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条例,在开封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在城墙墙体及附属建筑物上悬挂、张贴、书写广告或者标语;擅自在城墙墙体上取砖、取土、打桩、凿孔、刻画;损毁和擅自移动城墙保护标志;堆放垃圾、排放污水;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其他损毁城墙或者破坏城墙周边历史风貌的行为。在城墙保护范围内也不得进行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现有的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的要拆除,经批准的不得翻建、改建和扩建。
条例对违禁行为的处罚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条例规定,如果擅自在城墙墙体及附属建筑物上悬挂、张贴、书写广告或标语,将会被罚款200元,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如果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单位承担,可处3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开封城墙是指开封市现存的明清城墙,包括墙体、城门、附属建筑及其地下遗址等,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长14.4公里,是我国现存的仅次于南京城墙的第二大古代城垣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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