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年西泠印社的创立与近代整体的社会、法律环境密切关联,尤其是社团立法。从晚清新政开放-党=-禁,《结社集会律》的制定和颁布开始从立法层面来规范社团的运作和管理,到北洋政府的《治安警察条例》将社团管辖权限赋予地方警察官署,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颁布《人民团体组织方案》把社团的管理权限转向地方国民党党部,这一系列的变化都给西泠印社的运作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而西泠印社也抓住这一时期社团立法的法律精神,完成了从创立到发展壮大的过程。
西泠印社的创立与近代整体的社会、法律环境密切关联,尤其是社团立法。近代关于社团立法方面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戊戌变法后党禁开放阶段,主要特征是社团组织风起云涌,立法滞后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此时西泠印社处于创立期,在孤山一带渐成气候。
二是清政府《结社集会律》颁布及北洋政府借用阶段,主要特征是严密取缔政事结社。而对非政事结社基本采取的是默认、呈报、备案的简易形式,实际鼓励非政事结社来表明清政府预备立宪的民主法治精神。在社团管理的问题上,即表现为国家对待社团的态度和方法主要源自有关领导的个人意志而并非法律条文。西泠印社则很好地借与自身发展有关的长官意志为己所用,完成了建社十周年庆和成立启,正式成为一个符合法律规范的非政事结社组织,开启了西泠印社持续百年的辉煌。
三是北洋政府《治安警察条例》颁布实施阶段,主要特征是将结社集会的管辖权赋予地方警察官署。西泠印社又一次抓住了机遇,在时任浙江省会警察厅厅长夏超的有力支持下取得长足的发展,活动频繁,社址不断扩大。
四是南京国民政府《人民团体组织方案》颁布实施阶段,主要特征是将结社集会的管辖权由地方警察官署转向地方国民党党部,强化对社团组织的意识形态控制。西泠印社积极谋求与政府的合作,参与政府组织的官办展览等活动,纳入国民政府的社团管理体制中,为自身的进一步发展获得有利的空间。
近代的中国社团立法从无到有,变法、新政以及政府更迭给社团组织的创立、发展带来不确定的变数,而西泠印社的创立者和运行者善于审时度势,紧紧抓住社团立法环境和执法者的变化,主动求变,将这些变化对西泠印社发展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确保西泠印社在这一时期得到发展空间和法律政策环境,成就“天下第一名社”的百年基业。
——本文摘录自《西泠艺丛》总第45期“西泠印社115年社庆专辑(上)”《近代社团立法对西泠印社的影响考略》,文/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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