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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最高检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_监护-最高人民检察院-家庭教育-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0  来源:中国新闻网(cns2012)  作者:黄钰涵  
核心提示:中国最高检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深层次原因中新社北京7月10日电(记者张素)据中国检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情况统计,2020年,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超过一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中,单亲家庭、隔代监护、留守儿童占比超过20%。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负责人10日披露上述数据,并指出,不良家庭环境、不当监护方式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受到不法侵害的深层次原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隐性’监护缺失



最高检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深层次原因

中国最高检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深层次原因

中新社北京7月10日电 (记者 张素)据中国检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情况统计,2020年,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超过一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中,单亲家庭、隔代监护、留守儿童占比超过20%。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负责人10日披露上述数据,并指出,不良家庭环境、不当监护方式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受到不法侵害的深层次原因。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隐性’监护缺失问题突出。”该负责人称,部分省(区、市)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近一半的涉案未成年人未与父母共同生活、脱离家庭监护,近80%的案件存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放任、打骂体罚等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问题。换言之,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监护侵害等问题日益突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及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职责,同时明确,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近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对于四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必须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具体情形包括:一是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二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三是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四是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

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地区,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城乡接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等重点地区,意见还要求结合办案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完) 【编辑:黄钰涵】
转载自中国新闻网(cns2012)(cns2012)
综合(黄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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