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李亚青VS西沐:基于平台化艺术品交易模式的产业生态建构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研究_艺术品交易--法律法规-规范-鉴定

编辑:杨晓萌 来源:雅昌网
 
  艺术品平台化交易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对于规范市场的运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运行环境,有着极其重要的决定性

  艺术品平台化交易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对于规范市场的运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运行环境,有着极其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在法律法规的支撑下,艺术品平台化交易市场可以少一些行政干涉,少一些行政调节,而主要运用法律去运行市场,用法律去干涉和调节市场,在创新管理中建立市场的长效机制。一方面确保文化艺术资源规范有序的开发;另一方面注重对文化遗产及自主知识产权等的保护。以立法的形式确立艺术品平台化交易市场运行的统一规范,更加符合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有人认为,由市场自发完成交易,将会更有效率。但由于艺术品平台化交易的标的物是非标准化的艺术品,艺术品具有信息不对称和价值不确定性等特点,需要通过政策法规的形式,规范艺术品平台化交易各方的准入以及退出程序,有效监督相关的产品和提供服务的积极健康等等。[1]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为艺术品平台化交易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基于平台化的艺术品交易模式的产业生态建构过程中,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规范、部门规章、标准与企业规则等多层次、多样态的规章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统一的体系。随着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新的交易模式的不断出现,新技术、新手段的发明、运用,法律法规及政策也处于不断更新、不断颁布、不断实行的动态的过程中,研究基于平台化艺术品交易模式的产业生态建构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产业业态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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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艺术品交易模式的产业生态建构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现状

  艺术属于文化的范畴,目前我国关于艺术品交易的国家政策大都包含在文化及文化产业政策之中,主要有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于2016年5月颁布的《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文化部颁布的《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对于艺术品交易,目前尚不存在专门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将来出台这样的法律文件的可能性也不会太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艺术品交易不需要法律来规范或者可以不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法律对艺术品交易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确认和保护权利,即对艺术品交易中各个交易主体的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二是明确义务,即通过法律手段来明确交易各方的义务,并督促其认真履行;三是规范行为,通过规范使艺术品交易安全有序。艺术品交易必须遵守与其相关的各项法律,如《拍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法》《著作权法》《商品流通条例》等。其中,需要特别强调,文物艺术品交易一定不能违反我国《文物保护法》。

  与艺术品交易相关的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宣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证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等。

  在艺术品市场管理及交易中,行业自律规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只有发展比较成熟的拍卖行业有《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画廊、文交所都只有各自制定的交易规则,尚没有行业内公认的自律规范。

  与艺术品交易有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有文化部2016年1月18日公布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及2016年2月出台的《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商务部于2010年6月29日颁布的《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2016年12月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国家税务局200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二、基于平台化艺术品交易模式的产业生态建构中法律法规及政策面临的主要问题

  艺术品交易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建立健全对于基于平台化艺术品交易模式的产业生态建构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业界人士、机构、政府管理者及研究人员所认可,他们分别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着手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艺术品交易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建设过程中,总的来说,目前面临基于平台化艺术品交易主体发育缓慢、体系建设不健全、行业管理缺失、服务标准及规范未建立、法律人才缺乏以及研究的滞后等问题。

  1.基于平台化艺术品交易主体发育缓慢

  文交所是基于平台化艺术品交易的主体,自2009年6月15日,我国成立首家文交所——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以来,历经近十年的坎坷发展,目前剩余不足百家。由于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清理整顿,以及2017年1月9日开展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全国各地文交所的发展步履维艰,大都处于观望、等待的状态,各项业务也是能停就停、能退就退,基于平台化艺术品交易主体发育的缓慢,使艺术品交易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建设难以准确、全面、有效。

  2.基于平台化艺术品交易体系建设不健全

  在基于平台化艺术品交易主体发育的基础上,还需要信誉体系、评估鉴定体系、价格体系以及监管体系等的支撑。在信誉体系的建设方面,目前我国在银行业内部建立有信用体系,从公共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三方面构建起来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防范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提高我国金融竞争力提供了保障。但在艺术品交易领域,信誉体系尚未建立,诚信机制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艺术品产业发展的瓶颈,有学者呼吁建立艺术品行业的征信体系,并就艺术品市场建立征信体系做了深入的研究。[2]在评估鉴定体系方面,艺术品交易标的物艺术品的精神性使评估鉴定标准难以统一,具有官方监管与背景的权威鉴定机构匮乏,鉴定专家主要依靠经验的方式进行鉴定,因此,有专家提出要规范鉴定,认为除对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实行准入制度外,还要规范鉴定程序,公示鉴定的机构、人员、时间、环境、方法、步骤等信息;还要规范鉴定收费制度,割断鉴定收费与估价之间正相关的关系;并积极推动科技鉴定,从单纯依靠专家学者的学识眼光和经验等方式转向更加倚重客观的技术鉴定方案上来。目前,基于平台化艺术品交易的监管体系也未建立,需要探索新的监管体系或在现有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创新。基于平台化艺术品交易体系建设的不健全,使艺术品交易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设无所依托。

  3.基于平台化艺术品交易行业管理缺失

  尽管在2012年底,一些文化产权交易平台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了文化产权交易行业自律组织“全国文化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发布了《共同诚信自律宣言》,但从行业管理来说,由于处于多个行业管理之下,造成了多头管理最终导致哪头都不管的状况,行业监督力度不够,体制、制度以及管理方法也不尽完善,使基于平台化的艺术品市场交易领域处于无从监管的状态。只有从建立与健全艺术品市场管理体制的角度重视行业管理职能,不断完善与建立相应的行业管理组织,加强自我管理,以及自律与他律等行业管理工作的不断落实,才能为艺术品交易法治监管工作的深入落实打下坚实的基础。[3]

  4.基于平台化艺术品交易的服务标准及规范未建立

  事实上,整个艺术品市场都存在服务标准及规范缺失的问题,再加上网络平台这个新生事物,致使服务标准及规范问题更为缺失。标准及规范也可以看作是基于平台化艺术品交易法制法规建设的内容,有待建立与完善。

  5.基于平台化艺术品交易法律人才缺乏

  人才的缺乏严重阻碍了基于平台化艺术品交易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建立与发展。艺术品产业是与其他产业有着较大差别的一个新兴产业类别,传统产业的经验与知识很少能借鉴过来,而且艺术品产业起步时间不长,发展历史非常短暂,人才教育与培训的步伐跟不上产业的发展。基于平台化艺术品交易模式注定了所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既要是法律法规专家,还要是懂艺术品以及网上交易的复合型人才,这在我国目前法律人才普遍欠缺的大环境下,难度无疑是巨大的。

  6.基于平台化艺术品交易法律法规及政策理论研究滞后

  没有系统、科学的研究,便没有艺术品市场交易法律法规的完整构建,呈现出的很多都是碎片化的局部法律法规,难以从根本上起到保障艺术品产业发展的目的。因此,必须加强关于艺术品市场交易法律法规的理论研究及拓展能力,鼓励与推动艺术品市场交易法律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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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内容标签:艺术金融,艺术品交易艺术金融 艺术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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