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而言,如果某一个为人子女的人,体认到母亲最快乐的事是:倾听到儿女的心声,那么他可以想象到自己告诉母亲自己心里的话这件事,可以使母亲快乐。“我应该常常找机会告诉母亲自己心里的话”涉及这个“我”对于讨母亲欢心与听孩子告诉她心里的话之间因果关联性的认定。这与“为人子女应该孝顺母亲”或“为人子女应该使母亲感到快乐”不同。后者显然对每一为人子女者都有规范的意涵,而且相较于前者,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于任何一个“我”对于为人子女应该孝顺母亲与达到另一目的的因果关联之认定。如果有人追问例子中的“我”:“为甚么你(妳)应该告诉母亲自己心里的话?”,他(她)的回答会是:“因为这会使我的母亲非常快乐”。然而如果问到:“为甚么为人子女应该孝顺母亲?”,他(她)的回答不会是:“使母亲们感到快乐”,而很自然的会是:“因为这是为人子女应该作的”。这个人是否能用另一他(她)认定的目的,透过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联来说明为人子女应该孝顺母亲?康德认为:“而今如果这个行为仅作为另一事物的手段而为善的,则其令式便是假言的。如果这个行为被表明为自身即善的,因而必然的以一个自身合于理性的意志作为意志的原则4,它便是定言的。”(Grundlegung, 414)上面的回答:“因为这是为人子女应该作的”即在回溯规则本身的内容,表明其自身即是善的。
康德对于前面这个问题的态度是非常决断的:“为人子女应该孝顺母亲”这个行为非仅作为另一事物的手段而为善的,而是被表明自身即是善,本身是善的意志之原则。但这如何能证成这样的立场?我们尝试从不同的角度来作说明。
若前面例子中的“我”发现自己说出内心的话不再使母亲快乐,甚至会为母亲带来痛苦,“我应该常常找机会告诉母亲自己心里的话”不再能达到“使我的母亲非常快乐”的目的,他(她)就可以认定不受其应然性的规范,也就是摆脱“我应该常常找机会告诉母亲自己心里的话”的行为之规范。这种情况却不会在“为人子女应该孝顺母亲”亦作为行为之规范的情况下出现。如果前面例子中的“我”突然发现孝顺父母会使自己很痛苦,我们并不会放弃“你(妳)为人子女应该孝顺母亲”这个行为之规范,而是在找出另一个能对应这情况的行为规范。例如:“如果你(妳)孝顺母亲,却为自己带来痛苦,你(妳)应该和母亲多沟通,否则你(妳)的痛苦也会使你(妳)的母亲不快乐,没办法真正孝顺她”。这种情况非常类似下列这种状况:一个正在进行关于水的沸点实验的孩子跑来告诉老师,根据他实验的结果,水的沸点是80度C。通常这位老师会要求这孩子回去重作实验,对每一步骤再作检查,而非立刻更正水的沸点。
中国人及受到儒家思想影响的人会认为子女孝顺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虽然并没有一种理论,像前面的方式明析的(explicit)论证这种行为不是仅作为另一事物的手段而为善,但却非常类似康德“被表明自身即是善”的说法。如果有人尝试回溯到母亲怀胎十月、生育之苦、不眠不休辛勤照料哺育等来说明“为人子女应该孝顺母亲”,他只是不断重复说明“为人子女”的真正意涵:受到母亲生育及养育之恩。为人子女应该孝顺母亲就像我们说:“棒子有长度”一样“天经地义”。甚至我们会认为那些反问:“为甚么为人子女应该孝顺母亲?”的人是一种不懂事或存心挑衅的行为。这就像在问:“为甚么棒子一定有长度?”一样,问的人要不是不懂甚么是棒子,要不就是太无聊了,想找话题与人争论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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