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殷周之际对中国文化的奠基意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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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封建,《左传》有一个概要的说法:“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12]《左传·隐公八年》 根据王玉哲的解释:“生”即是生死的生,也即生时而非死后受封;“赐姓”不是给受封者赐姓,而是赐予受封者以各姓族众;“胙之土”即是赐予受封者以土地;“命之氏”则是命受封者于受赐土地上建国,以国为氏。赐姓(授民)、胙土(授疆土)、命氏(建国立氏),是西周封建的三项核心内容。[14]概括起来,也即通常所谓“授民授疆土”。关于各诸侯国“授民授疆土”的具体情况,古代文献记述最详者莫过于《左传》的一段追忆: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之虚。分康叔以大路、少帛、綪、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聘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厥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12]《左传·定公四年》 
  如此看来,封建是和迁殷民于成周性质大体相同的举措,只不过一是直接扩展了周的京畿之地,一是建立了藩屏周室的诸侯国家。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分给伯禽(鲁)和康叔(卫)的殷民六族和七族,以及分给唐叔(晋)的怀姓九宗,都分别成为鲁、卫和晋的“国人”。春秋初期,晋国内乱,晋侯自翼奔随,“翼九宗五正顷父之子嘉父逆晋侯于随,纳诸鄂,晋人谓之鄂侯。”[12]《左传·隐公六年》这说明怀姓九宗一直都是晋国重要的政治力量。春秋末年,鲁国阳虎专权,“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12]《左传·定公六年》。说明殷人在鲁也始终都是“国人”的主体。 
  被征服的殷人以及像殷人一样被征服的东方各部落(如怀姓九宗),虽然成为周以及周所建立的诸侯国中的“国人”,但从血缘关系上说,他们毕竟不是周的族众。周人并非不懂得“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道理,但深谙周文化精神的孔子却是主张“有教无类”的。“教”是“无类”的前提,这个“教”落实到西周初年的封建制度上,就是“作新民”。这从《尚书》中看得很清楚。《尚书》的《康诰》、《酒诰》和《梓材》三篇,均是周公教导卫康叔如何治理殷民的告诫,而贯穿这三篇诰令的主旨,归结到一点就是“作新民”。其中尤以《康诰》说得明白:
  天畏忱,民情大可见,小人难保,往尽乃心,无康好逸豫,乃其民。我闻曰:“怨不在大,亦不在小。惠不惠,懋不懋。”已!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应保殷民,亦惟助王宅天命,作新民。[6]《尚书·康诰》 
  通观整篇《康诰》,所谓“作新民”大体上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正的方面看,要从保民的立场出发“敬明乃罚”,也即审慎严明地使用刑罚,而不要动不动就诉诸刑罚。要像对待病人一样,使之彻底摒弃罪恶(所谓“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要像保护无知的婴儿一样,使之康乐安定(所谓“若保赤子,惟民其康”)。 
  其次,从负的方面看,对于那些不可宽恕的罪行,则必须严惩不贷。这些罪行包括:(1) “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不畏死”者;(2) “元恶大憝”、“不孝不友”者;(3) 身为“庶子”、“训人”、“正人”、“小臣”、“诸节”而“不率大戛”者;(4) 身为“君”、“长”而“不能厥家人越厥小臣外正”且“惟威惟虐,大放王命”者。值得注意的是,“不孝不友”被视为是“元恶大憝”。周公说: 
  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6]《尚书·康诰》 
  这里的“孝”和“友”,无疑是基于人类最基本的父子、兄弟的血缘关系而言。强调和维护孝友,也就是维护殷人原有家族、氏族和部落的既定秩序,维护其“庶子”、“训人”、“正人”、“小臣”、“诸节”以及“君”、“长”等各阶层贵族(所谓“多士”)的既有地位和权力。很显然,周是把殷人当作一个整体来实行统治的。这样做的优点显而易见,因为周无需增派更多的统治人员,而只需殷人原有的各阶层贵族的臣服。正因为如此,身为贵族的“庶子”、“训人”、“正人”、“小臣”、“诸节”以及“君”、“长”等“不率大戛”、“大放王命”,就是不可宽恕的,必须严惩不贷。所谓“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恐怕应该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政”,既指殷人部落共同体原有的秩序,也指殷人部落中代表这种秩序的各阶层贵族。从鲁国的殷人迟至春秋后期依然保留其“亳社”这个事实看,周似乎始终都没有打破殷人原有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共同体。因此,所谓“作新民”,绝不是要摧毁殷人原有的部落共同体,而是在保留殷人原有的部落共同体的前提下,使之成为臣服于周的封建统治秩序的新的诸侯国家中的“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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