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论五位百法的思想底蕴(4)

编辑:秋痕 来源:国学文化
 
(三)色法,构成具有不可入性的物质(现象),物质性的存在的元素(注:从法处所摄色包括极迥色的角度言,百法中的色法不应有此“不可入性”的特征,因为作为色法之一的虚空即具可入性。)。包括三类十一种:一类叫作五根,指主体的五种感觉器官;一类叫作五境,指分别为五种感官直接经验的五类对象;第三类叫作法处所摄色。“法处”,指意识所缘的一切对象,包括精神对象。法处所摄色,指除精神对象以外的意识所缘的一切物质现象,或者说是构成意识的对象中的一切物质现象。 法处所摄色,共有五种:其一为极略色,指构成有质碍的物质现象的极微即最小不可分割的单位——原子;其二为极迥色,指构成无质碍的物质现象的极微;其三为受所引色,即无表色,指由身、口二业引生在体内的一种无形的、不能显现于外的物质现象;其四为遍计所起色,指由主观虚构出的各种物质形象,如龟毛兔角等;其五为定所生色,指禅定体验中出现的各种物质现象。 (四)不相应行法,指既不属于心也不属于色而有生灭变化的现象。
1.得,获得,主体对一定对象尤指佛法的所(占)有关系。
2.命根,由前世业力决定的维持今世生命期限的根据。
3.众同分,众生的共性或共因。
4.异生性,与说一切有部的“非得”相同,指凡夫异于圣人的原因或依据,在于没有证得佛法。
上四种不相应行法,可用以说明众生与佛法之间两种根本不同的关系及其结果:证得佛法,就不再会造业,也就没有了来世的转生,命根就有限,此一主体与其他众生的共性即众同分也将消失;未证得佛法,命根无限,众同分也将保持。
5.无想定,为证得无想果而致力于使一切精神活动停止的禅定。
6.灭尽定,也叫“灭受想定”。为使思想活动停止而努力灭除前七识及其心所的禅定活动。
7.无想事(果),由修持无想定而得的生于无想天的果报。在无想天中,所谓的心、心所都已消失,生命处于无想的状态中。
以上三种不相应行法,是用来表示佛教及外道在实践停止思想活动的禅定方面的差别。
8.名身,以事物自身的性质为基础而设立的语言名词。
9.句身,为描述事物之间的关系而设立的语言句子。
10.文身,构成名身、句身等书面语言的文字或字母。
以上三种不相应行法,是就语言文字的作用而作的分别。
11.生,事物现象的产生、出现。
12.住,事物产生以后的相对稳定状态。
13.老,事物的质在发生变化。
14.无常,事物现象的消失。
上述四种不相应行法,说的是有为法发展的四大阶段。
15.流转,事物现象生灭相续、循环不止。
16.定异,善或恶的因果互相差别而不混乱。
17.相应,因果现象的相互依存性。
18.势速,一切有生灭的事物现象其变化迁流非常迅速。
19.次第,一切有生灭的事物其发展变化有着一定的次序或规则。
20.方,事物现象存在的空间及方位。
21.时,与一一事物现象存在的空间相伴而有的时间。
22.数,数目,一一事物现象在计量方面的标志。
23.和合,指事物现象共处于一定具体的因果关系中,相互依存。
24.不和合,指事物现象没有处于具体的因果关系中, 彼此没有关联。
上述十种不相应行法,表示有为事物现象在无限的因果联系中的一些特点及其相互关系。
(五)无为法,不是由因缘所造作因而是没有生灭变化的存在。
1.虚空无为,离开各种障碍的真如犹如虚空一样,这是通过比喻对真如所作的说明。
2.择灭无为,通过无漏智慧的选择从而断灭烦恼、证得真如。
3.非择灭无为,真如的清净本性可不通过智慧的选择作用达到寂灭而得以显现。
4.不动无为,进入色界第四禅以后不为苦乐所动,即不再有苦受和乐受的精神境界(还有舍受)。
5.想受灭无为,也称灭尽定无为。进入灭尽定以后不再有前七识及其心所出现的精神境界(连舍受也没有了)。
6.真如无为,不变不妄、本来清净、永远真实的真理或本体。
此六种无为法,是关于佛教的较高境界(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最高精神境界(真如无为、虚空无为)及实践之的途径(色界四禅、灭尽定,择灭,非择灭)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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