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迅速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不仅秉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将震区恢复重建纳入法制化轨道,而且体察民意,从善如流,充分回应民众和社会的期盼,将抗震救灾中实现的进步加以制度化。
制度化的进步才是对灾难的真正补偿。《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最可宝贵的就是基于反思和总结经验的真学习真行动。对抗震救灾中展现的政府和人民的新关系、彰告的人性和人道至上、提升的开放与透明,《条例》以务实的态度吸纳,进一步落实为治国理念,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集束式地闪耀亮光——
以人为本。《条例》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
直面舆论。无论是明确要求对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还是明确提出对毁损严重的豆腐渣工程要问责,《条例》都体现了对舆论的积极呼应。
民主重建。《条例》推进的不仅是依法重建,更是民主重建。
开放透明。《条例》的相关规定,表明了中央政府将抗震救灾中深得民心的开放透明进行到底的决心。
公民共建。《条例》以法令的形式规定重建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重建,一个“政府主导,全民共建”的灾后重建体系,不仅真正凝聚社会人心,也将进一步助推公民社会的成长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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