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黄静能从华硕得到多少赔偿

编辑:秋痕 来源:早报
 
上海 沈彬 
   2006年,大学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遂向华硕提出500万美元的索赔,黄静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并被关押了近10个月。据《法制晚报》报道:黄静已经于12月3日向北京一中院正式起诉华硕,索赔500万元人民币。据媒体报道,北京一中院当天裁定不予受理,但没有报道具体原因。
  看一看媒体曝光黄静律师团写的民事起诉状,就足以让法律业内人士大跌眼镜:
  首先,北京一中院依法不受理此案的原因可能是起诉状上的被告是台湾的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和在上海的华捷联合信息(上海)有限公司(即华硕电脑生产方),两企业均不在北京,按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到上海起诉。而且本案似乎也不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者侵权地管辖原则,北京法院应该没有管辖权。有点实务常识的律师都会把电脑的销售商——北京新人伟业公司写进被告里,这样就可以合法地在北京起诉。除了上述原因,按最高院的规定,北京中院只能受理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黄静案显然不是,可见她的律师团的“专业性”。不知是黄静的律师“不专业”,还是疏忽了。
  其次,律师团没分清“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黄静案无非两个诉由——一、违约责任,即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合同,造成黄静的损失,对此予以赔偿;二、侵权责任,华硕存在过错侵害了黄静的正当权益,二者只能择一起诉。但诉状上要求华硕对电脑退一赔一,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接下来又诉请华硕“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这是侵害名誉权的诉请,应另案起诉,怎么可以放在质量纠纷案的诉讼请求里?既然这是违约之诉,“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里当然不包括“精神损害”,这是菜鸟级律师都知道的常识。起诉状里居然有“精神损害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这又变回了侵权之诉,华硕哪里造成黄静的人身损害了?
  现在有种误解:是华硕把黄静弄到牢里关了近10个月,所以华硕必须对此做出赔偿。其实是司法机关抓捕了黄静。如果华硕明知工作人员换了不合格的CPU,在报案时却否认,那就涉嫌“诬告陷害罪”。但是黄静的律师团,居然没控告这一“罪行”,或者直接提起刑事自诉,这样本可以顺理成章地为此案讨个说法的。
  回到索赔本身,既然黄静不打算告华硕的“诬告陷害罪”,也没有告“侵害名誉权”,那么即便黄静胜诉,证明了是华硕提供了不合格CPU,存在欺诈,最多是对电脑退一赔一,再赔些相关费用;精神损害是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所以黄静从华硕那里赔到的钱可能最多是个5位数。
  预防针先打在这里,别到时又有“维权人士”出来炒作法院也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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