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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中国法院为防止干预司法、以案谋私架设_关系人-案件-司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20  来源:中国新闻网(cns2012)  作者:田博群  
核心提示:中新社北京1月20日电(记者张素)为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中国法院正在架设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三个规定”分别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为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



中国法院为防止干预司法、以案谋私架设“隔离墙”

中新社北京1月20日电 (记者 张素)为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中国法院正在架设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

“三个规定”分别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为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一份意见并于20日公布。

意见明确了属于违规、应当记录报告的情形。例如,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又如,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应记录的“内外部人员过问”情形。其中包括,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为强化日常监督,意见提出要强化日常监督,建立长效机制,比如依托记录报告平台建立月报告制度;完善常态化督促机制,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规范离任人员管理;主动接受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各界监督;强化审判组织监督,完善追责问责机制。

1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周春梅因拒绝为同乡向办案法官请托说情不幸遭到杀害。目前检方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向某批准逮捕。(完) 【编辑:田博群】
转载自中国新闻网(cns2012)(cns2012)
综合(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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