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看之下,这些“揭开内幕”的知情人似乎正义在胸、义正词严。然而即便上述内幕全部为真,那么,当一个作者从事文学创作的时候,他有没有“造假”的权利呢?这就牵涉到一些严肃的命题:关于文学创作基本规律的常识问题;关于“本人”和“作者”之于文学作品的关系问题;关于文学作品的价值含量问题,等等。
文学创作的基本规律,就是以虚构的方式曲折地再现生活,这种“造假”,可以是现实主义风格的以假乱真,也可以是浪漫主义风格的表假本真。倘若读者简单地把作品中的场景与现实生活对号入座,甚至依此“证据”苛责以法,只能说明其缺乏基本的人文常识。
当“本人”面对自己的创作时,他是一个“作者”,他进入了臆想中的文学世界。无论他穷困潦倒还是外貌丑陋,无论他曾经污浊或者曾经不堪,只要他拿起笔来,用文学的名义开始创作,或提升人生境界,或洗涤道德污垢,或反思生活真谛,最后,读者的共鸣度是对其创作的最公正评定。一部文学作品的价值含量,不以“知情者”对其“本人”的道德评价作为衡量尺度,它是独立存在的个体,对此,唯有“就事论事”,别无旁选。至于人品与作品的曲折内在关系,当是另外范畴的讨论,见仁见智,不求一律。
回到《狼图腾》,这部作品一旦独立遗世,就有了它的生命。至于拟人化的“狼性”被升格为“民族性”,那既是作者的创作权利,也是读者“自由读解”的权利。一旦“狼图腾”被广泛认同,就不再是作者“自己的图腾”,而可以成为一切认同者的图腾。
“知情者”作为读者的一份子,可以不认同这样的图腾,甚至可以猛烈抨击“狼图腾”,但这必须是文学对文学,思想对思想的抨击,而不是“曝内幕”式的人格否定。无论如何,当英文版《狼图腾》掀起销售热潮之际,人们有理由为中国的文化成果而庆幸。文学的归文学,道德的归道德,历史的归历史,不要再用陈旧落伍的观念混淆视听,拉窄人们的胸襟。
(作者刘巽达为《上海采风》杂志主编,作家,社会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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