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审判如何在民意与法律之间平衡和谐

编辑:秋痕 来源:早报
 

据2008年4月11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10日下午与珠海中院法官会谈时提出,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不但要以法律为依据,还要以“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院长的这番言论很快在互联网上引发了热烈的讨论:有人欢呼“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回归;有人指责“群众叫你死,你不得不死”是多数人的暴政;也有人替王院长分忧:“‘人民的感觉’要有真实统计数据的,而不是由法官凭个人感觉来定。就算抽样调查吧,样本数要大,显著度才高,这就使判决成本大大提高。”
  司法应该跟着“人民的感觉”走吗?当存在两种解释的可能时,法律应当被解释成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观点对法律适用的影响很大,事实上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存在歧义时也应当往合理的方面解释。王院长身为最高法院院长,断不至于主张简单地把“人民的感觉”(以下简称为“民意”)凌驾于法律之上。他既讲要以法律为依据,又讲要以民意为依据,应该是强调要协调二者的关系,把判决做得既合乎法律又符合民意。
  司法的性质决定了法官不应当直接把多数民众对个案的意见移植到裁判中,司法过程中也不允许对各种可能的裁判事先进行民意测验。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原则与民主原则存在怎么不可调和的矛盾,因为现代法治本身是建立在民主原则之上的。
  首先,立法应当尊重民意。这要求立法机关成员的产生应该符合民意。这也要求立法机关成员专职化,因为兼职的立法机关成员没有时间和精力听取民意、审议法律草案,可能沦为起草者或其他机关的橡皮图章。这还要求法律草案在提交正式表决前应该向民众公布,让民众进行广泛的讨论。
  其次是裁判者对法律的理解应当尽量与民众一致。这至少要求对一审可能判处重刑的刑事案件实行陪审团制,对那些专业性不强、社会影响较大且可能存在意见分歧的一审民事案件也要实行陪审团制。法治之不同于人治,就在于法律是预先公布的,普通人能够理解并据以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果因审判人员理解的法律与民众所理解的法律不一样,民众就动辄得咎,这样的“法治”是非常恐怖的。只有从人数尽可能多的陪审员遴选名单中随机抽签产生足够数量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充任具体案件的陪审员,才可能使法庭对法律的理解与公众保持一致。相比之下,我国的陪审制度还有诸多不足,200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这意味着即使陪审员意见完全一致,也只有在合议庭中法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普通人对法律的理解才起作用。
  如果立法是充分民主的,大众对法律的理解与法庭是一致或基本一致的,那么严格执行法律并接受民众对于法官是否严格执法的监督,就是法庭对民意最好的尊重。这首先要求法院进一步落实好宪法关于审判公开和舆论监督的规定,落实三部《诉讼法》对审判公开的要求。其次是要求公民尤其是大众传媒对自己的言论有所约束,把监督的重点放在警察、公诉人、法庭是否遵守司法程序上。在终审判决前最好不要讨论法律适用问题,更不要认定案件事实———因为没有参与诉讼过程所获知的“事实”无异于道听途说兼瞎子摸象。不过即使在案件的实体问题(区别于程序问题)上形成了舆论风暴,也未必一定就会妨碍法庭独立做出判决。只要有了充分的立法民主,法官就能认识到法律本身比舆论风暴体现了更强大、更持久的民意,对舆论所体现的民意的尊重仅限于接受舆论对法庭是否严格执法的监督,而不是直接根据舆论的主流观点做出判决。缺乏职业训练的陪审员对舆论压力要敏感一些,因此需要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或冷处理措施。
  近年来受法律专家非议的那些“民意干扰司法”的事件,其实是很难归咎于民意的。首先是审判不够公开,这种情况下什么案件会形成舆论风暴,通常变得不可预测,或者至少是保密措施不严、不慎走漏消息的结果。其次是舆论风暴形成之后能否会对法官、公诉人、警察形成影响,几乎都取决于行政力量会否干预司法,“彭宇败诉”还不足以说明问题吗?

    作者:杨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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