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契约文书遗存量以千万计,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经济学、法学、社会学、历史学、民俗学等多重学科价值,为我们“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文社会科学理论模式与概念体系”[1]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本土资料。尤其在当下历史研究从精英的历史转向普通百姓的历史,历史学与其他学科的融合,对以契约文书为代表的民间文献的搜集整理与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促成了所谓徽学、清水江学的繁荣。从上个世纪80年代杨国桢提出“中国契约学”[2]的概念,到本世纪初郑振满对“民间历史文献学”[3]的构想,不少学者都在思考如何推进契约文书的搜集整理,突破区域的限制与既有的研究模式。[4]
毫无疑问,梳理文书的整理成果,检讨研究现状,对促进契约文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时下不少综述或注重某一环节,或集中于某一地区的情况,笔者不揣浅陋,试图就近六十年来的明清契约文书整理与研究作一全景式的整体考察,以明晰其研究动向。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1]郑振满:《民间历史文献与文化传承研究》,《东南学术》2004年增刊,第293-296页。
[2]杨国桢:《序言·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页。
[3]郑振满:《民间历史文献与文化传承研究》,《东南学术》2004年增刊,第293-296页。
[4]除去以上两位学者的探索外,比较有代表性的有陈支平:《努力开拓民间文书研究的新局面》,《史学月刊》2005年第12期。
(一)契约文书的整理与出版
“契约文书”是指记载百姓日常生活中种种“约定”以及“规范”的文书,不过以往学界侧重于将它看作不动产归属的证书。[1]对明清契约文书的大规模搜集与整理,有两个不同的历史渊源,其一是19世纪末日本为统治需要在台湾进行的习惯调查,另一个则是20世纪50年代大陆地区兴起的土地改革运动。随着历史研究视角的地方转向,契约文书的史料价值逐渐凸显,各地区对它的搜集与整理更是不遗余力,几十年来出版热情更是有增无减,以下按地区分而述之。
徽州文书被称为继甲骨文、汉晋简帛、敦煌文书、明清档案之后的第五大发现,有学者估计其遗存量以百万计。[2]对它的大规模搜集与收藏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正值土改运动,作为“封建糟粕”的契约文书被大量销毁,不过仍有20余万件被抢救下来。徽州文书的发现促进了“徽学”的繁荣,也激起了一批学者对它进行搜集、整理的热情,如刘伯山、田涛等就经常下田野搜集文书,并写了大量调查记录。为了更好地开展徽学的专题研究,一些徽州文书在80年代以后陆续得到整理和出版,如《明清徽商资料选编》(张海鹏、王廷元主编,黄山书社出版社,1985年)、《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辑,安徽省博物馆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徽州文契整理组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徽州千年契约文书》(王玉欣、周绍泉主编,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张传玺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田藏契约文书粹编》(田涛等主编,中华书局,2001年)、《徽州文书》(第1-5辑,刘伯山主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2006年、2009年、2011年、2015年)、《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周向华编,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年)等。[3]近年来又有《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千年徽州契约文书集萃》(李琳琦主编,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契约文书辑录》(黄志繁、邵鸿、彭志军编,商务印书馆,2014年)。
福建契约文书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有傅衣凌关注,不过有规模的搜集与整理还在50年代以后,出版则基本在90年代以后。这一地区出版或刊登的契约文书主要有《清代闽北土地文书选编》(1-3,杨国桢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2、3期)、《闽南契约文书综录》(杨国桢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增刊)、《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唐文基等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王连茂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厦门典藏契约文书》(陈娟英等编,福建美术出版社,2006年)、《福建民间文书》(陈支平主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等。[4]
台湾习惯上称契约文书为“古文书”,其搜集与整理可分为三个时期:1.日殖时期(1895-1945)。日本为统治需要,在台湾推行“全岛式”的“土地调查”与“旧惯调查”,约有4000余件契约文书被搜集起来,有的还得到出版,如《清赋一斑》、《台湾旧惯调查一斑》、《大租调查书》、《台湾土地惯性一斑》、《契字及书简文类集》等。2.战后。此时除了翻印日殖时期调查成果而编成的《台湾文献丛刊》外,七八十年代开展的两项工作也值得注意,第一项是王世庆在美国亚洲学会的支持下进行的“抢救古文书”,约有5600多件契约文书得以抢救,最终出版了《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王世庆等辑,环球书社1977-1983年影印);第二项是张光直在中央研究院发动的“台湾史田野研究计划”,最后出版了《台湾平埔文献资料选集—竹堑社》(张炎宪、王世庆、李季桦编,台湾史田野研究室1993年)。此一时期出版的还有《台湾古文书集》(张炎宪主编,南天书局,1988年)3.九十年代以后,得益于出版业的发达,更多的契约文书得到出版,如《宜兰古文书》(1-5辑,邱水金等主编,宜兰县政府、宜兰县文化中心,1994-1998年;第6辑,陈金奇主编,宜兰县史馆2004年)、《台湾古契书(1717—1906)》(陈秋坤编,台北立虹出版社,1997年)、《台中县立文化中心藏台湾古文书专辑》(洪丽完编撰,台中县立文化中心,1996年)、《南投县永济义渡古文契书选》(吴淑慈编,南投县立文化中心,1996年)、《竹堑古文书》(张炎宪主编,新竹市立文化中心,1998年)、《竹堑北门郑利源号古契书》(郑华生口述、郑炯辉整理,台湾文献馆,2005年)、《神冈——筱云吕玉庆堂典藏古文书集》(杨惠仙编,台湾文献馆,2007年)等。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台湾地区已搜集的契约文书在3万件以上,已出版的资料达60种之多。[5]台湾地区的契约文书整理规范,出版精雅,很值得大陆同仁学习。
