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最高限度的法律
由于个体可以通过漠视或者违反道德准则获得好处(至少不会有任何损失),自利的个人并没有(强烈的)动力去恪守道德准则或者履行道德义务,于是就很可能出现“理性的个人-不理性的社会”的局面———一种道德上的“囚徒困境”。也就是说,理性的个人缺乏动力提供“道德”这种公共物品,致使其变得稀缺,进而出现一个道德稀薄的社会。
那么,该如何走出这种困境呢?从制度的层面来讲,社会中的各项制度安排,尤其是法律规则,应当尊重伦理观念,应当与道德准则大体保持一致。法律不应支持(严重)背离道德观念的诉求,否则,法律就会成为侵蚀道德的罪魁祸首。比如,路人扶老反被讹诈的事情一再发生,就与南京“彭宇案”和天津“许云鹤案”不无关联。
当然,尽管法律不应背离道德准则,但也不能轻易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小悦悦事件”发生后,不少人建议在法律上规定对见死不救的惩罚,甚至上升为刑事处罚。不能不说,这是一个错误的思路。法律和道德既密切相关,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并非所有的道德准则都可以转化为法律规定,并非所有的道德义务都可以转化为法律义务。人们常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是最高限度的法律。法律上的义务意味着所有人都可以做到,都有能力做到,且相对容易找到衡量的标准,而道德上的义务则很难确保所有人都可以或者有能力做到,且很难找到衡量的标准。在法律上惩罚见死不救,同样面临无法克服的难题。
自我负责才能走出伦理困境
其实,走出道德囚徒困境的更重要路径是,依赖个体的伦理自觉和自我责任。尽管制度对于伦理重建十分重要,制度会影响个人的行为和选择,但从根本上讲,制度的运作离不开人,优良制度的建立是人的行为的结果。
一个自由社会的基本要求是自我责任———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制造任何借口。很多人习惯把自己的不负责行为推卸给“体制”,可是任何体制的有效运作都依赖无数个支持者;没有这些以各种方式支持体制的“帮腔”,任何体制都无法存续良久。任何一个秩序井然、道德良好的自由社会,依赖的都是每个个体自觉抵制丑恶、拒绝与恶行同流合污的行为。如果一个人不能做到积极抵制,至少应当做到消极不合作。这是每个个体应当坚守的底线伦理。
尽管每个人都负有走出困境的责任,但职业伦理的践行对整个社会的伦理重建极为重要。比如,一个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做出不公正的裁决,如果他(她)面临外来的压力,他(她)要么选择辞职,要么选择抗拒,哪怕面临丢掉乌纱甚至杀头的危险。这绝不是过分的要求,而是一个以正义为业的法官的职业伦理。
公务员、医生、教师等各个行当的从业者也都应从践行职业伦理做起,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来,拒绝甚至挑战各种潜规则,拒绝任何不仁不义之举。只有每个人都学会自我负责,才有可能走出伦理困境,才有希望建立一个风尚优良的自由社会。(王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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