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是允许私人放债的,但是法律对债务利率有严格的规定:凡民间私放钱债,“每月取利,不得超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
三分利,就是百分之三的利。借一百两银子,一个月后还,连本带利,应该还一百零三两。若一年后还,连本带利应该是一百三十六两。不管时间多长,不能将拖欠的利息变成本钱计息。这在《大清律》里有着明文规定。违反这个规定的,要处以笞刑,多收的利息视为赃款没收。
后来因有御史参奏贾赦、贾珍的罪行,朝廷降旨查抄贾府。本来这里没有贾政名下什么事情的,只要贾政将贾赦的家产呈出,自己可以不受什么损失的。不料,在贾琏屋里发现一箱子借据、两箱子房契地契,成为“重利盘剥、违例取利”的罪证。这下,贾政这边也有问题了。
既然清朝允许民间放债,那为什么王熙凤放债会“违例”呢?因为她要的利息太高了。高到什么程度?第一百零四回,作者通过贾芸的心理活动,透露了凤姐放债的利率:贾芸心里想:她(凤姐)也不是什么好的,拿着太爷留下的公中银钱在外放加一钱,我们穷本家要借一两也不能。
加一钱,就是百分之十的利。借一百两,一个月后就得还一百一十两;一年后还,连本带利就是二百二十两!这利息确实高得吓人。
从贾芸的心理活动中还透露了一个信息:在凤姐的重利盘剥之下,肯定有家破人亡的。抄家时发现的那两箱子房契地契,应该是借债人抵押给凤姐的;到期如果无力偿还,房子和土地就成为凤姐的了。贾芸说:“若说起来,人命官司不知有多少呢!”凤姐不下七八万金的梯己钱里,难免没有沾染着人血。(宗春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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