,不发生悲剧反而是意外的。
其一,吕笃功等人去狩猎的景区是自然保护区。按照我国有关规定,自然保护区的动物是不能随便被猎杀的,何况野猪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纵然野猪在夏天时常从山里出来损坏庄稼,但当地村民也只是用鞭炮吓唬它而已。作为市委副书记,不会连野猪不能随意猎杀都不清楚,知道而带客人去保护区猎杀就是知法犯法。
其二,吕笃功等人是携带枪支一支及子弹32发去狩猎的。按照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只有公安等政法部门、海关缉私人员,以及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履职需要时才可配备公务用枪。民用枪支也只有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狩猎,以及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才可配置。而且,上述部门人员携带枪支还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否则,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由此可见,塔城市委副书记是不属于可持枪之列的。考虑到新疆的特殊情况,也许部分党政机关可以拥有枪支,但即使如此,一个市委副书记也是不可以随便携枪出来打猎的。但现在,吕笃功等人不但携带枪支一支,而且居然带有32发子弹。
我不清楚塔城的自然保护区是否也允许普通老百姓去打猎,枪支老百姓自然不可拥有。假如不允许的话,那么,吕笃功等人能持枪到保护区狩猎就只有一种解释:因为他是市委副书记。所以,这也就不是一般的知法犯法。邓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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