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有关方面想把子女看望父母纳入法规,形成制度,出发点无疑是好的,是想营造一种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对人们的道德起到一种引导和匡正的作用。但是,由于这样的法规不具可操作性,极易流于形式。试想,经常回家看看,究竟多长时间为经常,是一周,还是一月,还是一年?对那些在外打工的子女,为了生计,常要一两年才能回一次家,他们不回家看望父母是否属于违法违规,再说,即使回家,如果只是走走形式,做做表面工作,这样的看望又有多少作用?
将子女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纳入法规,势必要明确责任人,监督人,法律责任等等。如果子女回家看望父母,都要登记造册或是请邻居、单位人员作证,演变到这一地步,只能是社会的倒退,人类的悲哀,而并不是社会的文明进步,老人也难以感受到权益的保障。
中华民族有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社会也不乏典型模范人物,大孝至爱谢延信当是其中杰出的代表。经常回家看看,是子女对父母孝敬的表现,也是应当履行的责任。但是这种孝敬绝不是如“1+1=2”那么简单的事,这种责任除了经济赡养之外,就很少可以靠法规条文准确数字来列出。当事人是否从内心感恩父母,是否履行了精神赡养义务,重在凭自己良心,靠个人自觉。
看望父母,应当是公民私人领域的事情,这类事情最好还是用道德来约束,用公序良俗来调整,法律法规不要掺和其中。也许,用法规来调整家庭中的此类关系,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但是,对一部法规在执行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在制定之初就要考虑到,如果考虑不周,监督不严,执行不力,再好的经也会被念歪,如果这样的话,受伤害的就不仅是父母,还会有民众的良知、社会的伦理、国家的法律。
好在辽宁省这个想法只在征求意见阶段,并未正式生效,因此,我要如实表达出我的心声,我反对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规。 (叶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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