浙江契约文书方面,近年来以曹树基等主编的《石仓契约》(第一、二、三、四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2012年、2014年、2015)受到一致好评,这套资料采用“归户”的方式进行整理,是近年来契约文书整理的成功范例。其它的有《绍兴县馆藏契约档案选集》(绍兴县档案局编,中华书局,2007年)、《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王万盈编,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清代浙东契约文书选辑》(张介人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等。[6]
贵州主要为清水江流域的林业契约文书。20世纪60年代,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的杨有庚到锦屏的苗族、侗族地区做经济考察,在文斗寨发现了一些苗族林契,他在80年代以后就利用这些契约文书进行了论文的写作。杨的研究引起日本学者武内房司的注意,随后多次前往贵州进行考察。90年代以后,双方合作对这些契约文书进行了整理,最后出版了《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1-3卷,唐立、杨有庚、武内房司主编,日本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2001年、2002年、2003年)。2002年,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邀请牛津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清华大学等机构的专家学者组成“中英联合田野作业考察组”到锦屏的清水江流域进行田野调查,后出版了《清水江文书》(第1-3辑,张应强、王宗勋主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2009年、2011年)。此外,贵州地区的契约文书汇编还有《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陈金全、杜万华主编,人民出版社,2008年)、《吉昌契约文书汇编》(孙兆霞等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高聪、谭洪沛主编,民族出版社,2013年)、《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高聪、谭洪沛主编,民族出版社,2014年)、《道真契约文书汇编》(汪文学编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黔东南州的锦屏县、黎平县、天柱县、三穗县、剑河县、岑巩县、台江县7个县更规划在2013年至2016年的4年内编纂出版贵州清水江文书系列丛书192卷(册),其中包括天柱县22卷(册)、锦屏县120卷(册)、黎平县15卷(册)、三穗县40卷(册))、剑河县5卷(册)、岑巩县5卷(册)、台江县5卷(册)),[7]其中,《贵州清水江文书系列·天柱文书》已出版(第一辑,张新民主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8]据学者估计,清水江文书的遗存数量可达三十至五十万件。[9]
华北地区出版的契约文书以房产契约见多,近年出版的房契资料规模最大为《保定房契档案汇编·清代、民国编》(刘秋根、张冰水主编,河北人民出版社,2012年),全10册,数量近6000件,集中于保定地区,对于我们了解近代华北地区房地产业发展演变乃至近代房地产史、城市经济史的研究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10]早前出版的房契资料有《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天津市档案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合编,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北京房地产契证图集》(刘宗一主编,中国奥林匹克出版社,1996年)、《清代以来天津土地契证档案选编》(刘海岩主编,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天津商民房地契约与调判案例选编(1686-1949)》(宋美云主编,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等。[11]除房契外,《北京西山大觉寺藏——清代契约文书整理及研究》出版了百余件寺院契约,起迄时间为1668-1928年,是研究清代北京大觉寺历史乃至当时社会经济史的宝贵资料。[12]邯郸学院于2014年入藏10余万件“太行文书”,其中有不少契约,相信不久也会得到整理和出版。[13]
四川地区的契约文书早年有《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四川自贡市档案馆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和四川新都县档案史料组编的《清代地契史料》,近年来又出版了《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1754-1949)》(胡开全主编,巴蜀书社,2012年)、《岷江上游半坡寨文书汇编》(王田、杨正文编,民族出版社,2015年)。
其它地区,如湖北的《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张建民主编,湖北人民出版社,2014年)辑录有一千多件熊氏家族契约文书,时间跨度为1671-1940年,是“湖北乃至长江中游地区迄今发现的第一宗成规模且系统的契约文书”。[14]上海地区的契约文书以“道契”最引人注目,它是“1847-1930年间,上海、天津等通商口岸城市地方政府签发给外国人的地契”[15]。上海道契原藏上海市房地产资源管理局档案馆,后移交上海市档案馆,2005年将其中的1万余分出版。[16]除此之外还有《清代上海房地契档案汇编》(上海市档案馆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两广出版的契约文书主要有《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广东土地契约文书》(谭棣华、冼剑民编,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许舒博士所辑广东宗族契约辑录》(科大卫等编,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附属东洋学文献中心,1987年)、《许舒博士所藏商业及土地契约文书 :乾泰隆文书(一) 潮汕地区土地契约文书》(蔡志祥编,东京大学文化研究所1995年)等。[17]云南地区有《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吴晓亮、徐政芸等编,人民出版社,2013年),共辑录契约文书1128件,起迄时间为1548-1950年,是首次出版的有关云南地区的契约文书资料汇编[18]。甘肃地区有《清河州契文汇编》(甘肃省临夏州档案馆编,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年)。陕西地区有《陕西省清至民国文契史料》(王本元·王素芬编,三秦出版社1991年)。山西契约文书虽然有张正明、陶富海、郝平等进行搜集与整理,但是目前仍未集结出版,只有一些辑录,如《清代丁村土地文书选编》(张正明、陶富海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蒙古地区有《蒙古土默特金氏蒙古家族契约文书汇集》(铁木尔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1年)。江西地区有《鄱阳湖区文书》(全十册,曹树基主编,刘诗古、刘啸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等等。
日本学者所编《中国土地契约文书集(金~清)》(东洋文库明代史研究室编,财团法人东洋文库,1975年)收录有金至清的423件契约文书,以清代为大宗。此外还有《东洋文化研究所所藏中国土地文书目录·解说》(上、下,滨下武志等编,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附属东洋文献中心,1983年、1986年)。[19]
