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指出:“一个负责任的医疗机构,如果要承担一个不负责任的医药企业生产假药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这不公正。”对此说法,鄙人不敢苟同。
生产假药
的企业要负主体责任是对的,难道医院就真的没有一点儿责任?回答是否定的。医院在不加监测的情况下购进假药,究竟是谁的责任?医生又自觉地将假药用到患者身上,造成13人死亡,医院没还有责任?出如此重大事故的医疗机构,究竟还有多少“负责任”的迹象?
医患关系,其实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医疗伤害明明发生在医院,医院竟连一点儿责任都不负,这公正吗?如果按此逻辑,私人诊所用购进的假药医死了人,完全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可情况并非如此呀!医院用假药出事故,可以不负赔偿责任,那岂不意味着医院可以“守药无责”?久而久之,医院岂不会变成假药的集散地?
做每一件事都是在履行职责。人人必须为完成它而尽心尽责,作为救死扶伤的医院,其责任更大,要求更高。既然医死了人,该负什么责任就是什么责任,即使判医院这一直接“责任人”有赔偿责任,医院也完全可以依法向假药制造厂索赔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类似这样的案例有的是。要知道,医疗主管部门如果自觉不自觉地偏袒医务工作者的过失,既无助于医德建设,也无益于医疗水平的精益求精。
追求医疗事故责任,应该实事求是。尽管责任与赔偿有一定的联系,但毕竟是两码事。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是多少责任就是多少责任,该打谁的屁股就该打谁的屁股,不偏不袒,这才叫“公正”。否则,就是真正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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