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人肉搜索”的本质是对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整理与再传播。对于侵入他人电脑获得不公开信息的,则已经有相应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规制。个人信息更大程度的公开,这是信息社会的大背景下,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享受发达的信息带来的便捷、充分了解他人和社会的信息的情况下,不得不作出的牺牲。
对“人肉搜索”持宽容的态度,还在于对其进行限制有可能侵犯言论自由。现代社会言论自由的形式很多,包括专业媒体和个人发言的“自媒体”形式。言论自由不仅针对政府,也包括发表对社会和他人的意见,这就要求先了解、公开他人有关信息。如对社会某些不良道德和风气批评,就可通过“人肉搜索”了解其个人信息。
著名信息法学者周汉华教授认为,“个人已经公开的信息还具有‘战略性资源’的作用,其自由流动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如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走入极端,势必使每一个人都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成为一盘散沙。”
刑法不是万能的,刑法是一把双刃剑。动辄用入罪的方法打击那些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显然误解了刑法作为社会秩序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这让我们想起了古代的“弃灰于市罪”和1997年以前曾经有过的“流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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