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主张复仇,但儒家并不支持暴力,甚至在基本倾向上,反对政治领域的暴力,反对通过严厉的惩戒来阻止人们犯法,而是希望通过教化的方式来使人们自觉地遵循礼制和法律。但是,儒家的思想在战国时代开始就被一些统治者认为是迂腐的、不切实际的想法,反而是法家提倡“严刑峻法”的设计得到大部分统治者所实际采用。从商鞅开始,法家就提出“以暴制暴”的策略,比如商鞅提出“刑九赏一”,他推崇一种高压的统治,认为好的领导者主要靠刑罚而不是靠赏赐和鼓励。
比“刑九赏一”更进一步的是“轻罪重罚”,韩非子说,最好的统治是令人畏惧:“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韩非子·奸劫弑臣》)他认为儒家所提倡的仁义学说,只会带来不安定。
法家的学说,转变为秦国的政治实践,虽然秦国的暴力统治为历代儒生所批评,但是在实际的政治运行中,无论是礼制还是刑罚,汉承秦制,也就是汉代基本上还是继承了秦国的基本制度设计。纵然儒家的思想家不断提出重教化的主张,统治者不再公开宣示自己要通过刑罚的手段来治理国家,但在实际的政治活动中,在儒家“德政”的旗号下,所施行的更多地依然是残酷的刑罚。因此,中国传统政治在实际的操作中比较倾向于采用恐吓式的“规训”。这一点,最有说服力的是酷刑的长期存在。
教化和刑罚之相辅相成,当为治理国家之不二法门,儒家强调以德化人,但对于不服从教化的人,也认为要用刑罚来施威,即所谓德主刑辅。德教当然是春风细雨,但是刑罚则是暴风骤雨,残忍恐怖。
如果前文所说的“复仇”是法外的惩罚,那么刑罚则是国家掌握生杀之权的直接体现,以酷刑来处置危害社会秩序的人,来震慑人的犯罪冲动,是传统社会最常用的手段,不仅中国如此,世界各国均有各种“精妙的发明”。比如我们熟知的布鲁诺就因为支持哥白尼的日心说而受火刑,而“断头台”赫然是为了减轻罪犯的痛苦的一大“科技进步”。各种刑罚过程经常被公开展示,这样的展示,经常成为公共生活的重要内容。在福柯看来,这主要是为了“规训”:
“在公开处决的仪式中,主要的角色是民众。他们实际而直接的存在是举行这种仪式的必需品。如果处决秘密进行,即使广为人知,那也毫无意义。公开处决的目的是以儆效尤。不仅要使民众意识到最轻微的犯罪都可能受到惩罚,而且要用权力向罪人发泄怒火的场面而唤起恐怖感。”(福柯:《规训与惩罚》)
而中国在刑罚的创造上也不遑多让,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主张峻法的商鞅自己就是被“车裂”而死。孟子说杀一无辜而得天下,仁人不为,但是后世的封建帝王们,为了维持其统治,一般都对危害其统治权力的罪行,处以最严厉的处罚。
例如,凌迟据称来源于辽,但是在明清已然被合法化,其核心就是尽量延长被惩罚者的痛苦。因为凌迟过于残忍,所以并没有法典规定其程序,而是由刽子手们掌握的一门专门技术,按照沈家本的描述,一般有八大刀,即对脸、双臂、双脚、胸、肚及最后一刀,人头。
前文所说的李逵杀黄文炳,其实就有凌迟的色彩,而在明朝凌迟酷烈的法律环境下,凌迟被发展成为一种残忍的艺术,按照一些民间历史故事的记载,凌迟一般每天割三百五十七刀,共切10天,这样的刑罚,不但施于大奸臣刘瑾的身上,也施于英雄袁崇焕的身上,在清代也施于石达开的身上。以凌迟现象伴随的是,人们对于这些被剔下来的“肉”的处理方式,有的用来祭祀被迫害的人,有的甚至用来烧烤,闻之令人毛骨悚然。
虽然,一些残忍的刑罚在晚清新律的制定过程中被废除,但是,恐吓性的规训手段并没有绝迹,事实上,在合法性资源并不充分的时代,专政机构会倾向于采用比较暴力的方式来规训民众,从而使之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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