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从墨、荀礼乐观看礼之存在价值及现实意义(2)

编辑:秋痕 来源:国学文化
 
三、 “非乐”与重视乐教 


  如果说墨子在某种程度上肯定了“礼”的存在价值的话,那么从《墨子·非乐》篇中,我们则可以很明显看出他对儒家的“乐”文化颇有微词。在书中墨子详细列举了“非乐”的原因:乐器的制作“将必厚措敛乎万民”,乐舞之人“亏夺民衣食之财”,即便只是欣赏音乐也会让统治者“玩物丧志”,忽略国家政务,而普通百姓也会耽搁农业生产。“乐”的这些“弊端”使墨子坚决地举起了“非乐”的大旗。墨子所处的战国时期,统治者极尽奢靡的肆意作乐,歌舞升平,而下层民众却“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这种鲜明的反差给墨子以强烈的心灵震撼,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他提出的“非乐”应该说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历史意义。“随着春秋末期以来愈演愈烈的‘礼坏乐崩’,一直承担着政治、道德教化功能的西周礼乐已经越来越形式化,完全成为上层社会奢侈享乐的根据,礼乐的政治、道德包括宗教功能逐渐消解、淡化,而其审美愉悦功能越来越凸现出来。同时,这种批判也触及了儒家所一直漠视的审美与社会功利问题,也显示出儒家注重社会政治、道德教化和个体心性修养,而对如何促进国家富强、如何解决民生疾苦缺乏关注的片面性。”[2]墨子的“非乐”思想就是对当时逐渐异化的礼乐功用的一种正面回应。  


  墨子对礼乐的批评主要从功利角度出发,对礼乐堕落为享乐的工具进行抨击。为了从理论上全面回应墨子,荀子对“乐”的社会功能性价值展开理论的说明。“乐”作为礼学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礼”相辅相成,在社会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首先,荀子指出音乐可以净化心灵,端庄性情,促使人趋向社会倡导的道德风尚,从而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感动人之善心,使夫邪污之气无由得接焉”(《荀子·乐论》)。而且由于音乐源于人内心的真实情感,具有“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同上)的特点,它通过感官直接愉悦人的心灵,于无形中引导人们进入音乐所引领的方向,这样就避免了说教和政令容易引起的抵触心理。同时荀子也看到不同的音乐产生的客观效果大相径庭,如“齐衰之服,哭泣之声,使人之心悲;带甲婴胄,歌于行伍,使人之心伤;姚冶之容,郑、卫之音,使人之心淫;绅、端、章甫,舞《韶》歌《武》,使人之心庄”(同上)。所以君主在位必须端正音乐,君子对于音乐的选择不可不慎。  

  其次,荀子认为音乐有利于社会的有序管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乐的重要作用就是“合同”。“乐合同,礼别异。礼乐之统,管乎人心矣”,“乐中平,则民和而不流;乐肃庄,则民齐而不乱”(同上)。乐和礼的功能有所不同,礼彰显的是等级间的高低尊卑,而乐虽然有时也带有一定的等级尊卑色彩,但大多数时候是君民同享的。所以荀子认为“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同上)音乐“可以和亲父子兄弟的人伦关系,可以溶解君臣上下的矛盾对立”,[3]所以说乐是“和之不可变者也”,不同等级间和睦相处,就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正所谓“出所以征诛,则莫不听从;入所以揖让,则莫不从服”(《荀子·礼论》)。总之,荀子从正面对乐之价值进行了系统论证,指出“乐”作为先王之道与“礼”一样,都能够在端正人心、安定国家和统一天下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 


  四、 结语 


  荀子批评墨子不能正确把握先王之道,其对道的认识“犹瞽之于白黑也,犹聋之于清浊也,犹欲之楚而北求之也”(《荀子·乐论》)。而墨家学派是站在下层民众的立场上认识社会的,因此他们的观点必然与社会的统治者和组织者之间有根本差异。但他们看不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国家政治中的积极意义,而只是从人情日用的角度强调功用,推崇俭约,虽然对社会充满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但由于对礼乐之治缺乏根本的认识,这就造成了墨家礼乐思想很大的局限。  


  再看两千多年后的今天,虽然我们早已摆脱了封建礼教的束缚,但先贤曾经力倡的礼乐教化思想对于今天仍有很大的启发意义。目前我们国家正在大力提倡建设和谐社会,首善之都,而作为民族之根的传统文化无疑是这一目标的精神源泉之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批判继承中国传统文化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兼以易别”式的一刀切的平等在现实社会中很难操作,也无法实现;相反,虽然“贵贱有等”不是我们这个时代所要提倡的礼之原则,但“礼别异”的功用同样适合于今天的社会。因为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分子,都担当着社会中的不同角色,而每一种角色的成功都有赖于遵守一定的角色秩序,这就是和谐社会建立所需要的秩序之礼。礼作为人类的一种规范,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一种对秩序的追求,应该说在人类社会具有永恒的、普遍的价值。  


  崇礼、守礼,从大的方面看,有利于国家社会秩序的井然,从小的方面看,能够文饰人情,使人的情感表达得恰到好处。墨子“明鬼神”的祭祀之礼已经湮没在历史的封尘中,而荀子的文情相宜则深刻地表达了礼乐对于人之情感上的旨归。不仅如此,礼乐还能够以外在的形式反过来作用于人的内心,使人心产生一种敬畏感、道德感。如若人人都心存这种敬畏感、道德感,社会之和谐将指日可待。黑格尔有言,“法单以禁令为其内容,因之严格意义的法的行为,对他人的意志说,只具有否定规定。反之,在道德领域中,我的意志的规定在对他人的意志关系上是肯定的,就是说,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作为内在的东西而存在于意志所实现的东西中。”[4]所以说,在社会秩序的建立上,德是法的一个重要补充,而崇礼、守礼则有利于德之品格的生发。  


  至于音乐,在今天早已与礼相分离,没有了政治上的教化功能,但作为一种表达情感、陶冶情操的艺术形式,音乐仍然在净化心灵,端庄性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能以乐辅教就可以融教化于美感享受之中,即是真正的寓教于乐。应该说,这种教育理念充满了人性色彩,时至今日,仍然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但我们在重视音乐的正面积极价值的同时,也要切记墨子给予世人的警告,不可使音乐流于形式,成为浪费资源、劳民伤财的重荷。  


  总之,礼乐文化是任何文明社会的内在需要,礼乐的功能就在于建构有秩序的社会和塑造有道德的人。作为人类的一种规范,一种对修养与文明的追求,我国古代传统之“礼乐”既有需要予以批判和扬弃的成分,更有对人类普遍价值值得吸收和借鉴的内容。如果我们能将传统之礼乐整合为适用于当今社会的新型之礼乐,就有可能使其重新获得发展的生机,同时也会对社会现实起到补偏救弊的积极作用。 (作者:宋宁宁 )


  参考文献:  


  [1]陈飞龙.荀子礼学之研究[M].台湾: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79.  
  [2]祁海文.儒家乐教论[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  
  [3]杨华.先秦礼乐文化[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7.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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