总体来看,既有整理成果以土地契约居多,以地域集结,已出版的契约文书只占搜集的一小部分。有学者指出,目前中国已形成六大契约群,分别为敦煌吐鲁番文书、徽州文书、闽台文书、江浙文书、锦屏文书(清水江文书)和山西文书,而且其它很多地方都有挖掘出版大量契约文书的潜力。[20]然而在当下信息化的要求下,仅仅出版精美的文书已经不能满足要求,这种各自为政的状况也不太有利于研究的向前推动,建设契约文书数据库、加强各区域的沟通应当成为今后契约文书整理工作的方向。
就整理方式而言,早年的契约文书整理大多采取内容分类和按时间排序相结合的方法[21],比如《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田藏契约文书粹编》等。然而分类的标准并不统一,在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就有很多种分类方法,如按内容、性质、地名、人名等,可见“多数契约文书的整理者着眼的并不是分类的普遍法则,而是针对手中所握有的资料,进行弹性调整”,“所谓的分类其实没有决定标准答案,只需要逻辑一致”。[22]中国大陆的情况亦如是。不过近年来开始强调文书群之间的联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学界在整理民间文献方面,从“打散文书、内容分类”走向了“现状记录,保持文献固有系统性”,而这又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文献的原始状态,即文献所在地、文献保有者、文献旧有的存放格局与分类系统;二是文献被征集者发现的过程、现文书保存者获得文书的经过。[23]在这种情况下,“归户”方式得到提倡,《清水江文书》、《石仓契约》等就是很好的范例。[24]
从目前的整理方法与成果来看,针对的多是民间散落或是档案馆收藏的契约单件,对如何整理诉讼档案中的契约文书则鲜有论及。事实上《巴县档案》《淡新档案》《宝坻档案》《龙泉档案》等档案中就保存有不少契约文书,据笔者初步统计,仅《南部档案》中就有二千件左右。这类契约文书与所在卷宗形成一个不同于以上所论的文献系统,或可称之为“归卷性”,其意义不逊于近年所推崇的“归户性”,因为我们从中可以获知契约文书的制作过程、使用情况、相关人事状况等等。如果再结合田野调查,将更有益于做出精深的研究。有学者已经注意到这些契约文书的特性,认为我们据此可以“重回契约产生和发挥作用的历史现场”。[25]然而这些契约文书被档案选编的光环所掩盖,研究者无法把握其整体情况,利用起来也极为不方便。按卷整理、以地区分类将是提高这些契约文书利用价值的可行之法,也是提高相关档案利用率的有效途径。
[1]参见(日)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梁治平、王亚新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82页。
[2]刘道胜:《遗存的宋代以降民间文书的发掘与整理》,《徽学》2013年第八卷,第65-85页。
[3]卞利:《20世纪徽学研究回顾》,《徽学》2002年第2卷,第411-446页;刘道胜:《遗存的宋代以降民间文书的发掘与整理》,《徽学》2013年第八卷,第65-85页。
[4]刘道胜:《遗存的宋代以降民间文书的发掘与整理》,《徽学》2013年第八卷,第65-85页;卢增荣:《福建民间契约文书的最新搜集与论说》,博士论文,厦门大学2000年,第1-8页。
[5]涂丰恩:《台湾契约文书的搜集与分类(1898-2008)》,台湾:《台湾文献》,第63卷第2期,第245-302页;刘道胜:《遗存的宋代以降民间文书的发掘与整理》,《徽学》2013年第八卷,第65-85页;栾成显:《明清地方文书档案遗存述略》,《人文世界》2012年第5辑,第307-340页。
[6]倪毅:《浙江明清契约文书研究综述》,《历史档案》2014年第1期。
[7]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网:http://www.qdn.gov.cn/info/1007/17859.htm,2015年9月3日访问。
[8]刘道胜:《遗存的宋代以降民间文书的发掘与整理》,《徽学》2013年第八卷,第65-85页;张应强:清水江文书的收集、整理与研究刍议》,《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3年第3期;程泽时:《清水江文书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2年第3期;谢开键:《民间文书整理与研究的重大学术成果》,《贵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吴才茂:《近五十年来清水江文书的发现与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 2014年第1期。
[9]张新民:《走进清水江文书与清水江文明的世界》,《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10]“《保定房契档案汇编·清代民国编》简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4期。
[11]刘道胜:《遗存的宋代以降民间文书的发掘与整理》,《徽学》2013年第八卷,第65-85页;戴建兵:《河北近代土地契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年,第8-9页。
[12]张蕴芬、姬脉利编著:《北京西山大觉寺藏——清代契约文书整理及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2014年。
[13]雷宏谦:《太行文书、太行文化与太行学——乔福锦教授访谈录》,《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14]杨华、陈新立:《<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评介》,《中国史研究动态》2015年第2期。
[15]陈正书:《道契与道契之考察》,《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
[16]蔡育天主编:《上海道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陈正书:《30卷<上海道契>的四大特色》,《近代中国》第16辑,2006年,第411-414页。
[17]栾成显:《明清地方文书档案遗存述略》,《人文世界》2012年第5辑,第307-340页;刘洋:《近三十年清代契约文书的刊布与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4期。
[18]栾成显:《<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评介》,《中国史研究动态》2014年第3期。
[19]栾成显:《明清地方文书档案遗存述略》,《人文世界》2012年第5辑,第307-340页。
[20]冯学伟:《契约文书的地域性收集》,载霍存福主编:《法律文化论丛》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35-45页。
[21]杨培娜、申斌:《走向民间历史文献学——20世纪民间文献搜集整理方法的演进历程》,《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22]涂丰恩:《台湾契约文书的蒐集与分类》,《台湾文献》(台北),第63卷第2期,第245-302页。
[23]杨培娜、申斌:《走向民间历史文献学——20世纪民间文献搜集整理方法的演进历程》,《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24]赵思渊、汤萌:《上海交通大学新藏地方历史文献的分类法及其依据》,《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杨培娜、申斌:《走向民间历史文献学——20世纪民间文献搜集整理方法的演进历程》,《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25]杜正贞:《从诉讼档案回到契约活动的现场——以晚清民初的龙泉司法档案为例》,《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二)对契约文书本身的研究
