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庸之道是一种追求适中、反对极端、强调平衡的思想与方法论。作为一种方法,它有多方面的适用领域。在司法领域,它指司法公正,也指司法平衡——通过平衡的方法使双方当事人得以妥协与和解,并实现和谐,在此意义上又称为“中和”。因此,中庸之道是一种寻求公正与平衡的智慧,也是一种实现社会和谐的方法。应该说,司法上的“中庸”理念也体现了一定的“仁道”精神。
“中刑”、“中罚”或“刑中”的观念由来已久,西周铜器《牧簋》铭文中就有“不中不刑”(不公正就不动用刑罚)的记载了,《尚书》中类似记载就更多。如《吕刑》“观于五刑之中”指考察五刑是否公正适用;“士制百姓于刑之中”指士师用公正的刑罚治理百姓;“明于刑之中”指明白公正用刑的道理;“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指根据刑书斟酌,力求量刑公正。可以说,“刑中”是《吕刑》全篇的基本宗旨,其中反映的是司法公正的理念。正是这一理念影响到后来的儒家,并将其加工改造为中庸之道的司法思想。
《尚书·吕刑》有言:“哲人惟刑,无疆之辞,属于五极,咸中有庆。受王嘉师,监于兹祥刑。”明代丘浚在《慎刑宪》中说:“帝王之道,莫大于中。中也者,在心则不偏不倚,在事则无过不及。帝王传授心法,以此为传道之要,以此为出治之则。”《吕刑》多从“刑中”方面立论,实际上是在宣扬一种刑罚适用力求公正的司法理念。不独《吕刑》篇,照丘浚的说法,《尚书》自始至终都贯穿着“中”的理念,并认为这一理念要求“在心则不偏不倚,在事则无过不及”,在刑罚适用领域则表现为“不惟无太过,且无不及焉”。上述见解是深刻的。在刑事司法领域,公正是核心价值,公正司法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否则就会出现孔子所谓“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的情况,社会因之而可能动荡失和。
中庸之道在司法领域的另一影响是在审判依据上寻求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平衡,儒家学者及儒家型法官认为,只有坚持情理法兼顾的审判原则,才能有利于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所谓“情理”就是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或公平正义观念。《盐铁论·刑德》云:“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南宋理学家真德秀说:“夫法令之必本人情,犹政事之必因风俗也。为政而不因风俗,不足言善政;为法而不本人情,不可谓良法。”南宋胡石壁说:“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宋代皇帝曾下诏:“自今宜遵旧法取旨,使情法轻重各适其中,否则以违制论。”这说明,宋代统治者已将情法兼顾、情法适中作为一个法定的司法审判原则。南宋有的司法官员明确提出了“酌情据法,以平其事”的审判方针,明清统治者也将“情法允当”、“情法允协”作为法定的司法审判原则。清代汪辉祖在其《学治臆说》中则要求司法官员“体问风俗,然后折中剖断,自然情、法兼到”。他还说:“勤于听断善矣,然有不必过分皂白,可归和睦者,则莫如亲友之调处。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法则泾渭不可不分,情则是非不妨稍措。”无论据法判处还是据情调解,都以“和睦”为最高目标(清末一些地方官调处民间纠纷的方针是“平此两造”,即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体现了追求平衡与和谐的价值取向。(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崔永东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关键字: 内容标签:儒家,司法,文化儒家 司法 文化
如果本站的内容资源对您有所帮助


献给世界,你的真心,以致来世,以致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