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村委会主任竟然值1300万的天价?这自然难免引发“贿选”之疑。韩城市民政局官员表示,将派员对该村选举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但从法理上讲,这里是否构成贿选,尚难下定论。如果王文选承诺的是,谁选我,我就在当选过后给谁2万元,如此标明选票的价码,属于贿选无疑,按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其当选无效。可王文选的1300万元,不是发给了投他一票的人,而是普及所有村民(包括非选民),对此,你可以说他是在收买人心,却不能说是收买选票——哪个民主国家的公开选举不存在变相收买人心之举呢,用金钱,用美貌,用皮肤的颜色,用意识形态,等等。买选票有罪,买人心则无罪。由此,你最多只能判定,王文选的做法成功规避了贿选的红色警戒线。
法律规避并不完全是坏事,至少能从反向上提醒立法者和决策者,对贿选的法律定义之重新修订已经迫在眉睫。在当下一些地方的基层选举中,贿选如感冒一样流行,假如说此前仅仅蔓延于东南的繁荣农村,陕西龙门村的这一事例则标志着类似行为在向西北内陆农村延伸,这2万元足以让贿选中最常见的一条高级烟换一张选票的做法自惭形秽。现在大约可以这样:明晰与扩展贿选的边界,加重对贿选行为的指控。这要求我们应修订选举法规,也应修订对选举之内涵的政治认知。
有人说“民主是个好东西”,倒不如说“民主是个最不坏的东西”。选举亦然。世间红尘颠倒,政治难以回归三代的清澈,选举离不开金钱,甚至离不开一些情色丑闻,而只能保证相对公正,尽管它必须时刻具有向绝对公正进军的决心和勇气。金钱等势力的渗透确实干扰了选举的公正性,但不能因为这些干扰因素的鼓荡,就否弃选举的意义;不能因为在基层选举当中贿选成风,就呼吁重由上级指派。
尽管贿选有种种害处,但基于如下一点价值,它就好过了强行摊派,就足以呈现选举“最不坏”的一面:至少让选民们认识到,你手中的选票,你的选举权,不是滞留于宪法文本中的概念,它是有其重量,有其价值的。按照一种经验主义的思路,权利的神圣化正由此而生。
这样立论并非鼓励人们放纵贿选,恰恰相反,贿选就像一个迷失了路的孩子,我们要尽力将它拉回正道。窃以为,除了重新立法规范贿选的涵义,捍卫选举的程序公正之外,仍有两大此前被漠视的关节点需要重整旗鼓。第一,断绝贿选的源头,即捍卫选举的起点公正,不在小范围内指定候选人,不对候选人资格设置财产与政治鸿沟,不能说,你身家不足一千万,家里没开大工厂,就不许参选——如果候选人都是平民无产者,拿什么贿选呢?
另一点,则因有人说,由上级指派,还可能是个“好人”;而由贿选产生的,必然是个“坏人”,贿选者多半是山寨版的吕不韦,把从政当作投资,贿选花了多少钱,当选后肯定要变本加厉捞回来。我不否认这种推论的合理性,可你是否听过,缺乏对权力的制约,权力者即便圣洁如神,仍可能沦为腐败者;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纵使权力者浑身生满恶胆,仍找不到做恶的契机,任何恶行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若贿选者不幸当选,只要将其关进法律的笼子,他连翻身都难,还怎么兴风作浪?不管他投资1万,还是1300万,保管这笔生意血本无归。
我还想提出一点疑虑:一个西北农村的村委会主任之权力,真值得投资1300万吗?尽管王文选称其之所以参选,是考虑到“个人富裕不算富,只有全村人都走上小康才算富”。如果王文选为贿选者,我颇怀疑他的经济眼光;反之,则是我们的眼光出了大问题,我们究竟是以什么样的思维,把一场造福乡里的感恩回赠扭曲为邪恶的“贿选”呢?
(作者羽戈系青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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