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
图2
图3
近得见一龙泉青瓷残片(图1),黑胎,刻有字款(图2),颇为特殊,故撰小文,以期与读者共同探讨。
该残片大致为水仙盆一类的长方盆造型,此为残底,尚剩一足。细观胎釉,断面(图3)可见胎色深浓如碳。胎壁稍厚,有多次上釉迹象。釉面呈较沉暗的米黄色,有冰裂纹,局部可辨青釉本色。残片表面沁斑明显,其喑哑失泽的原因除烧制气氛还原不佳之外,应与长时间深埋地下受土壤酸碱侵蚀有关。
类似呈色在宋龙泉窑及南宋官窑出土的瓷片中均有所见。且这类呈色相对集中于龙泉窑核心产区,即龙泉大窑遗址范围一带部分窑口的黑胎制品。另据笔者多年的收藏经验,推测本品残片出自大窑的可能性较高。而这类呈色的因素可能还包括其独特的胎釉配方。此种胎釉配方很可能与南宋官窑产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共性。
笔者联想到浙江湖州皇坟山宋代墓葬出土的黑胎“青瓷莲瓣碗”。该碗由于土蚀等原因,釉面呈色与本品残片相似。当时的发掘简报认为其“类似南宋官窑中的乌泥窑”,并据其“紫口铁足”等特征断为“宋代官窑产品”。后来收录黑胎莲瓣碗的书中,大多定作南宋官窑。笔者则认为,该墓葬出土的青瓷莲瓣碗(一对)及另一件相同风格的青瓷把杯应系龙泉窑产品,理由是其胎质坚细等特征更符合龙泉窑的特点,且这类造型宋龙泉中也是不乏其例。该墓葬出土文物较丰富,出土的钱币年款以“宣和”为最晚,以此推测青瓷随葬品的烧制时间在北宋末至南宋早期。而本文所述残片正带“宣和”字款,是否与皇坟山宋墓出土三件黑胎青瓷为同一时期产物呢?
残片刻款共19字,自右向左,四字四列:“宣和癸卿(卯),京师自遣,臣庶勿用,后裴(袭)此制”,左下注“六十四”。笔画较草率,字体并不美观。且存在两个错别字,“卯”错成“卿”,“袭”误作“裴”。铭文字面意思较浅显,“宣和癸卯”即宣和五年,公元1123年,此距靖康之难仅三年时间。所谓“京师自遣,臣庶勿用”说明此为官器,烧制的器物朝廷自有安排,官员和老百姓都不能用。“后袭此制”之“制”,意为样制,即按此器的式样来制作,说明该器很可能为样品。“六十四”则可能为编号标记之类。问题随之而来:这是谁刻的字款,为什么会刻这样的字款?
笔者认为,残片铭文很可能为窑工所刻。窑工文化水平不高,字体不工整,出现错别字很正常,这类例子很多。字款系釉烧前刻划于坯体再烧制而成,观其笔画直而硬朗,线条匀细,推测其刻款工具很可能是竹片之类的尖锐物。
刻款目的何在?文献或早已给出答案。试看南宋庄绰《鸡肋编》的记载:
处州龙泉县多佳树,地名豫章,以木而著也……又出青瓷器,谓之“秘色”,钱氏所贡,盖取于此。宣和中,禁庭制样须索,益加工巧。
何谓“秘色”?“供奉之物,不得臣庶用之,故云秘色”。这在赵令畤《侯鲭录》(卷六)、曾慥《高斋漫录》、施宿《嘉泰会稽志》(卷一九)等宋人著作中多处提及。各人说法虽不尽相同,但表达的意思基本一致。据庄绰之载,龙泉窑早在五代吴越国时期即已烧制秘色贡器,到宣和中期,由于朝廷提供样制,烧出的瓷器更加工致精巧。关联到本文所述的标本铭文,“宣和癸卯”与“宣和中”,“臣庶勿用”与“秘色”,“后袭此制”与“制样须索”,正相符合。
结合这段文献推测分析如下:一、此残底原为官器样品。“禁庭”提供的样制可能为图纸或其他材质,为了起到更明确的“模范”作用,以及保证品质,很可能会先行试烧一批样品。左下方的“六十四”很可能即是对应禁庭所制样本的编号。二、禁庭制样须索,有命则烧。地方上组织人力烧造,人员众多,自然会涉及管理上的问题。这段铭文颇具上情下达的意味,刻在样器上更便于内部窑工间的周知。“臣庶勿用”之类很可能为当时较流行的说法。言下之意是不允许窑工私自仿制,更不允许私自流通卖出。此与南宋周辉《清波杂志》记载汝窑“唯供御捡退,方许出卖”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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