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党国英:确立科学稳定观应对群体性事件(1)

编辑:秋痕 来源:新京报
 
稳定为社会正义所必需

社会稳定不仅仅是发展的保障,它本身是社会正义的构成要素。当代重要思想家罗尔斯把社会合作、社会效率、社会稳定和社会正义看作相互联系的四个环节,
稳定为社会正义所必需

社会稳定不仅仅是发展的保障,它本身是社会正义的构成要素。当代重要思想家罗尔斯把社会合作、社会效率、社会稳定和社会正义看作相互联系的四个环节,认为社会稳定为社会正义所必需。

中国目前仍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时期,各种矛盾容易集中发生,导致社会的某种紧张。综观已经完成社会转型任务的国家的历史进程,如果在转型时期不能采用好的发展战略和政治策略,很容易使社会矛盾呈现剧烈对抗形式,从而损害民众根本利益,拖延国家现代化进程。有的国家在发展战略方面出现了严重问题,不仅导致国内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还使极端民族主义演化为帝国主义,给世界人民带来灾难。吸取历史经验教训,高度重视社会稳定,是完全正确的。

理论研究也揭示,社会稳定不仅仅是发展的保障,它本身是社会正义的构成要素。当代重要思想家罗尔斯把社会合作、社会效率、社会稳定和社会正义看作相互联系的四个环节,认为社会稳定为社会正义所必需。他指出,存在于一般社会中的“怀疑和不满腐蚀着礼仪的纽带,猜忌和敌意诱使人们以一种他们本来要避免的方式行动”,由此导致社会出现混乱,社会正义赖以存在的条件受到破坏。他认为,社会的稳定性力量必须为社会正义的确立开辟道路。

对罗尔斯的思想需要深刻领会。社会越是发达,公共生活的领域越复杂,公共规则也越重要。如果社会规则不健全,或者在规则需要改变时没有一个稳定的程序,人们就没有了对公共生活的稳定预期,公共生活水平的提升就会非常困难,人的一大块社会福利也随之丧失。如果依靠激烈的方式来实现公共规则的更替,常常会破坏以往规则中的积极内容,有益的新规则也不容易建立起来。在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如罗尔斯所说,人们以一种他们本来要避免的方式行动,就陷入了经济学家所说的“囚徒困境”之中,难以享受到合作的福利。

好的公共规则需要人们在合作中形成,这种合作不仅仅是由政府主导下实现,更需要民间的自发合作,需要民间社会形成一种宽容、信赖和平等交易的行为方式。所以,社会稳定不是单单由政府方面加强垂直控制就可以实现,更不是搞当年“四人帮”那一套就可以达到目的。社会稳定需要一种机制,需要社会的某种自我调节能力,否则,我们就会为社会稳定牺牲社会活力和经济效率。

为什么发生群体性事件?

在社会成员组织化程度很低的地方,不出问题则已,出了就难以控制。政府方面在事件中可以保持克制,乃至妥协退让,而群体活动一方则无法妥协退让;政府方面根本找不到愿意并可能约束群众的“领袖”。

离开关于社会稳定的抽象议论,我们来看看现实中的一些难题。在群体性事件中,有涉黑团伙的群体性的械斗,也有宗法性的冲突,也有其他集团利益冲突恶化后引起的剧烈争斗。这类冲突的矛头如果不转化到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通常容易化解。

麻烦出现于群众和政府公共部门之间的群体性事件。这类群体性事件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一些偶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冲突。贵州瓮安的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是偶然发生的。第二种是一些系统性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例如农村征地纠纷、农村集体财务纠纷、商人拖欠工人工资等,都常常引起集体冲突。第三种是政治问题引起的群体性冲突,如极端民族主义借国际事件走上街头闹事等。

上面几种情况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有的的确是地方政府某些方面政策有系统性问题,如相关政策的目标虽然很好,但操作难度大,地方政府在贯彻政策时总不免与中央政策有差距。有时候的确是政府工作人员犯了错误,伤害了群众利益,引起群众不满。还有的情形是政府公共部门方面没有错误或错误很小,一些群众在唆使下参与群众性抗争。

上面分析还不足以解释一些规模比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全部原因。一些偶发事件本来可以在较小范围里处理;即使是一些系统性原因导致的事件,直接利益相关人在一个地方的数量也是有限的。在政治方面,真正极端的民族主义或浪漫主义者也是少数。那么,为什么一些本来可以在小范围里用法制办法解决的问题,最终酿成规模比较大的群体性事件?解释这一点还需要深入分析。

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般规律来看,有下面这样一些逻辑关系要注意。

首先,体制、政策或政策操作方面的系统性问题,如果使较多的人的利益曾经受到损害,或未来可能受到损害,可能使这部分人参与与自己利益潜在相关的群体性活动。例如在美国,黑人的权利在民权运动之前曾因为某些州的法律而受到系统性的受害,民权运动之后,侵害黑人利益的“潜规则”还在起作用,所以,在美国一些州的黑人还是容易卷入群体性事件。我国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系统性问题是土地征用和承包地权利维护。尽管中央政府已经在这方面做过多次政策调整,问题仍然不少。看起来是地方执行政策不力,其实是政策落实的成本过大;也就是说,政策设计本身的科学性有问题。

其次,群体性活动本身具有的“广场效应”容易放大危机。在群体性事件中,一般参与者常常低估自己行为的风险;有这种认识并卷入事件的人越多,客观上就越是降低参与者的风险预期,于是就越吸引人们去围观事件的发展。如果很多人都以为自己可以用“打酱油”的理由来为自己卷入事件辩护,群体性事件就越发容易演化为大规模的混乱场面。

第三,我对集团行动的研究发现,组织程度低的集团往往容易产生激进“领袖”;组织程度越低,组织的妥协机制也越弱。这种情形说明,在社会成员组织化程度很低的地方,不出问题则已,出了就难以控制。政府方面在事件中可以保持克制,乃至妥协退让,而群体活动一方则无法妥协退让;政府方面根本找不到愿意并可能约束群众的“领袖”。当哪一位“领袖”愿意放弃自己的激进立场、采取妥协行为的时候,他的“领袖”地位就被其他人替代了。集团行动的规模越大,这种情形就越容易发生。


关键字: 内容标签:党国,确立,应对,稳定,科学,群体性事件党国 确立 应对 稳定 科学 群体性事件
下一篇:党国英:确立科学稳定观应对群体性事件(2)||上一篇:余光中吁善待母语:快速大量的西化让中文变质
分享到
推荐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