作为基础研究,追溯与考证契约的源流与发展,梳理契约制度史,解读契约文本,追踪文书的制作与使用过程,对深入开展契约文书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世”与“冥世”契约史研究。张传玺认为,中国使用契约的历史十分悠久,其萌芽时间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随后契约关系逐渐发展起来,从西周至民国时期的发展状况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西周至春秋“邦国约”与“万民约”并用的时期;第二阶段为战国至西晋“万民约”进一步扩大使用的时期;第三阶段为东晋至五代国家开始干预契约关系的“文券”时期;第四阶段为北宋至民国象征国家更强干预的“官版契纸”和“契尾”时期,亦是各地契约格式逐步完善和趋向统一的时期。[1]在传统社会的观念中,不但有“现世”,还有“冥世”,于是产生为死人向神灵购买墓地的“买地券”。张传玺认为买地券产生于东汉前期,一直沿用至明清。[2]鲁西奇则认为其源头至少可以追溯到西汉前期墓葬出土的“告地策”,其材质则经历了从金属质版、木板、砖、石向纸张变化的过程,其文字越来越繁复,且呈现出格式化的特征。在鲁西奇看来,这些买地券体现了南方部分地区处理死亡的早期传统。[3]
在传统中国这样一个宗法社会,契约行为受着国家与宗族势力的干预,形成了各种规范契约行为的制度。首先是“税契”制度,自东晋开始,国家开始干预民间的重要商品交易,征收“估”税,然后发给纳税凭据(有据、税给、契尾等不同称呼)。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出现“红契”(经过契税盖章的契约)与“白契”(未税契的契约)的现象。从白契的大量存在来看,民间社会似乎并不太喜欢国家权力的干预。[4]其次为“申牒”制度。唐代实行均田制,严格控制土地买卖,规定出卖田地必须到官府投状申请,然后发给准许买卖的文牒。该制度为宋元沿用,至明以后废止。[5]第三为“问帐”制度,即“立帐取问亲邻”的亲邻先买权制度,滥觞于中唐,至宋元形成正式的国家制度。该制度虽然在明以后被明令废止,但是它以民间习惯法的形式存在于明清社会。[6]第四为“推收过割”制度,即在土地买卖投税之后,办理赋税过拨,以避免“产去税存之弊”。该制度至迟在南宋即已出现。[7]
进入民国以后,传统契约制度被否定与改造,走向了近代化的道路。李倩认为它取得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契约法领域拓展,内容也变得丰富和系统起来;第二,国家以“保护”契约自由为出发点来规范契约行为,而非传统的“限制”;第三,摒弃了宗法家族的束缚,实行契约自由的原则;第四,以合同取代单契,平等保护契约双方主体权利;第五,以非人格化取代人格化;第六,以不要式原则,取代传统契约的程式化形式。[8]
对契约文书格式要件的研究。李祝环认为,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主要包括以下要件:立契当事人的确认、成契理由的认定、标的物的界定、立约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保障、第三方“中人”的参与。[9]王旭认为中国的契纸经过了魏晋至隋唐时期的生成和发展阶段、宋元时期的成熟阶段、明清时期的格式化阶段,并在民初之际发生现代转型。而传统中国社会契纸的发展,是在户籍制度、地籍制度、宗法制度的相互作用下完成的,它们将人们的契约生活充分地格式化,任何人只要选择交易,就不得不就“范”。在这种情况之下,人们的交易不再仅仅依靠自己的信用条件,而是建立在更加稳定的结构和权威之上。[10]唐红林则将传统民事契约的格式变化分为两个阶段,西周至宋元时期的初创和定型阶段,明清时期应用频繁的阶段。他还认为传统社会的国家立法和民事实践之间一直存在脱节,正是契约习惯迎合了社会现实的需要,并在其中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11]“中人”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独特现象。据李祝环的研究,它在西周即已存在,其作用是在缔约过程中充当中介与见证,同时还负有连带责任。[12]吴欣对徽州契约中的中人身份进行了梳理,他们包括基层组织中的领袖人物、族长与族众、立契人的亲戚、妇女、佃仆、主人等,这是一个临时形成的“中人群体”,他们在维护民间契约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法律作用。如此,我们很难仅仅把它当做契约中的一种程式化、固定化的模式。[13]毛永俊认为,中人现象有着特有的法文化背景,包括民事领域内国家制定法的让位、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等。[14]
契约文本与内容的比较研究。杨国桢通过对台湾与大陆大小租契约关系的比较,证明了东南各省和台湾的土地关系,先后都经历从永佃权到“一田二主”、“一田三主”的过程,体现了经济结构的同一性。[15]王振忠对清水江文书与徽州文书中“风水先生”的来源、地位、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了对比,认为清水江流域的风水先生以来自湖南的最为活跃,可见这一地区的堪舆文化主要也是由湖南传入的。而徽州堪舆文化的来源更为多元,除了大批本土的风水先生外,还有来自江西、浙江、福建等地的堪舆师。清水江的风水先生的经济状况、教育水平、身份地位都远比徽州地区的要高,这可从他们书写文字、购买土地、作为见证参与墓地财产分割中等方面得知。[16]霍存福、武航宇从立契时间、主佃双方情况、租佃关系发生的原因、租期、租金、赋税分担、保证及违约处罚等方面,就敦煌租佃契与古罗马的租契进行了比较,给我们展示了中西方古代契约文明的特色。[17]岸本美绪比较了贵州和徽州林契的异同之处,认为两地在林业经营方式上差异并不大,相关文书的特征也很类似。两地最大差异体现在影响林业经济发展的社会背景,以及官府或宗族因素对林木所有权的影响两个方面。[18]
大量契约文书遗存的原因。阿风认为,明代徽州人之所以重视保存文书(包括契约文书),与这些文书可以成为诉讼书证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也是徽州成为文献之邦的重要原因之一。[19]刘伯山认为徽州人的宗族意识与观念、徽州人的契约意识与理念、徽州人的收藏爱好与习惯、良好的保存条件与环境、稳定的社会和极少战乱的历史等五种因素是徽州文书得以保存下来的重要原因。[20]
契约文书的伪造与防伪。郑显文的研究证明了中国古代书证制度的发达,尤其是纸张的普及推动了这一制度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容易伪造的弊端。[21]冯学伟认为伪造契约是健讼之徒的拿手好戏,其方法主要为伪造新契与揩改旧契。与之相应的防伪技术有文字防伪法、特殊记号防伪法、戳记防伪法三种,这对州县官及其幕僚是一个极大的考验。[22]
[1]张传玺:《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契约史买地券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
[2]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第230页。
[3]鲁西奇:《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
[4]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第21-38页。
[5]王旭:《契纸千年: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与演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59-260页。
