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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海口中院对潘海文等42人涉黑案一审宣_伤害罪-被告人-组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房家梁  
核心提示:非法控制基层政权敛财逾亿元海口中院对潘海文等42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主犯获刑25年本报讯记者翟小功通讯员覃易琼12月23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潘海文等42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潘海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法院查明,上个世纪90年代,潘海文在万宁市万城镇一带逞强斗狠、胡作非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2004年,潘海文通过非法手段当选万宁市万城镇永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海口中院对潘海文等42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主犯获刑25年

非法控制基层政权敛财逾亿元

海口中院对潘海文等42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主犯获刑25年

本报讯 记者翟小功 通讯员覃易琼 12月23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潘海文等42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潘海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

法院查明,上个世纪90年代,潘海文在万宁市万城镇一带逞强斗狠、胡作非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2004年,潘海文通过非法手段当选万宁市万城镇永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并利用其职务便利,拉拢村“两委”成员和宗亲人员,安排亲信在村委会担任重要职务,控制大小村务,纠集了村内一帮闲散人员及有前科劣迹的人员作为村内打手,对持反对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逐渐确立了强势地位并控制基层政权。至此,以潘海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该涉黑组织长期盘踞在万宁市万城镇及周边地区,人数众多,势力庞大。为达到攫取暴利、非法敛财的目的,潘海文指使组织成员强揽当地工程项目,强取独霸北师大万宁附中食堂、小卖部的经营权,以村委会的名义巧立名目敲诈辖区内企业。此外,潘海文还纠集组织成员在万宁市万城、兴隆等地以合法体彩为掩护,私接暗线开设赌场,非法牟利。通过上述方式,牟取非法收益共计1亿余元,用于支撑组织的运行、发展。

为了树立非法权威,潘海文指使组织成员对违背其意愿的党员、干部、群众蓄意打击报复。为强占土地资源,该组织以村委会的名义非法插手土地纠纷,煽动村民为争夺土地持械斗殴;为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潘海文指使组织成员巧立名目索要企业钱财,非法强揽工程,迫使他人退出经营活动,开设赌场。该组织不断扩大势力范围和影响力,实施了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

为寻求非法保护,该组织还拉拢、腐蚀政府职能部门及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致使该组织在万宁地区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未被打击处理,给万城镇及其周边地区的人民群众造成心理威慑,破坏了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海文纠集、网罗被告人潘海冲、谭云、莫仕炳、符厚良、陈进荣、谭亚民、潘福干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多达39人,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和发展;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万宁市万城镇永范村及周边地区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已具备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诉机关指控本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指控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各项罪名成立,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各被告人进行处罚。

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海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潘海冲(潘海文胞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0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8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处相应罚金。

制图/高岳 【编辑:房家梁】
转载自法治日报(cns2012)
综合(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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