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抄声一片" 余华胜诉为作家挽回脸面

编辑:秋痕 来源:人民网
 
 日前,据中国法院网消息,王长征告余华《兄弟》剽窃案法院一审认定:剽窃不成立。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王长征指控被告余华作品《兄弟》剽窃其作品《王满子》内容,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余华虽然胜诉了,但相信许多读者悬着的心还没有放下来。

  这些年,充置媒介版面的抄袭案,确实太多了,从教育圈娱乐圈,从学术界到文化界,到处“抄声一片”。从花儿乐队到郭敬明,从抄袭到“抄意”,那一桩案例都闹腾得沸沸扬扬。

  最近看到一则新闻:一名暨南大学的女研究生,先后两次递交的课程论文都被认定为抄袭。为此,她也得到了对一个学生最为严厉的惩罚——开除学籍。事后,她将暨南大学告上了法庭。  

  其后,法院认为,甘某多次抄袭他人的学术论文的行为,已构成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从甘某一而再地抄袭他人的学术论文的情况看,她的主观上并无改正的意思,其抄袭行为情节非常严重。学校依据《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作出决定给予甘某开除学籍的处分,是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的自主权,是学校依据《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进行治学的具体体现,依法应予维持,故驳回了甘某的起诉。 

  花儿乐队的抄袭被一些网友认为是“抄得伟大”,郭敬明被法院判罚二十多万却不肯道歉,最后居然被老作家王蒙和北大的教授推荐进了中国作家协会,理由是“进作协不是选道德楷模”。

  一边是“剽窃从严”,一边是“抄袭从宽”。一边是被开除学籍,一边是“抄的伟大,偷得光荣”。戴然不同的两种结果,正所谓“同人不同命”,冰火两重天。

  “余华抄袭案”,相信有不少读者都伸长了脖子,想看一出好戏。这些年作协出了许多不那么光彩夺目的事,从作家乞讨,到最近作协主席写错字、老作家推荐小偷进作协,树欲静而风不止,源源不断的丑闻,给时评作者提供了许多“干货”素材,都闹出了较大的动静。中国作家协会这块牌子,似乎不再那么庄严神圣。

  余华胜诉,也许让许多“手脚不大干净”的作家松了一口气。多多少少挽回了中国作家的一点面子。试想余华要是败诉了,将会让多少虎视耽耽、揎拳捋袖的时评作者手舞足蹈,妙笔生花。

  天下文章一大抄。这话说得有点偏激,但也有合理成分。纵观当今大陆的所谓“作家”,不是纯粹干写作活儿的“家伙”。中国作家之中,绝大部分要么是期刊或报纸副刊的编辑,要么是出版社的编辑或头目,他们掌握着一定的话语权和媒介资源,有条件实行创作资源或学术资源置换。你出版我的作品,我发表你的作品,实行变相的以权谋私。互相吹嘘,三人成虎。次数多了,便成了“作家”。有的作家,原本就没有什么创作才华,但他拥有巨大的媒介资源,成名之后,硬写又写不出来。怎么办呢?只有从草根作者那儿寻找“创作素材”。高明的“抄家”是抄意,善于把他人的作品改头换面变成自己的;拙劣的抄家利欲熏心,干脆就是霸王硬上弓,一字不易悉数“拿来”。上山多,遇老虎。这样的活儿干多了,难免不被逮着。

  这次余华被《王满子》的作者送上被告席,虽然胜诉了,但下面这段话,相信值得大家掩卷长思——“法院审理调查后,认为被告余华《兄弟》一书虽在人物设计、部分段落描述上与《王满子》有相似之处,但尚不够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完整意义上的相似,且余华作品在表达形式上有其独创性,与原告《王满子》并不相同。”

  这段文字,相信不同的读者有不同的“解读”。我的理解是:“抄袭”和“借鉴”并不是楚河汉界,泾渭分明。“借鉴”向前迈过一小步,就是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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