[6]余寅同:《宋朝田宅先买权制度研究》,《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4期;刘高勇:《论清代国家法干预“先买权”的失败》,《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罗海山:《土地先买权研究中的四点商榷》,《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7]栾成显:《明代土地买卖推收过割制度之演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
[8]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45-148页。
[9]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要件》,《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
[10]王旭:《契纸千年: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与演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11]唐红林:《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格式研究》,博士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12]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13]吴欣:《明清时期的“中人”及其法律作用与意义——以明清徽州地方契约为例》,《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
[14]毛永俊:《古代契约“中人”现象的法文化背景——以清代土地买卖契约为例》,《社会科学家》2012年第9期。
[15]杨国桢:《台湾与大陆大小租契约关系的比较研究》,《历史研究》1983年第4期;氏著:《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74-293页。
[16]王振忠:《清水江文书所见清、民国时期的风水先生——兼与徽州文书的比较》,《徽学》2013年第八卷,第1-21页。
[17]霍存福、武航宇:《敦煌租佃契约与古罗马租契的比较研究》,《法学家》2005年第1期。
[18]岸本美绪:《贵州山林契约文书与徽州山林契约文书比较研究》,张微译,《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4年第2期。
[19]阿风:《公籍与私籍:明代徽州人的诉讼书证观念》,《徽学》2013年第八卷,第22-39页。
[20] http://blog.sina.com.cn/u/1274741474,2015年9月4日访问。
[21]郑显文、王喆:《中国古代书证的演进及司法实践》,《证据科学》2009年第5期。
[22]冯学伟:《契约文书的伪造、防伪与辨伪》,《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3年第2期。
(三)对契约文书的专题性研究
岸本美绪曾指出以往的契约文书研究,可分为社会经济史与法制史两大类。[1]不过,契约文书所蕴含的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民俗学等多重研究价值在今日已经不言而喻。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这两个领域继续推进的同时,社会日常生活史、妇女史、水利社会史等方面的学者也利用契约文书做出了较好的研究。
1.契约文书的社会经济史研究
社会经济史学者注重社会史与经济史、区域研究与个案研究的结合,同时善于借其它资料相互佐证。[2]而这些研究始于学者对福建、徽州文书的开发和利用,“嗣后作者如林,附庸蔚成大国”[3]。早期利用契约文书进行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学者在土改运动的背景下,多侧重于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史,如傅衣凌、杨国桢、章有义、李文治、叶显恩等,以经济决定论的地主制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情结在他们的研究中表现得很明显。
大陆利用契约文书进行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傅衣凌是一位“开风气之先”的学者。上世纪30年代,在永安福建银行经济研究室工作的傅衣凌,为躲避日机的轰炸,无意中在福建永安的黄历村的一间老屋中发现一箱土地契约文书,曾经编过农村经济资料的他自然对此产生极大的兴趣。此后他便采取地志学的研究方法(这得益于他在日本时所受的训练),从新、旧两种因素的矛盾变化来把握社会经济的实质,把社会经济构成和阶级构成、阶级斗争联系起来考察,来探求总的发展规律。在对农村社会经济结构进行考察以后,傅衣凌提出中国封建社会“弹性论”,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既早熟而又不成熟,有发展而又发展迟滞,因此很难自发进入资本主义社会。[4]日本学者森正夫曾对傅衣凌的这种治学方法与成果有过深入的分析,认为它的基础是辩证法的唯物论和中国历史的一般特点,由此得出的“弹性论”是多面的而不是片面的,是立体的而不是平面的,是运动的而不是静止的。[5]傅衣凌开创的社会经济史研究方法在学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不但使当下国内“社会调查和利用民间文献蔚然成风,地区性社会经济研究勃然兴起”,[6]而且还“成为战后日本史学界重建中国史学方法论的一个来源;尔后又由日本学者的媒介,传播到美国,成为美国五六十年代中国研究方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7]
与傅衣凌侧重生产关系的角度不同,杨国桢把土地所有权史研究与经济史研究结合起来,揭示中国传统社会向近代转变的障碍所在。他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不是完全的、自由的,其内部结构是国家、乡族两重共同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的结合,私人所有权虽有发展却始终未能摆脱前两者的制约,即没有导致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崩溃,呈现出“僵而不死”的形态。他对徽州、山东、江浙、闽台、广东等地的契约实证研究,更是这一领域的经典。[8]
章有义对当时经济史学界存在的“宏观”而“轻率”的研究方法非常不满,转以徽州地区的契约文书进行“微观”的研究。在《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一书中,他认为,在灾歉频仍的情况下,封建地主的残酷剥削摧残了农业生产力和抗灾能力,而这又反过来导致地租收入的减少。地租的下降并未减轻佃农的负担,相对于他们的交租能力而言,他们的负担实际上加重了。所有这一切都反映当时封建土地所有制已陷入难以自行解脱的危机。他还言及太平天国运动之后的租佃关系的变化,认为此后佃农对地主的封建依附关系大为松弛。[9]
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对土地买卖、租佃关系的考察,代表了那个时代对封建土地关系的普遍观点。他认为,清代前期的土地关系发生了一系列变化,首先是地权分配的变化,封建所有制有所削弱,农民所有制有所增长;其次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相互关系的变化,官绅地主的权势相对削弱,广大奴仆雇工和佃农社会地位有所改善;再次是庶民地主的发展,它使得地主对农民直接的超经济强制关系松解,促成直接经营和农业生产的发展。[10]
叶显恩对徽州的佃仆制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从中可以理解中国封建社会长期缓慢发展的特点。他认为徽州的佃仆制自东晋南朝起,不断迁入徽属的强宗豪右利用该地区的历史特点,凭借封建“四权”(政权、族权、神权、夫权),把田客部曲制经过改头换面以佃仆制的形式,从宋元而明清,乃至民国,顽固地延续下来。佃仆制的形成是以租佃关系为前提的,不同于奴隶,但其身份属于农奴,带有宗族农奴的性质。[11]
