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论孟子的礼学思想(2)

编辑:秋痕 来源:中国儒学网
 

同样,在孟子看来,检验“敬”的标准也有两重。一种是在与他人的交往关系中,“礼人不答,反其敬—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其身正而天下归之”(《离娄上》)。我以礼待人,却不能为别人所领受,那么,说明“敬”的程度不够,施者不能得到受者的认可,这是践履“敬”的实践标准;另一种标准就是圣王尧舜立身安民行事所树立的标准,这重标准强调“法尧舜”,尧舜对人们行事是否做到了“敬”,提供了一个历史的模板。因为“圣人,人伦之至也。欲为君,尽君道;欲为臣,尽臣道。二者皆法尧舜而已矣。不以舜之所事尧事君,不敬其君也;不以尧之所以治民治民,贼其民者也”(《离娄上》)。这两种标准,一是直接的,要经受实践标准的检验,它主要取决于交往对象的反应,然后诉诸自己的良知,看对他人是否真正地做到了“敬”,这条标准,在践履礼中具有普遍指导的意义;第二种“法尧舜”的标准,无疑只属于特定交往关系,即君臣,且只有间接的借鉴作用,,因为在“法尧舜”的时候,我们还必须考虑各自的时代及特定的历史背景,否则,在实践上,就会无法解释“汤放桀、武王伐纣”之类违反君臣大义行为的合法性了。

从两种“敬”的学说出发,我们在孟子的思想中,可以发现一些新的礼学观念。一是对神的虔敬是以神履行了其义务为前提的。孟子说:“牺牲既成,粢盛既絜,祭祀以时,然而旱干水溢,则变置社稷。”(《尽心下》)神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塑造出来的,神的尊严也是建立在他给人间带来的幸福基础之上的。当人们按照既定的仪式事神、娱神之后,社稷神仍然不能保佑黎庶,人间依然是旱干水溢,灾祸连连,那么,对于这种以往神圣不可侵犯的神,在孟子那里也就必须“变置”、更换了。二是对“劳心者”的尊敬是建立在他们“得乎丘民”(《尽心下》)的基础之上。“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尽心下》)这样,以民为本,百姓的利益,就成了衡量一种行为是“合礼”还是“非礼”的标准,这也与前面所提到的“敬”的标准是相一致的。正是在这种本质礼学的精神指引下,孟子对于“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之类的挑衅问题,作出了真正符合礼学精神的回答:“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梁惠王下》)从形式上看,孟子在这里是通过“正名”的途径来解释历史上这种有违君臣大义的行为,来解决儒学中汤武之类圣人行为与礼的抵牾所造就的道德困境;从实质上看,他是通过价值判断将桀纣定为贼仁残义的“一夫”,即独裁者,暴君,并将不容忽视的丘民利益放在中心位置的,它在更本源的意义上体现了礼的“体国经野”的功能。

在孟子礼学中,它体现出的革命性还在于它对人的理性、感情相同一方面的强调。传统礼乐文化中,“乐统同,礼辨异”(《礼记集说·乐记》)固然强调了乐在调节情感方面具有相“同”的一面,但在礼制上,却坚守权势者对“乐”的独占性。孔子对八佾舞于庭的愤慨之情,正是基于对天子八佾、诸候六佾,大夫四佾的礼乐分际的强调;在权势者面前,孟子则有意避开礼制问题,单纯从人心所同的视角出发,张口便强调一个“同”。当齐宣王称自己“好乐”时,孟子已不汲汲于乐制的考察,而重在强调乐的本质,“乐者乐也”要求“王与百姓同乐”(《梁惠王下》),不仅在乐方面如此,对其他的如“好货,与百姓同之,于王何有”,“好色,与百姓同之,于王何有”(《梁惠王下》)。同样,好田猎,也该与民共享,“文王之囿方七十里……与民同之。民以为小,不亦宜乎”(《梁惠王下》)。这种对“与民同之”的强调,正是从人具有相同的心理感受的观点出发,在客观上,对礼强调的差异、强调等级起到了破坏作用。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强调“同”,强调礼乐消费的人民性内容,也可以说是挽救礼崩乐坏局面的一种方案,因为它注重百姓的利益,是从更本质的层面回归了礼。

