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查了2000年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发现其实所谓的品行端正的表述早就有了,比如第四条就有“提倡科学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起表率作用”,第十一条有院士行为触犯国家法律以及丧失科学道德时该如何处理的规定。以前有的内容,现在进一步表述,有必要吗?当然,以前的表述着重于科学道德,而现在的“品行端正”则更为宽泛,但实际上,目前院士出现的种种问题,基本集中于抄袭、造假等学术腐败上,换言之,新增加的表述不过是旧瓶装新酒。以前的“科学道德”等表述都无法约束院士,现在的“品行端正”就一定能约束院士?
实际上,不该抄袭这样的条款压根就是连小学生都知道的社会“公共准则”,如果连这样的底线都要写到院士章程中,我们只能心酸地感叹科学工作者的自律精神也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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