与传统中国农村地权结构密切相关的永佃权与“一田二主”是很多学者讨论的对象。在他们看来,弄清永佃权和“一田两主”的性质、由来及其发展过程,对于深入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社会经济结构和地主阶级历史运动的特点,具有重要意义。[12]永佃制是指佃农在不欠租的条件下,有永远耕种地主土地的权利。它在宋代即已产生,盛行于明清,直至民国。[13]其来源有以下三个方面:押租制演变而来、开荒加工获得、典卖田地演变而成。[14]永佃关系具有地租剥削量相对稳定、佃农具有经营土地的自主权、主佃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的特点,是明清时期最先进的封建租佃关系,代表了这一时期租佃关系发展的方向。永佃权产生以后,佃农之间“私相授受”田地的行为,使得原来田主的土地所有权分割为田底权和田面权,出现“一田两主”乃至一田数主的形态。[15]傅衣凌认为“一田二主、一田三主问题,正是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内新旧势力的斗争,新的东西没有成长,而旧的东西又压在它的身上,因而造成这种类型的中间层人物”。[16]杨国桢则从产权分化的角度,认为从“田面主”蜕变为二地主,反映了地权分化过程的逆转。[17]有学者对学界关注永佃权和“一田二主”的状况进行了反思,“与其说是基于这一历史现象本身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还不如说是为了用来自西方世界的所有权或产权理论来对此作出说明”,因为与西方自由的、完全的产权相比,中国的这种现象无疑是一种“变异”,它阻碍了中国的资本主义,或者说近现代化的产生与发展,因而值得研究与探讨。[18]
不少学者则对这种地权分化提出了不同的认识。曾小萍认为中国是一个产权界定完善的社会,政府在保护这些权利中起到了一个重要的、但不是排他性的作用。社会各层面对合同的广泛运用以及文书的神圣性弥补了实体法对产权规定的欠缺,并同时引入了财产交易的灵活性和可预期性。[19]寺田浩明认为以往对田底田面惯例结构的讨论存在一个“逻辑盲区”,以为“只要田面田底惯例固定下来,或者已经存在田面这个实态,就可能发生田主分售田面、佃户取得田面的情况”,事实上“并非田面田底惯例的存在导致田主的田面卖与,而是田主将租佃关系物权化才产生具有物权正当性的佃户耕作的各种形式。佃户主张独自的正当性更加缩短了两者的差异。”[20]曹树基等也对土地产权的分化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田面”之出卖,本质是抵押,由此推论,只有存在土地信贷市场,就一定存在“田底”与“田面”之分化。[21]
相对于土地契约文书,明清房契的研究要暗淡的多,不过也有一些学者取得了重要的成果。在北京的房契研究方面,有张小林《清代北京城区房契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从明清之际京城房契的变化、房契官文书、旗人房契执照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被张传玺评为“第一部有关城市房产买卖等问题的区域性研究专著”。[22]刘小萌对满文房契进行了考察,并指出至迟到乾隆前期,八旗内部已经存在典、抵押、活卖、绝卖等多种不动产转让形式。[23]邓亦兵认为尽管清代前期北京住房实行双轨制(即内城住房分配制、外城住房商品制),禁止内城房产的旗民交易,然而嘉道以后,无论内外城都存在旗民交易的事实,其中反映出诸多问题,如红白房契、一房两主、造假房契及投机、投资等问题。[24]吴丽平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特藏库的清代房契,对北京房产交易中“官房牙”变动情况、承充年限、角色转换、活动区域、弊端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5]杜恂诚对上海道契进行了诸多研究,如从找贴风俗的改变看到了近代上海房地产交易效率的提高;[26]对30卷本《上海道契》中历年道契的申领面积、契内均价、申领总趋势进行了统计分析;[27]对近代外商在上海租界买地初期,及随着上海城市化进程的地价表现进行了统计分析。[28]庄灵君的硕士论文《清代城市房地交易管理研究》对清代房地交易的律例制度、税契制度、官方与民间管理机构进行了一个全方位的考察,还讨论了相关制度的近代化变迁等问题。[29]
徽州的林契引起学者对山区开发的关注,而清水江流域林契的发现则揭开了边疆少数民族林业经营的神秘面纱。
对于徽州林契,杨国桢有过深入的研究,他从林契中看到了山区经济的发展与迟滞。如皖南祁门县林契中“力坌”的出现是庄仆经营山场史上的新因素,从庄仆营山到棚民营山,又是历史的一大变化,而棚民营山的商品化倾向的中断和夭折,又使祁门山区经济的发展出现倒退。又如皖北南平县小瀛洲林契中的“银主”,它表明山区经营卷入了商品经济,但是他们采用封建主义的经营方式,造成山区经济的迟滞。[30]此外,张学慧《徽州历史上的林木经营初探》、陈柯云《明清徽州地区山林经营中的“力分”问题》、杨冬荃《从民间契约看明清徽州的山场经营》也是利用契约文书对徽州林木业经营的探讨。[31]陈瑞认为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林木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主要是受日益盛行的风水学说的影响、人口的急剧增长、发达的木材商业的刺激、维护山区生态环境的需要、林木技术与制度的完善、官府与民间组织的重视等六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32]
近年来对清水江流域林木业的研究持续升温。杨有赓有过较早的研究,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清水江有三江木行,即王寨、茅坪、卦治三处的木行,当行者谓之当江。关于木行的记载,最早见于雍正九年的一则布告。木行的设置,促进了木材商业的发展。但是自木行设置以后,“三寨即成为水客与山客的不能相互逾越的楚河汉界”,各寨之间也少不了利益争夺,即所谓“争江”。[33]明末采办“皇木”与清初“改土归流”对清水江木材市场形成的影响,以及商品经济对这一封闭地区自然经济的冲击。[34]买卖与租佃林契的内容与特点等等。[35]石开忠认为林业的开发与经营,造成了当地社会结构的变化、阶层的分化。[36]罗洪洋、张晓辉认为锦屏林业的繁荣,乃是因为林业契约有效地保护了人工育林者的产权,较好地调整和规范了各方的利益分配关系。[37]对于锦屏人工林业产权结构的讨论,罗洪洋等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这里的林地是“家庭私有制”,而非“家族共有制”。[38]张应强在《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与社会》中给我们展示了一幅以木材采运为社会生活中心内容的区域社会的全息式的历史图景,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清朝为开辟“新疆”所做的努力,清水江干支流疏浚给该流域木材流通所带来的积极意义,“当江制度”的确立以及内外三江权力与利益之间的斗争,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之间的互动等等。[39]龙泽江等认为,在木材贸易的背景下,清水江下游的苗族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迁:农村公社瓦解,封建地主制经济蓬勃发展;地主乡绅兼并了大量土地,进行租佃制经营和高利贷盘剥;地主乡绅崛起,取代了土司的社会管理职能,改变了苗族基层社会权力结构。[40]尽管对清水江契约文书的研究有众多争议问题,然而正如鲁西奇评价张应强的《木材之流动》一样,清水江文书研究呈现出一个类似的情况,当他们在描述清水江流域如何从“化外”走向“化内”的时候,似乎太过于注重“王朝国家力量”的介入,而忽视了地方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41]
