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立法不止重庆一地。早在2006年,深圳就在全国首度立法促进改革创新,深圳出台的这部条例被称为“试错条例”。其后西安、沈阳等城市也纷纷效法此举。
面对这些地方立法,一些人认为条例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是鼓励和保护改革者的大胆创新。另一些人则认为,这些“试错免责”条款,会成为官员工作失误开脱责任的保护伞,会成为假借改革、牟取私利的护身符。这些争论各有其片面合理性,然而跳出“试错条例”本身,审视它们于改革大局的真正意义,却更有深意。
事实上,改革事业行至今日,普遍的感觉是改革越来越难以推动。按社会学者的说法,是改革形成的利益格局开始固化,继续改革的动力不足。换句话说,当前改革的命门,不在于不敢改,而在于不愿改。改革试错条例虽然能释放出支持改革的积极信号,却不能找到改革的动力源。其预设前提是官员改革意识高涨,改革者亟须保护,但这一前提是对当下改革形势的误判。
因此,在谈论保护改革者的容错机制之前,不能不面对改革的动力机制问题。继续改革的动力源泉何在?实质就在社会公众的普遍要求之中。如果制度设计不能把持续的公众动力导入改革的体制机制中去,而只是谈论如何保护各级官员中的改革者,则好比改革的大车挂在了空挡,却在不停地提醒要系好安全带。毫无疑问,只有把改革大车重新扳回前进挡,把普遍的公意与改革的进路紧密连接,谈论保护改革者才有实质意义。
改革三十年,时过境迁。再论保护改革、容许试错已换了人间。在改革初期,保护改革者的制度措施是历史的进步。而今天重要的不再是保护先吃螃蟹的人,而是要先找到愿意吃螃蟹的人。
节选自《南方都市报》1月4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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