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天下之事大小皆决于上

编辑:Jina 来源:中国全史
 
所谓皇权,就是在封建社会中由皇帝执掌的最高统治权。中国皇帝的权力究竟有多大?它到底有没有范围?这是一个无法用几句话所能够说清楚的问题。在皇帝的统治下,无论是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还是立法、司法、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没有皇权的强大势力伸不到的地方。皇帝是全国的最高主宰,兵权是至高无上的无所不包的权力。这里,我们不妨从宏观角度,考察一下皇帝的权力。
在行政区域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一切政务的最高决定权都集中在皇帝手中,原则上都得他说了算。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秦始皇开始,对统治大权就抓得极紧,所谓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明太祖朱元璋则要求,一切中外秦章都得呈上御案由他过目,“每断大事,决大疑,臣下唯面奏取旨”。而清代的嘉庆皇帝更是洋洋自地宜称:“我朝列圣相承,干纲独揽,皇考高宗纯皇帝临御六十年,于一切纶音宣布,无非断自宸衷,从不令臣下阻挠国是。即朕亲政以来,令出惟行,大权从无旁落。”他们都深知,一旦大权帝落,皇位亦将不保,故稍有点心计的皇帝总是牢牢掌握行政大权,不肯须臾放手的。
在财政经济上,皇帝“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享受无穷”。在权力支配经济的中国封建社会权越大,获得越多。既然身为天子,则必然富有天下。正如古人所说:“天子至贵也,天下至富也。”在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里,只要成了皇帝,就是家天下,经济上就可以“以天下恭养”,诚如顾炎武所云:“天下一家,何非君土?中外之财,皆陛下府库。”关于这一点,汉代开国皇帝刘邦的例子颇为典型。史载,刘邦身为庶民之时整日游手好闲,不事生产。其父骂他不治产业,不如他的兄长好。可是,刘邦后来却由布衣登上了皇帝的宝座,成了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统治者。有一次,他在“大朝诸侯群臣,置酒未央前殿”时,洋洋得意地对其父说:“始大人常以臣无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殿上君臣皆呼万岁,大笑为乐。这个事例生动地说明,无论是谁,只要登上龙椅,那么,“六合之内,皇帝之土”,天下就都成了皇帝的产业。所谓“天子无外,以天下为家,故称天家”。“天家”的产业哪里还有任何别的产业所能相比的呢?
在司法方面,皇帝出言为法,皇帝的意志成了判断一切是非的准则。据史书记载,秦始皇初定天下时,采纳大臣们的建议规定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从此确定了皇帝的诏令为国家最基本的法权渊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皇帝的大印,称为玺,玺是皇帝权力的象征,盖有玺的命令,成为最高法律依据中央朝廷以至各级地方政府的文武官吏,必须彻底遵照皇帝的意志和指令办事。一切由皇帝发出的诏、令、诰、敕、旨、上谕、朱批或口头指示,都被赋予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朕即法律”,不允许任何抗拒,违反或异议,否则以抗旨论处。
即使有国家既定的法律,也可以随着皇帝的喜怒而任意更改。例如宋徽宗就对臣下说到法令与“人主之威福”的关系。他下诏云:“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比降特旨处分,而三省引用敕令,以为妨碍,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夫擅杀生之谓王,能利害之谓王,何格令之有?臣强之渐,不可不戒。自今应有特旨处分,间有利害,明具论奏,虚心以听,如或以常法沮格不行,以大不恭论。”又规定:“凡御笔断罪,不许诣尚书省陈诉,如违,并以违御笔论。”可见,在皇权之下,是没有什么绝对的“常法”的,皇帝的旨意,就是最高的法律。又如,明代的国家正式法律为《大明律》,但朱元璋自己却根本不按《大明律》行事。在他统治时期。“无几时无变之法”,“或朝赏而暮戮,或忽罪而忽赦”,完全以个人好恶执法。有的罪犯按《大明律》量刑,止杖一百,囚三年,崦朱元璋则用族诛之刑;有的按律止杖八十,而朱元璋则施以最残酷的凌迟之刑;朱元璋还在殿廷上施行廷杖酷刑,不少大臣在廷杖之下立即毙命。更有甚者,还有一些事根本构不成犯罪,只因不合朱元璋心意,便被宣布为有罪,而处以极刑。