清代四川的井盐业契约以其“合股”的企业性质,在那个讨论“资本主义萌芽”的时代中备受关注。[42]吴天颖、冉光荣的《四川盐业契约文书初步研究》对四川的盐井及基址租佃、买卖中的契约关系进行了细致的研究,是该领域的奠基之作。对于“合股”的现实需要,至少有以下两点:盐井开凿艰巨异常,日久难见其“功”,风险很大;随着凿井技术的提高,盐井深度日增,开凿费用相应增加,客观上要求投资者合股经营。“承首人”是合伙股金的筹集者,也是开凿盐井的组织者和指挥者,直至民国时期才逐渐被经理或经手人取代。“出山约”是投资者与地主合伙经营的起点,此后他们会不断修正契约内的条款。为解决在长期凿井过程中股伙垫支资本不足的困难,人们通过签订“上中下节约”来让渡股份,以及时扩大资金来源。股东都是按照当时的习惯法——厂规,结成合伙关系,并据此处理各类盐业纠纷。[43]
2.契约文书的法史研究
早期的法史学界曾就传统社会是否有民法进行过讨论,张晋藩即认为传统中国虽然没有独立的民法典,但是民事规范以单项法规以及习惯法的方式大量存在着。[44]将传统契约上升为法律文书,仁井田陞做出了重大的贡献。[45]梁治平则论证了契约文书中的“惯例”、法语、法谚等都属于民间习惯法的范畴。[46]将契约文书看作本土民法的基本素材,时下已成共论。至于传统中国为什么没有出现成文契约法,刘云生认为是由于“早熟的伦理经济模式及其正义内核冲抵了成文契约法产生的历史动因,也弥补取代了成文契约法的历史空间。”[47]
传统社会的纠纷及其解决是法史领域的重要课题,在利用契约文书进行的这类研究中,一种倾向是关注契约内容中的纠纷解决的主体、机构、场所、依据等,另一种则从契约背后的规范、秩序与观念来接近所要论述的问题。
契约内容方面。黄宗智通过对司法档案的考察——契约纠纷与调解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将民事纠纷调解分为三种形式,即正式与非正式系统,以及介于其间的“第三领域”。[48]春杨亦提出类似的观点,认为晚清乡土社会的纠纷调解可分为三个层次:民间调解、州县官方调解以及介于官方与民间之间的半官方性质的调解。其调解依据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除国家法外,还有儒家伦理道德、情理、家法族规、乡规民约、习惯风俗等。[49]罗洪洋给我们展示了一个皇权力不从心的苗族地区有着自己的纠纷解决机制,寨老等民间头人在其中担任着重要角色,而苗族习惯法则是契约效力的后盾。[50]中岛乐章在《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中描述了宋元至明代契约文书中的名望之士、社长、老人、里长、乡约、保甲、宗族等处理纠纷的情况,他们在其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51]
契约背后的规范、秩序与观念方面。寺田浩明将契约作为实体法来理解,“如果把所谓‘法’或 ‘法秩序’理解为人们不直接依靠暴力而通过语言和交往形成秩序的行为总体”,那么“完全可以说正是这些契约关系构成了明清时期法秩序的实体部分”。[52]梁聪亦认为契约规范构成了清水江下游区域社会法秩序的主体部分,异常频繁的契约活动几乎规范着人们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53]寺田浩明还认为契约秩序是一个不断“首唱”与“唱和”的结构:面向一般人有“倡首”者提示某种标准,在较为微观的层次上则有中人或者调解者为特定的当事者提供某种方案,而围绕这些标准或方案反复展开的“首唱和唱和”全过程以及通过这种运动或尝试而不断达成又解体的行为规范共有状态,就构成了动态社会秩序本身。[54]杜正贞等认为,与契约文本给我展示的有规则、理性的地方社会不同,诉讼档案最清晰地暴露出传统契约制度的缺陷,它们处在一个尴尬境地:首先,契约被作为管业凭据来使用,但这一地位在法律、诉讼和社会经济活动中都是不确定的;其次,契约是告争田产债负的必要证据,但是诉讼实践中它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又都是相对的;再次,民众和地方官吏都不抱契约不可翻异的观念。[55]
3.其它专题
随着民间契约文书多重研究价值的发现,很多学科也逐渐参与其中,尤其在明清宗族史、妇女史、日常生活史、水利社会史等方面做出了大量的研究。
宗族研究。刘道胜对徽州的宗族文书多有研究,兹举几例。在《明清徽州宗族文书研究》一书中,他将徽州宗族合同契约按性质分为“议约合同”与“禁约合同”,两者的效力范围与立约主体的地位有一定的区别。[56]在一篇文章中认为大量徽州宗族文书之所以能保存至今,“公匣制度”起了重要的作用,它是徽州宗族组织化及其适应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宗族兴衰的重要表征。[57]在另一篇文章中认为徽州宗族普遍实施轮房管理,它具有相对平等性、独立性和灵活性特征,在维护宗族稳定方面产生了重要作用。[58]吴秉坤则发现徽州宗族祀产管理存在着问题,诸如拖欠钱粮、盗卖祀产、私吞公款等,这使得他们无法通过祀产的管理达到既定的经济目标。而经济利益的渗透,也使得宗族的祭祀活动掺杂着功利色彩。[59]郑小春以祁门康氏为个案,对明清徽州的宗族与乡村治理进行了探讨,认为民间合约是宗族惯用而有效的解纷方式。[60]陈瑞认为大量的合同文约表明徽州宗族内部控制日益合同化、条约化,它有助于规范与调整宗族内部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也有利于维持徽州宗族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徽州社会的持续繁荣。[61]陈支平则提醒我们,在讨论家族一本观念及其所衍生的家族组织的同时,应该重视背后经济力量的作用。
社会日常生活史。美国学者韩森企图通过“现世契约”与“冥世契约”来“阐释生活在600-1400年间的普通百姓是怎样使用契约以协调其日常生活,以及降低死者可能遭受之危险的”。韩森认为《唐律》没有专辟有关契约的条款,反映出朝廷不愿干预民间的交易,而吐鲁番文书的惯用语“官有政法,人从私契”表明,平民百姓经常在不向官府征得赞同的情况下,设法管理其日常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契约。宋代官府一直试图对普遍使用的契约加以规范,但平民百姓一直自行使用契约。宋王朝还一次次地提高契税,试图把它开发为一种财源,但是老百姓似乎并不乐意去交纳契税。蒙古统治者在征收契税方面较之前的朝代要成功得多,徽州、泉州留存下来的契约以及文献资料中的契约证明了这一点。另一个更为重要的,从元戏曲及一些非汉文文献(如《老乞大》)中的契约可以看出,蒙古统治时期,契约的语言与理念均已深入中国人的生活之中。人们普遍相信“冥世”生活与“现世”相同,生者需要替死者向神明购买墓地,是为“买地券”。人们也相信阴间也时不时地要打官司,所以他们才会把买地券随葬,以备诉讼之需。阴司是现世“正义”理想的延伸,当现世法司未能给予应得的公正判决时,阴间的法司会提供另一次审理。[62]张应强以姜姓家族的个案,给我们展示了贵州锦屏县文斗寨社会生活的若干方面,如利用同族共山订立同心字约汇集银两,来对付不得不进行的诉讼,通过清白合同来解决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等等。[63]针对明清士大夫将清水江流域描述成一个正统之外的“异端”社会,吴才茂给出了不同的看法,因为自明代中期以后,这里的民众与内地汉族民众一样能够熟练地运用契约文书来规范他们的日常生活,已经建立起了一个以协商精神为基础的日常生活体系。[64]自改土归流后,社会上也出现了贞洁烈妇的观念,寡妇们过着“孤灯冷泪”的生活,同时也通过从事女红、纺织、耕种、佣工、和典卖家产等方式获取经济收入,以维持家庭的延续。[65]
妇女史。官方文献着重记载贞节烈妇,对普通妇女的生存活动则鲜有关注。契约文书则能补正史之不足,也让我们重新估量妇女在父权社会的地位。刘戈等认为,从吐鲁番、回鹘契约文书上可以看到3-14世纪普通乡村家庭中主妇的地位,她们有着债务继承权,还能独立从事一些社会经济活动。[66]通过对闽台托孤文书的考察,陈瑛珣发现,因闽台地区的不少男性从事商业或者去海外谋生,这里的妇女得从事更多的经济活动,以“托孤”形式在财产继承方面衍生的习惯法,使妇女能够合法地行使财产权。作者进而认为,边陲地带或者是移民社会的民间妇女,财产权的弹性大于内地传统社会。[67]阿风认为,“男尊女卑”虽然一直被强调,国家与家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妇女的土地买卖行为,然而妇女在出卖土地时也极力迎合法律与习惯的要求,以“挟子卖产”、“主盟”等多种形式使其行为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同。[68]吴才茂利用清水江文书,对清水江下游苗族、侗族妇女的权利地位进行了重新思考,他认为苗、侗妇女的权利地位主要体现在财产的继承以及对财产不同程度的自主处理上,她们也会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以此来提高自我价值。[69]
