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尚未建立,导致企业环境信用没有建立从失信记录产生到修复的全周期闭环管理,绿色金融等信用应用会出现很多“误伤”,信用结果调整不及时则会影响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率。
问题
一、 环境信用修复缺乏立法及规章支持。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于2019年8月被生态环境部废止,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伴随的责令改正的执行效果的检查无法可依。《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没有对环境信用修复进行规定。《环境信用条例》尚未对外公示征求意见,尚不清楚是否对信用修复进行了相关明确规定。
二、 实践中监管部门重视处罚,轻视整改监督。
不管是《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废止前还是废止后,政策要求的处罚后60天内二次检查的“后督察”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和落实,既没有严格检查,更没有信息公开。而政府执法部门对此的反馈是市场主体太多,根本没有足够执法力量和行政资源去检查责令改正是否真正得以执行并公开检查结果。
三、 当前“信用中国”等明确的信用修复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信用中国”规定严重失信仅能通过信用管理部门修复,绕开了原行政处罚机关,降低了信用修复的社会认可度和权威性。当前社会信用,包括环境信用修复的方式一般是直接从名单中移除,或者直接调整信用等级,对于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以及信用变化的历史信息没有持续公开,导致其修复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等无法得到监督和应用。
分析
出现上述问题有多方面原因,立法、执法、信息公开等都不够完善,对以信用为基础推进企业监管和绿色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建议
为改进环境信用修复机制,推动环境保护领域诚信建设,提议:
一、 加强环保处罚及信用法规建设。
对《行政处罚法》这个上位法进行修订,增加对其二十三条责令改正是否按要求执行的检查条款及法律责任。
修订《环保行政处罚办法》,增加对责令改正是否按要求执行的检查条款及法律责任,形成环境执法从发现问题到确认问题再到解决问题的全生命周期闭环。
在《环境信用条例》等立法中注重对环境信用的生成、利用、修复等全生命周期进行规范定义。
二、 全面严格执法并提高效率,加强监督。
考虑到行政资源有限,除了进行“两随机一公开”外,建议加强移动数字执法,配合执法人员个人数字证书、执法单位数字证书、执法部门+同级政府+上级部门(直至部委)层面的区块链技术,变以前的纸质执法文书为在线数字执法文书,必要时再打印”;变“层层统计上报执法文书”为“全国基于区块链的统一系统”,减少执法成本、提高效率,减少各级不当干预或私自篡改/隐藏文书的问题。
对于是否已执行责令改正,可以分类管理,参考环境监测的第三方服务方式,允许部分责令改正是否已执行的检查工作由企业自行提交,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照片、视频、监测结果等证明,执法部门仅做线上审核,确属必要的由执法部门现场审核。
建议生态环境部在区块链基础上建立全国环境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执法文书网络,同时将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全生命周期公开。
三、 加强环境信用修复的严肃性、权威性、公开性。
建议应在政府信用相关立法或设计信用修复规定时,避免绕开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信用修复,提高环境信用修复的严肃性、权威性、公开性,减少寻租行为。
环境信用修复相关证明材料同样应该公开,且在“信用中国”及专用环境信用网站公开时,不应该直接撤掉名单,或者直接修改信用评价结果,而是应该保持该信用的全生命周期状态变化的相关信息,即该企业曾有环境信用失信记录,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修复,证明材料是什么等,均应予以公开。对于社会应用而言,政府信息的全面公开,对市场交易、金融机构征信及社会组织评级等工作至关重要。
关键字: 内容标签:万捷,两会,两会提案,,执法,公开,责令万捷 两会 两会提案 执法 公开 责令
如果本站的内容资源对您有所帮助


献给世界,你的真心,以致来世,以致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