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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学网:国防法修订草案二审拟明确国防动员征收_国防教育-征用-征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中国新闻网(cns2012)  作者:孙静波  
核心提示:中新社北京12月22日电(郭超凯梁晓辉)国防法修订草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修订草案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可以进行征收、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维护投资国防事业的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投资国防事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修订草案对国防资产作了规定,明确国防资产



国防法修订草案二审拟明确国防动员征收、征用后补偿原则

中新社北京12月22日电 (郭超凯 梁晓辉)国防法修订草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修订草案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可以进行征收、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维护投资国防事业的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投资国防事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

修订草案对国防资产作了规定,明确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于国防的性质。有的部门提出,对于国防资产确实不再用于国防目的,建议明确推出机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中央军委改革办、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共同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或者占有、使用单位对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国防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依法改作其他用途或者进行处置。”

修订草案二审稿强化了军事机关在国防教育中的职责,规定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防教育中的职责,同时规定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对外军事关系坚持的原则。有的意见建议,应当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纳入对外军事关系的原则。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对文职人员制度作进一步明确界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的相关要求。(完) 【编辑:孙静波】
转载自中国新闻网(cns2012)(cns2012)
综合(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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