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治群租”就能“私闯民宅”?

编辑:秋痕 来源:大众日报
 

“我以为家里遭小偷了,报警后才知道是有关部门在整治群租。”6月24日晚,上海中远两湾城业主胡先生下班回家后,发现家中有人闯入,室内凌乱不堪,客厅的隔板墙面也被损坏,满地尽是木板和木条,连床垫也被掀起。胡先生看到家中的情景,赶快拨打110。但小区物业人员随后赶过来说,这是有关人员在整治群租房。(7月2日《东方早报》)

为治群租而私闯民宅,在上海已经不是第一次。去年8月,上海市房管局对2005年版的《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进行增补,新增不少制约群租的新条款,甚至细化到“男女朋友也不能合租一间房”。这些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不过,相关部门并不理会外界的质疑,从去年9月,就启动了大规模的群租整治行动。

依照上海市有关规定,执法部门先确定整治对象,并提前一个星期向小区整治对象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拒不整改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整治。但如何整治、依照什么程序整治,相关法规却语焉不详。事实上,群租现象的出现有其现实原因,而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动视为合法,因此这些规定本身的合法性也值得考问。

胡先生自己住在客厅隔出来的起居室内,而把两间卧室一间给朋友居住,另一间出租给一名租客。这种情况到底属不属于群租,虽然执法单位与胡先生各有说辞,但明确无误的一点是,执法单位不该在未经业主允许,或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私闯民宅。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则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而在一些地方,以执法的名义私闯民宅的现象却多有发生:因为在居所墙上张贴励志纸条,并存有十余本同样的成功学教材,被怀疑“很像非法传销分子”,于是,广州市番禺区珠江花园的曾先生被警察连续抄了两次家;而去年8月21日晚,“感动绵阳”人物候选人邓女士与丈夫在家中就寝时,遭遇3名便衣民警破门而入查“娼”……凡此种种,无不暴露出权力执行者依法行政意识的淡薄。我们正在大力建设法治社会,作为行政机关的执法者,更应该清楚私宅与公权力的界限在哪里,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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