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当地合作银行一起职务犯罪案时,意外挖掘出该案背后藏匿的一个隐性的“腐败链条”。而且通过这一链条,竟然将天津高院、一中院的多名法官拉下马。(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22版)在检察院的调查审理之下,一个下连破产企业、上牵审理破产案的法院、中间串联着清算机构、拍卖公司和债权银行的“腐败链条”逐渐清晰起来。
这让人想起,两年前,深圳市中院5名法官被同样的“腐败链条”牵绊落马的新闻。两地法院均属全国企业破产清算审理的试点法院,这一相同的背景,异常引人关注。“南有深圳、北有天津”,南北呼应案情雷同的两起案件,向世人无声地控诉了什么?两年来,破产拍卖领域成为一干落马法官的“滑铁卢”,是否说明目前破产拍卖的制度设计和相关司法程序,存在制度性漏洞?在严峻现实映照下,回答这一疑问,迫在眉睫,不容我们有丝毫的回避和敷衍。
法官的集体落马,让公众目光再次聚焦在司法两字上。众所周知,司法向来被视为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我们遭遇不公侵扰时退无可退的终极屏障。司法领域的腐败则意味着最后防线的失守。它犹如正义的沦陷一样让人绝望——公平不再正义无望,苍生还能祈求被什么庇佑呢。民众本是心怀对公平正义的憧憬和敬仰,而司法领域的腐败,无疑对其构成了最为致命的戕害。
近年来,此类腐败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不过我们也不用对司法公正太过灰心或盲目悲观。因为,细究之下,不少披露报端的所谓“司法腐败”,实则可归入行政腐败的阵营,只是那些涉案人员,身处法院或检察院罢了。正是一些司法机关违背司法规律的泛行政化倾向,使置身其中的“长”字辈官员,一手遮天权倾一时,但同时又缺乏起码的权力制衡机制。监督不行,腐败难止,这一铁律当然不惟适用司法一域。
回过头来,以天津这起案件为例,我们就能明显发现,这类破产案件的审理缺乏基本的监督制约,完全是法官一人说了算,合议庭名存实亡。这种情况下,法官手握的司法公权,自然会“不小心”地沦为其寻租工具而不“自知”。以涉案的孙伟民为例,他在多次收受巨额“黑金”后,已然忘记司法人员的执业良心和责任,无耻地表示“我帮了他这么大的忙,我收点也正常”。这里,我们清晰地窥见,仅靠法官的道德自律是多么不靠谱的一件事情。
而我们若将南北两起案子关联起来看,还会发现一个怪现状,即中院似乎成了腐败频发之地。中级法院在司法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至关重要的审判权,无疑最为欲以非法行为打通“法律通途”的人所觊觎。中院司法人员所受到各种“攻关”诱惑,自然可想而知。倘若这时司法监督不力,审判中立不足,腐败的滋生也就顺理成章了。
再回到破产拍卖领域,我们以为不妨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力争根治深圳、天津已经现迹的腐败行为:一是设立严格的破产申请审查制,法院要严把审查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批。二是实行必审必评制,即凡申请破产的企业,其资产一定要经过审计评估后,才能进入拍卖程序。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参与组织破产清算的机关及个人均要依法行事,高度负责,对失职渎职、违法犯罪者依法究责。
毕竟,不论是所谓的司法腐败还是行政腐败,其症结都在于“权力的腐败”。只有把失控的权力请进监督的牢笼,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实施“阳光司法”才能达到“让阳光能杀死腐败”的效果,拆除缠绕在国家司法机器上的“腐败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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