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章论述“考古发掘”时,把考古发掘工作按照事因分为三类,包括“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考古发掘”、因古遗址、古墓葬面临“自然破坏危险……进行抢救发掘”。
传统上,我们把考古发掘分为两种,即主动发掘和被动发掘(包括为此而进行的调查、勘探等)。主动发掘指以科学研究为目的而进行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发掘,即所谓科学研究类考古(简称科研类考古)。被动发掘分作两类,一类是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发掘(现在考古界一般称其为“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发掘”),其目的主要是摸清拟建设区域内地下古代文化遗存情况,取得相关考古资料,为有关部门就遗址保护和基本建设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或者,在已决定进行基本建设的区域内开展考古发掘,清理地下古代遗迹遗物,最大限度地减小基本建设对遗址文物带来的损失。另一类是对因天灾人祸而面临损毁甚至已经造成损毁的古遗址、古墓葬进行抢救、保护性发掘,解除遗址面临的危情,抢救已遭受破坏的遗迹遗物,保护尚未遭受损坏的遗迹遗物。而配合基建的发掘往往也有抢救保护发掘的成分。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学科进步,一个新的考古门类正在形成,那就是文化遗产保护类考古(本文简称“文保类考古”)。所谓文保类考古,是指服务于遗址保护规划和方案的制订、修订,服务于遗址保护规划和方案落实的考古活动。
于是,我国当前的考古发掘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四类。
原文发表在《考古》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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