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王法的死结(3)

编辑:秋痕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只有法治才能阻止权势操纵司法的制度化
许多人心目中,高俅是小丑式人物,而韩世忠、张居正却是功业崇高的大英雄或大政治家和道德教育家。但在权势操纵司法的历史上,他们却曾扮演同样的角色。造成如此雷同的制度路径值得深入反思,而且只有以法治为对照,才能看清无数这类悲剧背后的逻辑死结到底在哪里。
因为与王法、官法的“有权就有法”相反,法治遏止权势操纵司法的路径是:必须从源头上限制权力,位势越高的权力,越要首先接受法律制约、越必须尊重被统治者的权利。如笔者《〈五人墓碑记〉的法律学意义》介绍的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它强调首先要迫使国王不能违法:“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所以法治(Rule of Law)要求:一切权势者和权力机构都必须遵循旨在限制权力的一套制度规则,包括“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正当程序的观念。它意味着对个人的最高价值和尊严的尊重。??法治意味着:对立法权的限制;制止行政权滥用的措施;(国民)获得法律咨询、帮助和保护的充分与平等的机会;个人和集体权利和自由的适当保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第990页“法治”条)而所有这些目标的具体实现,都依赖于法律和司法机构具备任何王者和权门都不敢藐视、更不能装入私囊的真正权威,所以说“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权力的时候。”([美] 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总之,中西法律史的对比给人以深刻启发。约九十年前,梁启超痛感于权势操纵法律使中国丧失了走向光明的机会:
最可痛者,司法官(检察长)对于破坏司法的命令,为什么奉行唯谨?国会两院中,我总以为明白有血性的人也还不少,为什么会把千夫所指的阁员多数同意?中国人对于法律观念本来很薄弱,现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合力蹂躏法律,岂不是明白告诉人说:“法律是装饰品,可以不算一回事”吗?岂不是明白告诉人说,“法律专用来摧残弱者,凡属有权力的人都绝对不受法律拘束”吗?经这一回,真可以说是法律完全破产!(《梁任公对于时局之痛语:法律破产、代议政治破产》,1923年)
梁启超指出法律和政治“完全破产”的根源是“法律专用来摧残弱者,凡属有权力的人都绝对不受法律拘束”。近代起步的中国制度转型为什么落得如此结果?如果我们希望能够回答这个问题,那么弄明白“有权就有法”的“王法”制度何以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就是必要的工作。
(作者:王毅 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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