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殷周之际对中国文化的奠基意义(3)

编辑:秋痕 来源:中国文学网
 
三、周的文化创造:宗法 
   
  周公继位称王受到来自畿外亲兄弟的挑战,虽然他是畿内的实力派,但依然必须寻求政治和军事上的同盟者。很显然,在这场围绕着王位继承的冲突中,周公的同盟者至少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拥有相当资历的实力派,不然虽为同盟却于事无补;第二,必须与王位继承权无涉,否则当无异于养虎为患。十分幸运的是,周公找到了这样的同盟者,这就是姜姓的太公望和姬姓的召公。《尚书》记载: 
  武王既丧,管叔及其群弟乃流言于国曰:“公将不利于孺子。”周公乃告二公曰:“我之弗辟,我无以告我先王。”周公居东二年,则罪人斯得。[6]《尚书·金》 
  这里的二公,就是太公和召公。只因为周公说服了二公并争取到二公的加盟和支持,他才能够依靠同盟的力量赢得东征战争的彻底胜利。由于古代文献的阙轶和过于简略,二公加盟的具体情势究竟如何已经无法确知,但却依然可以从中窥测到一些真实的信息。关于太公,《史记》有这样的记载: 
  太公至国,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工商之业,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齐为大国。及周成王少时,管蔡作乱,淮夷畔周,乃使召康公命太公曰:“东至海,西至河,南至穆陵,北至无棣,五侯九伯,实得征之。”齐由此得征伐,为大国,都营丘。[9]《史记·齐太公世家》 
  关于召公,《史记》也有记载: 
  其在成王时,召公为三公:自陕以西,召公主之;自陕以东,周公主之。成王既幼,周公摄政,当国践祚,召公疑之,作《君》。君不说周公。周公乃称:“汤时有伊尹,假于皇天;在太戊时,则有若伊陟、臣扈,假于上帝,巫咸治王家;在祖乙时,则有若巫贤;在武丁时,则有若甘般:率维兹有陈,保有殷。”于是召公乃说。[9]《史记·燕召公世家》 
  从司马迁的记载看,太公和召公,一个在东,一个在西;一个在外,一个在内;一个为畿外的大国封君,一个为畿内的实力人物。正是太公和召公的内外相助,才有周公的“居东二年”、“罪人斯得”。但是,同盟是有代价的,是同盟各方彼此妥协,求同存异,以达成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统一和一致的结果。那么,在周初生死存亡的危难中结成的这个三公同盟,其权利义务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 
  先看太公。太公虽为武王克商的头等功臣,但毕竟是异姓,因此无缘要求周的畿内权利。太公受封于齐,正如周公之受封于鲁和召公之受封于燕;但不同的是,太公旋即至国,而周公和召公却皆不至国而留任畿内。武王死,周公立,“管蔡作乱,淮夷畔周”;太公看似无条件响应周公支持平叛,担负起“远东”外围征伐的重任,但同时却获得了至为宝贵的扩张和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很显然,齐在春秋时期的率先称霸,是与太公打下的大国基础不无关系的。 
  再看召公。召公是周的同姓,但不是王室直系,其实际的地位可能相当于族内长老。因为不是王室直系,因此无缘觊觎空悬的王位;但因为是周的族内长老,因此又有权对周公的继位称王“疑之”和“不说(悦)”。对于召公的“疑之”和“不说(悦)”,周公自不能等闲视之,因此才有传世的《君》。一篇《君》,既是对召公的赞美,也是对召公的请求;既是周公自己的表白,更是对于结成同盟关系的允诺。周公说:“襄我二人,汝有合哉?”——除了我们二人,你还从那里找得到可以契合的人呢?正可谓一语道破,东征胜利后周畿内“分陕而治”的政治格局即由此而奠定。正因为有这样的政治契合,“于是召公乃说(悦)”,受封而不至国,“亦以元子就封而次子留周室代为召公”。所谓“亦”,正是相对于“周公元子就封于鲁,次子留相王室代为周公”而言。[9]《史记索引》 
  最后再来看周公。三公同盟的核心或“盟主”,当然是周公。但是,由于召公基于其身份、地位和实力而对周公的继位称王“疑之”和“不说(悦)”,因此要赢得召公的加盟,周公就不得不做出重大的让步。从事后的结果看,周公的让步归结到一点就是有条件地放弃“当国践祚”的权利:周公还政于成王,但却保留“自陕以东”的势力范围,坐镇成周而世为周公。周公还政于成王,被后世儒者加以道德的渲染,俨然成为德冠古今的第一圣人。在这一点上,即使王国维的《殷周制度论》也概莫能外。但是,如果我们摘掉儒家传统道德的有色眼镜,就不难发现,周公的还政于成王实在是迫于客观的实力对比和权力平衡而势所必然的事情。细读《尚书》的《召诰》和《洛诰》,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召公不折不扣已然就是成王的监护人和周公还政于成王的督察官:是召公领着“庶邦冢君”来到新建的成周洛邑向周公进献礼物,又是召公直接面对周公而向成王发表了一通长篇教诲,最后还是召公代表“王之雠民百君子越友民”向即将亲政的成王宣誓效忠,正所谓“保受王威命明德”是也。在周公,一方面是对来到新都洛邑的成王明确表态“朕复子明辟”(“复辟”一词即由此而来),一方面则一如既往照例给予成王一通教诲。至于成王,却不过是在召公的保驾下完成了亲政的仪式,而后则程式性地下了一道让周公留守洛邑的命令即匆匆离去,依旧回他的镐京去了。所谓“予小子其退,即辟于周,命公后”,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几千年来被人们吹得神乎其神的周公还政于成王的圣行,不过如此而已。 
  但是,正是在这种实力对比的权力平衡中,周初因管蔡叛乱引起的王位继承的合法性问题却平稳地得到了解决。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周初王位继承问题的实质究竟何在? 
  在某种意义上,周公继位称王本是名正言顺而并没有问题的。因为从现有的文献看,武王确实是明言传位于周公的。《逸周书》记载: 
  王[命旦]传于后。王曰:“旦!汝维朕达弟,予有使汝。……汝维幼子,大有智。……乃今我兄弟相后,我筮龟其何所即?今用建(逮)庶建。”叔旦恐,泣涕共手。[8]《逸周书·度邑解》 
