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某县破例召开千人干部大会,动员县直机关干部必须无条件入住新县城。当地官员称此举只为提升新县城人气,发展当地经济。一些公务员认为,8小时之外还这样严格控制有些不合理。(12月11日《法制日报》)
发展经济、繁荣地方,公务员当然义不容辞,但这种责任应当是工作上的,而不能通过扩大公务员的义务来体现。
要求机关干部必须无条件入住新县城,是没有分清权利和义务。公务员是要比普通人承担更多的义务,但这些义务是有边界的。公务员住在哪里,有他们的选择权,只要这样的选择权不影响工作,公权就不应该涉足。
如果说这种选择影响了工作,如居住的地方很远,上班经常迟到,公权就应该出手,但这种出手应该是间接的,如对迟到的公务员进行处罚等。
让公务员承担不当义务,实际上也反映出公权行使的泛滥,也会伤害行使公权者本身。何况,上级如此对待公务员,那又怎么对待其他群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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