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盗挖康王坟五盗墓贼获刑 多次盗掘均未得手(2)

编辑:秋痕 来源:半岛都市报
 
连续盗挖多次无“收获”

     2008年6月21日晚上,陈某等人带钢钎、木板、绳子等工具来到平度市古岘镇康王古墓葬群事先盗挖好的洞口处。据陈某事后交代,他们挖掘盗洞时,先用镐头和铁锨对地下土质进行打眼试探,然后根据情况确定盗洞的难度。他们使用镐头和铁锨,慢慢地向下挖掘,为防止挖出的盗洞被人发现,他们会将挖出来的土都用袋子背走。如果一次挖不到随葬物品,他们就把盗洞掩盖起来,找时间继续挖。陈某交代,第一天他们挖了一个5米多深的洞,但是没有收获。第二天,他们又来到这个盗洞前继续挖,一直挖到八九米深,还是没有挖到随葬物品。

     2008年8月的一天晚上,陈某、官某、张某、毕某等人又到六曲山古墓群西陵台东南150米处,沿上次所挖的八九米深的墓洞,向下挖了二三米,未挖得随葬物品。据了解,此后至2008年9月中旬,被告人陈某、官某、张某、毕某、李某等人结伙,又先后于几个晚上到六曲山古墓群西陵台东南150米处,在2008年6月被挖墓洞的旁边挖墓洞,均未挖得随葬物品。

    “望风者”透露盗贼行踪

     2008年9月,陈某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我们并没有挖到什么东西,是怎么被发现曾经盗挖古墓的呢?”陈某等人落网后才知道,是给他们“望风”的段某先被公安机关注意到,在一番说服教育后供出了他们。随后,陈某等5人以盗掘古墓葬罪被公安机关提起公诉。2008年10月,平度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平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官某等与他人结伙,私自盗掘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群,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今年2月6日,平度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2年,罚金11000元;被告人宫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7000元;其他人也分别获刑。   

    ■法官说法

    盗掘古墓葬可判死刑

    据本案的办案法官介绍,根据《刑法》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掘古墓葬罪和一般盗窃行为的区别是,只要有盗掘的行为,不管是否盗掘成功都构成犯罪。2003年到 2008年,平度法院共审结盗掘古墓葬案件20多件。

    ■新闻链接

    康王坟考古价值很高

    康王古墓葬就是当地人称的“康王坟”。康王,西汉景帝之子,胶东王刘寄,“康”乃刘寄死后的谥号。康王坟即是刘寄及其子孙后代死后的坟墓群,距今有2000多年的历史,具有十分珍贵的考古价值,1977年12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其为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6月25日,即墨古城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保护单位包括六曲山古墓群,即“康王坟”。

    康王坟位于平度市东南25公里处的六曲山上,由于各种原因,“康王坟”一直没有挖掘、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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