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法,指主体之心本身的存在。唯识学派最看重心法,认为其他一切物质的、精神的现象都没有实在性,都由心法所派生。心法的中心是心王,心王是就心法与心所法的关系而说的,心所法受心法的支配,就象臣民受国王的支配一样。心的存在包括八个方面,即八识。从变现一切现象方面的功能来看,八识又可分为心、意、识三种。心即阿赖耶识,为一切现象生起的根本;意即末那识,是产生自我意识的基础;识,即前六识,尤指作为第六识的意识,是一般意义上的认识发生的基础。这三种功能都是染污的。
(二)心所法:“心所”,梵文作caitta,或caitasika, 意谓属于心的东西,所以译为“心所有法”,简称为“心所”;相对于此,心法才叫做“心王”。由于心所都从属于心,所以在存在的逻辑序列上,只能算是次一序的存在,而且这种次一序的存在性质还必须以与心相联系为前提,换言之,心所是不能离开心王而独立自存的存在物,指心的活动、心理作用,包括主体对于对象的认识作用、感情、态度,以及不一定针对某些具体对象而只是发自主体的一些创造意识或一些莫名的情绪、习惯。 正是由于心所法包容的内容如此广泛,因此唯识学者又把心所有法进一步分析为六小类五十一种,即:
(1)遍行, 在一切心识产生作用的任何情况下都普遍存在的心理活动。换言之,
只要心识发生作用,就有遍行心所存在。遍行心所是八识中任何一识导致其他心所出现
所必然经历的五种先行活动。
1.作意,又称作意思维,指人的注意力。包括二个方面:①驱动心王发生活动——
使心王的潜在功用向现实转化——的倾向,结果是导致除作意自身之外其它所有心所的
产生。②在主体尚未与客体对象接触之前,警觉策动心王与特定的对象(境)相接触,
从而产生特定的心所。如闭目休息者听到异常声响,首先便是作意,心生警觉,从而张
开双眼环顾四周环境,产生诸眼识以及是否安全的意识等心所。
2.触,指主体认识机能与客体对象相接触,尤指主体认识机能接触对象。因主体、客体、及其接触的结果即“受”三者处于同一空间时间而产生,所以“触”产生之后又成为“受”的所依,即又成为“受”得以产生的基础。
3.受,心的感受作用,相当于感觉、知觉等主体摄入印象的作用,是从“触”——主体、客体之间的作用与反作用中体会到的苦、乐、不苦不乐的感触。
4.想,指对已经感触到的关于对象的若干印象进行综合并上升到给以概念的表象作用和形成概念的活动。
5.思,造作的意思。指对对象的善、恶、无记的性质有所感知以后,产生的向善或恶、无记的心理意向。
阿赖耶识的主要功能不在认知方面,但它仍是识,因此它亦具有一切识所具有的能动性,这就是它对对象的指向活动和摄收统一活动;这些活动经分解之后,就是遍行心所所表现的几种情形。其他七识缘取其各自的对象时,也一样要经历这五种心所,所以遍行心所所代表的,正是一切主体精神摄收外境时所必然经历的五种心理状态。“遍行”的意义,亦应从此处了解。
(2)别境,指相对于某特定的对象所产生的心理活动。 用遮诠法加以表述就是:不能对应于所有对象而产生的特殊的心理活动,称之为别境。
1.欲,指欲望,对于钟爱的事物而萌生的与之发生联系的心理(反应)。
2.胜解,指殊胜的了解,对于所接触的对象而作出的清晰、明确的判断。
3.念,指牢记,对于过去认识、经验过的事物记忆犹新。
4.定,思想或精神集中于一定对象而没有丝毫外驰的状态。
5.慧,对所接触的对象有着明察秋毫、决断疑难的作用。
(3)善,与一切善心相应并一起存在的心理活动。
1.信,信仰、深信不疑,对于佛、法、僧三宝具有的清净功德深信不疑。
2.精进,向着断恶修善的目标真诚努力的心理倾向。
3.惭,反省自己所犯过错、罪恶而产生的羞耻及不再重犯的心理活动。
4.愧,体会到所犯罪过会引起舆论呵责、法律惩罚而产生的不再重犯的心理活动。
5.无贪,不对任何对象怀有爱恋、占有的心理反应。
6.无嗔,不再对对象带来的苦受而有任何愤恨的心理反应。
7.无痴,对于对象的形象、状态了如指掌,没有丝毫迷惑的心理反应。
8.轻安,轻松适意的心理活动。
9.不放逸,从另一角度对精进进行强调,指从未放松朝着断恶修善的方向进行努力
的心理倾向。
10.行舍,对对象一律平等对待的心理活动。
11.不害,对作为对象的众生、事物没有伤害、损害的心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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