“天威难测”,中国历代专制帝王都以一已之喜怒操纵生杀,使人简直无所适从。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之精髓能够心领神会,并且还勇于把它讲出来,是西汉一个名叫杜周的司法官员。人们可以看到,他在办案时,完全是按皇帝的心意断案的。如果皇帝讨厌一个人,他便想尽办法要治那个人的罪;反之,如皇帝有意释放的人,他则又想尽办法去“微见其冤状”,为其“昭雪”。有人不满他这种态度,质问他:“君为天下决平,专以人主旨意为狱,狱者固如是乎?”他却振振有词地回答,:“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杜周确实是很聪明的,他实际上是道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实质:即一切法律、制度都是皇帝制定的,皇帝有权订立任何法令,也有权撤销任何法令。因此,官吏办案,就应以皇帝的意志为转移,皇帝的言论,就是办案的依据所以,法律对最高皇权没有任何约束力,法律从来就不是为掌握最高权力的君主制定的,而为他的臣民们制定的,这一点,充分证明了封建皇权高于任何法律之上。
在军事上,封建皇帝还控制掌握着军事指挥之权。军队是国家的基石。在商代甲骨文中,国写作,其中的意义为武力,即军队。可见在国家产生之初,军队就有着重要的地位。由于军权是政权之本,军权在握才能保证政权和皇权的稳固,故君主要专权,首先就必须专军权,驾驭军队,控制将帅,使军权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据史记载:封建制度初步确立的战国时期,军队的调动大权就已完成合操纵在国君手中。其时,各国调发队都有虎符,国君任命统兵大将时,将左半个符交与主帅,右半个符则由国君亲自掌握,凡用兵五十人以上必须有君主的另一半虎符来会合,否则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调动军队。秦统一以前的杜符铭文曰:“兵甲之符,右在君,左在杜。凡用兵兴士被甲五十人以上,必会符,乃敢行之。”足以证明军队由国君直接控制。秦统一后,为了加强对全国的统治,保留了一支强大的数以百万计的军队。秦在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太尉和郡尉负责缠住军队和训练军队,但军队的最高指挥权和将帅任免权,却完全操纵在皇帝手里,皇帝实际上是全国军队的最高统帅。
庞大的国家机器则是皇帝的办事机构。无论多么精明练达的皇帝,如果没有百官的赞襄铺弼,也无法实现其统治。唐太宗说:“以天下之广,岂可独断一人之虑,朕方选天下之才,为天下之务,委任责成,各尽其用,庶几于理也。”明太祖亦云:“天下之大,人君不能独治,必设百官有司分理之。”这就说明建立国家官僚机构,任命文武官员,是皇帝重要的权力。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建立了一大好协助皇帝输政务的官僚机构。但整个官僚机构却完全操纵在皇帝手中,所谓“秦始以宇内自私,一人独运于上”,文武百必须绝对听命于皇帝,只对最高皇权负责。
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纯粹的。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个别时期也曾出现过君主受制于权臣、外戚、后妃,甚至宦官家奴,从而导致君主权力丧失的历史现象。但后妃、外戚、宦官集团掌权决不是君主专制的对立物或否定者,相反它恰恰是封建君主专制体制的一个副产品,是君主高度集权的派生现象。因为不管后妃外戚也好,宦官阉党也罢,他们的权力只能算是一种寄生的权力,他们的得势不是来自他们的“文治武功”,而是得自皇帝对其宠爱。他们拥有的权力是从皇权中派生出来的,正是兵权至上的产物。他们是君主政体的寄生物。他们是君主政体的寄生物,如果没有君主,根本就谈不上后妃、外戚、宦官的专权,社会上就根本不会有这些集团的藏身之处。其次,正是由于封建王朝专制政体的强化,权力高度集中于皇帝之手,皇帝成了一切权力的化身,从而导致了只要挟制皇帝就可以左右全国政局这种微妙的局势,为外戚、宦官们打开了通向最高权力的大门,使其篡政专权的成为可能。所以从实质上说,内宠专权只是君主集权的一种变态,它恰恰从一个侧面表明:在封建君主专制国家中,皇权是至高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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