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看到一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对五种捐助免征所得税,旨在鼓励个人和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其中和艺术界有关的一条是,根据文件,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慈善组织、机构,将成为这一文件的最大受益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这些单位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一个人收入1万元,他将其中的5千元向这些机构进行捐赠,这5千元将不会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缴范围。
如此,如果民间美术馆、非赢利艺术中心等如果能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获得登记和执照,则可能会得到捐赠。
实际的问题是:
首先,如何获得登记和执照,由于各地主管部门的政策松紧不一,估计要一番公关吧;
其次,如果能得到更多捐赠,这些捐赠怎么用又成问题。许多打着“非赢利”旗号的地方都在干赢利的事,得到捐赠优惠,或会助长串通逃税的风气,因此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模式、保证资金真正用于正道就成当务之急。可否引入独立审计、外部董事会、监事会(可由馆方、捐赠人、公众人士和社区民众组成)等。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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