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三日宣布,新修订的《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福建历史上就是郑和七下西洋的起点和“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近代中国对外“五口通商”口岸中占据福州、厦门两个口岸,由此给福建沿海海域留下许多不同历史时期的各种沉船以及水下文化遗迹,水下文物资源十分丰富。三年前,福建平潭靠近台湾海域进行的“碗礁一号”水下文物打捞行动,就出水了一万七千多件珍贵文物。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福建沿海水下文物被盗、哄抢、非法打捞等情况频繁发生,台、港地区及国外文物犯罪团伙也进入福建盗抢、非法打捞水下文物,致使福建部分水下文物遗址遭到严重破坏。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水下文物存在损坏或灭失危险的,所在地县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做好保护工作,并向省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省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下文物遗址调查,对水下有价值的文物遗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水下文物分布范围较大,需要整体保护的,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
福建近年加快海洋开发和港口建设,用海工程日益增多。为此,《条例》规定,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内,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建设及爆破、钻探、挖掘、捕捞、养殖、潜水等活动;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上述活动,因渔业生产、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进行潜水、挖掘作业的,需提前十天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对违反规定的,将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作出的该处罚尺度,据称目前在中国内地是最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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