水利社会史。张俊峰通过对山西水契和水碑的考察,将清至民国山西水利社会中的水权交易行为划分为两大类,即公水交易与私水交易,而前者又可分为公水私卖与公水公卖,后者可分为地水结合与地水分离。[70]这对于修正以往人们对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关系的认识很有帮助。周恩典利用契约文书对清代台湾的番汉关系重新做了界定,认为当时的番汉关系并非如有些学者所宣称的那样,是一部汉人压迫番人的血泪史,而是存在诸多合作的历史,其中水利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71]
早期利用契约文书做研究的学者在社会经济史与法史等领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他们开创的路子越走越宽,使用的方法也被沿用。后来的学者则有更多的学术自觉,一方面对引入的概念与方法有足够的反思,另一方面则试图对契约文书做出更为本土化的解释。我们可以从中看出这样一个趋势,为了突破就契约论契约的局限,更多的学者走向田野,通过切身感受乡村的生活环境,结合其它民间文献,诸如族谱、碑刻、口述等,对传统乡村社会做出更生动的描述。
[1](日)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载梁治平、王亚新等编译,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83页。
[2]叶显恩:《谈社会经济史的区域性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
[3]傅衣凌、杨国桢:《喜读叶显恩新著<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3期。
[4]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1年;《傅衣凌治史五十年文编》,中华书局,2007年;《明清农村社会经济、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中华书局,2007年;《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2008年。
[5]郑振满、郑志章整理:《森正夫与傅衣凌、杨国桢先生论明清地主、农民土地权利与地方社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1期。
[6]傅衣凌:《傅衣凌治史五十年文编》,序,中华书局,2007年,第1-7页。
[7]傅衣凌:《傅衣凌治史五十年文编》,前言,中华书局,2007年,第1-6页。
[8]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深化中国土地所有权史研究——<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修订版序》,《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3期。
[9]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
[10]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539-540页。
[11]叶显恩:《从祁门善和里程氏家乘谱牒所见的徽州佃仆制度》,《学术研究》1978年第4期;《明清徽州佃仆制试探》,《中山大学学报》1979年第2期;《关于徽州的佃仆制》,《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1期。
[12]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0页。
[13]杨国桢:《论中国永佃权的基本特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14]赵冈:《论“一田两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1期。
[15]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0-77页。
[16]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中华书局,2007年,第59页。
[17]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3页。
[18]李伏明:《制度、伦理与经济发展——明清上海地区社会经济研究(1500-1840)》,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第178-179页。
[19]曾小萍:《对战前中国产权的评论》,载曾小萍、欧中坦等编《早期近代中国的契约与产权》,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9页。
[20](日)寺田浩明:《田面田底惯例的法律性质——以概念性的分析为中心》,载王亚新等译,《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0页。
[21]曹树基、高杨:《送户票与收粮字:土地买卖的中间过程——以浙江松阳石仓为中心》,《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曹树基、李楠、龚启圣:《“残缺产权”之转让:石仓“退契”研究》,《历史研究》2010年第3期。
[22]张小林:《清代北京城区房契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375页。
[23]刘小萌:《清前期北京旗人满文房契研究》,《民族研究》2001年第4期。
[24]邓亦兵:《清代前期北京房产交易中的问题》,《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25]吴丽平:《清代北京房产交易中的官房牙》,《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26]杜恂诚:《从找贴风俗的改变看近代上海房地产交易效率的提高》,《上海经济研究》2006年第11期。
[27]杜恂诚:《晚清上海道契申领总趋势及影响因素分析》,《财经研究》2011年第8期。
[28]杜恂诚:《晚清上海租界的地价表现》,《史林》2012年第2期。
[29]庄灵君:《清代城市房地交易管理研究》,硕士论文,四川大学2006年。
[30]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06-134页。
[31]罗莉:《近年来徽州木材业研究综述》,《农业考古》2014年第3期。
[32]陈瑞:《明清徽州林业生产发展兴盛原因探论》,《中国农史》2003年第4期。
[33]杨有庚:《清代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木行初探》,《贵州社会科学》1988年第8期。
[34]杨有耕(庚):《清代锦屏木材运销的发展与影响》,《贵州文史丛刊》1988年第3期。
[35]杨有庚:《清代清水江下游苗族林契研究》,载贵州苗学研究会编:《苗学研究(一)》,贵州民族出版社1989年,第132-139页。
[36]石开忠:《明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林业开发及对当地侗族、苗族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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