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学网:《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研讨会:保护表演者权益

编辑:秋痕 来源:文汇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版权局日前在上海联合举办为期两天的“视听表演保护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国际研讨会”。它透出的重要信息是,按照此条约,演员、歌唱家、音乐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版权局日前在上海联合举办为期两天的“视听表演保护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国际研讨会”。它透出的重要信息是,按照此条约,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等表演者对其进行的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等表演活动,将享有完整的表演者权利。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关于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该条约赋予电影等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这个条约的缔结结束了表演者不能享有完整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促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推动全世界的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条约于去年6月26日在北京签署,是在中国诞生的第一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此次研讨会邀请了欧洲、美国、日本等国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专员作专题发言,他们就视听表演在文化和经济领域的重要意义交流了观点,分享了各国在国家和国际层面的版权保护经验。记者获悉,为使《北京条约》的价值能真正在现实维权领域起到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在据此着手修订《著作权法》。此次会议将有助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网络环境下的表演者权益保护体系,使表演作品更多地创作和更广泛地传播,并推进中国版权保护法律体系走向国际化。
  《北京条约》对此前缔结的三大国际条约,即《罗马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是一种有力的补充。它的突破点在于将权利保护延展至互联网,不再区分在录音制品上的表演和以视频方式录制的表演,对两者都提供保护,保护期延长到50年。根据《北京条约》,如果有人将梅葆玖的舞台表演录成影像,他人未经许可进行翻录的话,这种行为将被视为侵犯梅葆玖的表演者权益。(记者陈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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