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舆论质疑,正在筹划出版《易中天文集》的上海文艺出版社发表声明,表示易确实使用了杨曾宪中关于“高兴学”的创意及细节,但因为易获得了授权,并且付过费用,因此易的这部小说是合法的。(2007年12月27日《青年报》)
从报道披露的内容来看,说易中天抄袭,确实有点过头,因为抄袭者的“文偷”行为通常都是瞒着原作者进行,而易不仅取得了原作者同意,还支付了相关费用。
尽管如此,易的行为仍可质疑。小说创作贵在独创性,不允许重复,即使是同一作家的不同作品,如果出现雷同,也是犯忌的。一部小说发表以后,作者的盈利渠道可以有多种,但不能把作品的创意出售供他人再度进行小说创作,这是作家们必须遵守的一个不成文准则。
但是,在这一事件中,这条准则却受到了挑战。易中天和上海文艺出版社认为,只要征得原作者允许并且付了费,就没有问题了。这是一种混淆是非的说法。在两个作者之间,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也许不会产生法律纠纷,但按照这种逻辑推理下去,是不是只要我们有能力起曹雪芹于地下,然后向他支付足够多的钱,就可以“拿来”《红楼梦》的创意敷衍成篇,连贾宝玉、林黛玉的名字都不用改,然后署上自己的名字公开出版?
报道中说,围绕这起事件,法律界人士纷纷盛赞易中天的法律意识。这种赞扬,使我想起了前不久司法机关对郭敬明抄袭案的判决。郭对自己被控抄袭的最终判决坚持只赔钱不道歉,现在看来倒似乎有点道理了。因为按他的说法,他也只是借鉴了原作的创意,还改动了作品主人公的姓名呢。易与郭的区别,只在于一个是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一个是事先没有做这个工作;一个是事前付钱,一个是事后赔付(既然不承认抄袭,道歉也就成了多余)。
但是,法律难道仅仅是这样的吗?就像郭敬明的抄袭作品已经成了他的污点一样,《高高的树上》也已无可争议地成为易中天的一个污点,这绝对不是用金钱就可以洗去的。
再者,易中天在国内论名声已经今非昔比,绝非急于需要作品出版才能证明自己的一般文艺青年,相信也是熟悉小说创作常理的,怎么能拿这种靠买创意才写得出的小说放到自己的文集里呢?出版社居然也认可并且为其辩护。都有点匪夷所思。(周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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