  值得注意的是,武王讲出了传位于周公的两个理由:一是“维朕达弟”,二是“大有智”。而不管“达”和“智”的确切含义究竟是什么,这里实质上是蕴涵着王位继承的一个原则,即把王位传给具有某种才能(不论这才能是“达”或“智”还是别的什么)的王室成员。但问题恰好就出在这个原则上。 
  说到才能,人们不免要想起上古尧、舜、禹时代的“选贤与能”和禅让,似乎那时候就曾经有过一种王位继承的好办法。但是,后世意义上的王权,不仅在尧、舜、禹的时代,甚至在夏代和商代也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那时的“王”充其量不过是某种松散的氏族或部落联盟的首领而已。作为氏族或部落联盟的首领,他们的“王”的地位毫无例外都是靠武力赢来的。对于这一点,早在战国时就有人看得很明白,如韩非子就说过:“舜逼尧,禹逼舜,汤放桀,武王伐纣;此四王者,人臣弑其君者也,而天下誉之。”[10]《韩非子·说疑》又如出自战国时人之手的《古本竹书纪年》,也有诸如“舜囚尧”之类的说法。 
  然而,不论尧、舜和禹,之所以有资格去抢夺那个“王”的地位,是因为他们首先都是各自氏族或部落的首领。而作为氏族或部落的首领,他们同时也就是氏族或部落中居核心地位的那个家族的家长。这个家长的身份,却是世代传承下来的。他作为这个家族的家长,之所以有资格担任氏族或部落的首领,是因为这个家族的始祖通常也就是整个氏族或部落得以繁衍生息和发展壮大的最初的“根”,也即那个原始的作为最初的母体的家庭的父亲和家长。在人类社会共同体由家庭而家族,又由家族而氏族、部落的发展过程中,这个家长兼首领地位的传承,首先遵循的无疑是血缘的原则。这个原则的优点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它源自人类最天然的一种联系,因此具有无可争议的自明的特点。但是,这个原则只是相对于核心家族或王族与其他家族或庶族的关系而言,才是无可争议的;在核心家族或王族的内部,相对于不同王族成员的关系而言,它又往往是模糊和混乱的。模糊和混乱,必然引起纷争。在人类社会共同体发展的初期阶段,当社会公共权力还没有演化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王权或国家权力的时候,纷争或可通过族众的公议而得到解决,结果也许是对某些个体成员的惩戒,最坏的结果也不过是对立的两派彼此分裂而形成新的不同的氏族,互相残杀或作殊死搏斗的情况应该是不多的。然而,随着人类社会共同体的扩大,特别是当社会公共权力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王权的时候,纷争就意味着战争,就意味着一场你死我活的殊死的搏斗。因此,在自然的血缘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确定无疑的严格的王位继承的原则,是中国古代王权发展和走向成熟的必然要求。王国维说: 
  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以天,事乃不生。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后世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敝将不可胜穷,而民将无时或息也。故衡利而取重,害而取轻,而定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后世,而此制实自周公定之。是周人改制之最大者,可由殷制比较得之。有周一代礼制,大抵由是出也。[7]58 
  这无疑是对周建立严格的立子立嫡的王位继承原则的很好的概括,但却依然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这里涉及到关乎中国古代文化内在精神的两个重大问题:一是天人问题,二是亲亲和贤贤的问题。 
  先说天人问题。王国维说周的立子立嫡是任天而非任人,固然有理。但是,何为天?何为人?显然,这里的天和人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自然与人的关系,而是专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所谓“天”,也即天生注定而非人为的努力所能改造者。就此而言,父子是“天”,兄弟也是“天”;周人父死子继的传统是“任天”,商人兄终弟及的定制也是“任天”。在这个意义上,所谓“任天”,其实也就是遵循人与人之间最原始因而也最自然的血缘关系。然而,在王位继承的问题上,无论商人的兄终弟及和周人的父死子继,都不能达到“求定而息争”的目的。这是因为,王位继承毕竟是最为复杂的人间事务之一,是人类文化和人类社会共同体得到高度发展的产物,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始自然的血缘关系的范畴。既然是文化发展的产物,因此也必须由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来解决,岂是一句简单的“任天”所能说得清楚。 
  我们以为,把周人的“立子立嫡”归结为“任天”而非“任人”,显然失之于简单和笼统。因为,虽然子继和弟及都是“任天”,但把二者结合起来变成一个统一的“立子立嫡”的原则,就不再是简单的“任天”而是人为努力的结果;不仅如此,把这个“立子立嫡”的原则打造成为一整套完备的宗法制度,就更不是简单的“任天”而不啻是周人伟大的文化创造了。说宗法制度是周人伟大的文化创造,是因为周人并没有把宗法制度仅仅局限于解决王位继承的问题,而是进一步把它变成为几乎适用于一切人类活动领域和所有人类社会共同体(家、国、天下)的根本法则,是一切人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就是“礼”或“周礼”。王国维说,“有周一代礼制,大抵由是出也”,可谓抓住了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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