这种强调本质的礼学,它直接对等级性礼学产生冲击。由于它强调人的道德先验的普遍性、绝对性,强调对自己的良知良能负责,道德的绝对律令优先于世俗的陈规。按李泽厚的说法,孟子代表的是中国绝对伦理主义,孟子所称述的性善论,其根源与感性无涉,它是主宰、支配感性的超验或先验的命令。因而,世间的权势与士人德性是可以并驾齐驱的,这大大地加剧了独立人格意识的觉醒,如孟子表彰北宫黝之养勇:“不受于褐宽博,亦不受于万乘之君;视刺万乘之君若刺褐夫;无严诸侯,恶声至,必反之。”(《公孙丑上》)在这里,士人对等级中的“褐夫”与“万乘之君”一视同仁,毫无孔子时代的“畏大人”的拘迂了。所以,孟夫子“说大人则藐之”,他强调个人的良知,“自反而不缩,虽褐宽博,吾不惴焉;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公孙丑上》)。他强调人们行为必须服从自身良心,是“自反而不缩”,还是“自反而缩”,士人再也不是那种权势者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点缀,他可以“乐其道而忘人之势,故王公不致敬尽礼,则不得亟见之。见且由不得亟,而况得而臣之乎”(《尽心上》),这种具有独立人格意识的人,乐于走自己的道路,对权势者的富贵,可以视之如敝屣,王公固然可以要求他恭敬尽礼,但他也可以同样地要求王公对他恭敬尽礼。

正是在这种士人独立意识有一定觉醒的背景下,孟子对古礼中“士不见诸侯义”作了多方面的阐发。因而,新时代的独立意识,却被孟子打扮成了古已有之的礼制。孟子说:“在国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谓庶人。庶人不传质为臣,不敢见诸侯,礼也。”(《万章下》)召之役则往,“君欲见,召之,则不往之”(《万章下》)。这种情况,正是士人独立意识高涨的见证,士人可以因自己的知识、自己的德性而自尊。

在君臣关系中,“以位,则子,君也;我,臣也;何敢与君友也?以德,则子事我者也,奚可以与我友”。如果从“达尊”的标准看,爵固然是值得尊敬的理由,但那种尊贵,导致的必然是“事奉”的关系,而非“友”的平等关系;如果从“德”的标准看,士人因着知识、德性等因素,可以为天子之师,“天子不召师,而况诸候乎”(《万章下》),君臣关系被颠倒过来,依然是“事奉”的关系,只是“事者”已变成了“被事者”,因而他依然不可能出现平等的“友”的关系。因而,无论是从德、还是从位这两个方面看,君臣关系永远不可能出现平等的关系,有的只是上下事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君欲见之,召之,则不往见”,不正是一种“礼”的行为吗?看来,在士人敢于叫价的时代,在君臣交往中,君欲见贤人,除了自己主动之外,除了给贤士应有的礼遇外,是不可能见到自己所想见的人了。必须“以道见”贤人。

有时候,诸侯给了士人一定的“礼遇”,甚至比士人应受的礼遇更多,在此情况下,士人依然可以自贵其德,以“非其招不往”的原则,来平衡君臣关系,他要求招必须合礼。因为按照礼的规定,对于不同的人,招之方式各异,招虞人“以皮冠,庶人以旃,士以旗,大夫以旌。以大夫之招招虞人,虞人死不敢往;以士之招招庶人,庶人岂敢往哉”(《万章下》),至于“孔子,君命召,不俟驾而行”,则是因其在官之故。这种对自身价值的守护,决定了士出来为朝廷服务与否,主要取决于“治人者”对士是否“迎之致敬以有礼”(《告子下》),有,就可以贡献自己的才智,而“礼貌衰,则去之”(《告子下》)。只有那些不为了一点小利就放弃自己操守的人,才有可能“进以礼,退以义”(《万章上》),担负起救援“天下溺”的重任。

所以,孟子说,“吾未闻枉己而正人者也,况辱己以正天下者乎?”(《万章下》)士人所具有的这种独立人格,在孟子看来,比诸侯的权势更为可贵,也决定了士人不应该无缘无故地接受别人的赏赐,“诸侯失国,而后托于诸侯,礼也;士之托于诸侯,非礼也”(《万章下》)。士在流亡于诸侯国之间,可以接受诸侯的周济,但不能接受别人的赏赐。因为周济是诸侯对流亡者应尽的责任,赏赐则是一种非礼之举;接受赏赐的人,必须有固定的职业,赏赐是针对职责履行的状况而作出的,即使是赏赐给卑贱如“抱关击柝”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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